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管理职责1.总经理:负责公司印章的使用和废止的审核与批准。2.行政人事部:负责各项目、部门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以及公司公章、各项目、部门级印章的刻制安排。3.项目、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本项目、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四条 印章种类1.公司公章:公司名称章。2.专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章。3.职章:刻有公司法人的印章(含企业法人章及财务印鉴章)。 4.功能章:只具有特定功能,如废票章等。第五条 印章制作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职章、项目章的刻制由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由
2、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功能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2.印章雕刻按下列规定办理2.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公司法人章、印鉴章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申请、审批、备案,并在其指定的刻印处雕刻。2.2印章雕刻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不得由他人代理。2.3雕刻完成之印章,如不尽理想,需要重刻时,依本制度之销毁规定办理。2.4行政人事部应将每枚印章登记于公司印章登记表上并留“印模”,并将此记录保存。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1.公司公章由总经理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2.合同专用章由计
3、合部负责人保管,合同会签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加盖合同专用章。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需要付款或财务类报表的文件走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用印。4.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购置的发票上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5.收款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收取费用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6.职章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7.项目章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1.公司级印章使用1.1各部门如需用印,须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在行政人事部的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如
4、果原文件盖章后作废需重新盖章的,应将原文件交回行政人事部核对并销毁。1.2 文件、资料上有总经理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1.3 原则上公司级印章均不得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借出的,须持总经理签字审批的公章外借审批表方可办理外借,印章借出应坚持“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印章外带使用,须由行政人事部派专人同行,用印时需保证两人在场,保证印章安全。2.项目级印章使用2.1项目各部门如需用印,须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2.2文件、资料上有项目负责人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3.部门级印章
5、使用3.1 部门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部门印章使用记录,使用时,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3.2 部门印章只用于部门内部发文。4.印章保管人休假或外出公差期间,印章保管人填写印章授权代管审批表后指定专人代为保管。5.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各部门印章使用、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随离职物品交接一并进行交接。第八条 印章废止1.印章遗失、损毁或被盗,其保管人员应迅速向行政人事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印章作废通知或声明等相关事宜后,按照印章制发程序申请补办。2.更换新印章,其管理人员应持旧印章换领,并办理领用手续。3.若
6、部门撤消,应将其部门印章交回行政人事部。4.凡印章需要销毁,由印章保管人填具印章销毁申请表经项目/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将印章携至行政人事部执行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仔细检查用印登记表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第十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后,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再次审批手续直接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用印,以备查考。第三章 用印要领第十一条 用印原则1.公司、项目、部门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2.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第十二条 用印方法1.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下面。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3.公司印章的盖章处除有另行规定或文件形式无固定要求之外,一般参照以下规定进行:3.1公司、项目、部门名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部门名称的右侧,但与职务名章并用时应盖在名称中间。3.2职务名章盖在职务名称的右下方。如竖式书写应盖于下方。4.盖森佳鑫实业公司名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5.张数较多,须盖章的材料,在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规定的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