1、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
2、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监事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四)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五)行使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建立监事巡查制度,对本行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报告,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并制定工作制度。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办法、方案,并组织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交监事会审议;(二)根据需要,制订对董
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银行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其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考评;(四)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考核,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评;(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一)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
5、监事会会议: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6、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非职工监事可以委托其他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三条 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
7、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或者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一)审议本行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五)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需要监事会审议出具的报告和意见。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8、注的问题。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第十七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形成监事会会议纪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监事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