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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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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1、6、处理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事宜;7、监督检查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3、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4、按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5、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2、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

    2、总;3、向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4、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5、编制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七条 市属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管理。第八条 市属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或者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属单位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直接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3、第九条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应当按规定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并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办法,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应当按照有效低价中标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市属单位不得通过设置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条款的方式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对于技术上复杂的项目,市属单位或采购组织者应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查论证。论证后,潜在供应商不足五家的,市属单位应修改原有的采购方案。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属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市政府发布

    4、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逐级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需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或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由市属单位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对大宗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按品目制定统一的实施计划,下达市属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采购预算规定的实施时间和内容,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专用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计划中同类项目应集中起来统一采购,不得拆散分次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完毕后应在具体实施前一个月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市属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制定或

    5、批准的采购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采购,对于集中采购时间段以外提出的采购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在采购预算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采购工作的,市财政部门收回其预算指标。市属单位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活动,供应商超出预算的报价一律无效。第十六条 市属单位在年度内如需调整和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管理程序及时调整和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并相应调整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三章 备案、审批管理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备案、审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

    6、事项,依法予以备案、审批的管理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2、3项须经市财政部门事前审查方可执行,其他备案事项一般不需回复意见,但对于存在明显违规内容的备案事项,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报送单位更正,报送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2、部门预算追加或细化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3、招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4、采购合同副本,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5、委托采购代理协议、项目代建协议;6、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执行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7、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1、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2、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集中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实施方案;3、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5、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6、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及协议内容需要变更涉及采购预算发生变化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项目涉及备案、审批事项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其他项目涉及备案、审批事项的,由市属单位、代建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

    8、构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通用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2、计划批复。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批复各主管部门。3、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制

    9、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计划,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5、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6、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评审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交委托方,委托方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对于委托方较多且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对采购结果统一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 对于零散的或者小批量标准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形式,每一个协议或定点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10、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属单位采购本部门、本系统专用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采购预算批复后,应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并下达到所属单位。2、编制单位采购计划。所属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本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计划报主管部门。 3、制定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后,分品目制定本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包

    11、括项目类别和名称、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在具体实施的一个月前送财政部门审批。 4、实施采购。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实施计划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并在招标投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5、确定中标、成交结果。主管部门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第六章 分散采购管理第二十六条 分散采购是指市属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12、。第二十七条 市属单位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分散采购活动。市属单位依法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3、采购人员经过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第二十八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编制采购计划。主管部门接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后,编制分散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的构成、实施单位、时间安排等项内容,送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签订委托协议。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从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认或批准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

    13、择一家,并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职责。 3、组织采购。市属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进入招标投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按照规定做好采购信息披露、文件编制、专家抽取、开评标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 4、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市属单位应按照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七章 合同履行、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市属单位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条 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

    14、机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二级或基层预算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属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市属单位不具备组织验收能力的采购项目应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二条 已纳入财政国库收付管理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财政国库收付管理的采

    15、购资金由市属单位自行支付。第三十三条 拼盘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与单位负担的资金比例或数额,分别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应由单位承担资金的采购项目,市属单位应在确保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因市属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全部由市属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财政部门全部收回。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2、政

    16、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执行情况;4、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情况;5、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6、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情况;7、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8、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9、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5、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6、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7、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8、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集中采购事务。第四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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