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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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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Word下载.docx

    1、第12条 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用人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13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经复审的,每人罚款500元,罚用人单位每人5001000元。第14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两年必须进行一次考试和复审,否则,每一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而上岗者,罚用人单位2000元/人,上岗者本人200元。第15条 矿、施工队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相关责任者100500元。第16条 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0500元,不参加学习考试

    2、的罚当事人100元。第17条 作业规程及措施必须经矿有关科室及领导审批签字,经全体施工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罚技术员200元。第18条 各施工队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除处以500100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19条 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第20条 对因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而责令停产整顿的单位,罚款5005000元。第21条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和态度恶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2条 无措

    3、施施焊,或措施落实不力,罚跟班队干部、焊工各200元,罚单位5002000元。第23条 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指示开工者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0元。第24条 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第25条 “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或两条以上,实行并罚。第26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由矿安委会研究决定严肃处理。第27条 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28条

    4、“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500元。第29条 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采区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第30条 带电作业者或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者,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31条 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第32条 仓库、油库、机修车间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第33条 遇到地质变化无

    5、措施冒险强行作业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第34条 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第35条 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第36条 由上级公司及矿部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重复出现,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第37条 上岗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不佩戴自救器、矿灯、矿帽者,每项罚款100元。第38条 对于不配合验身,无理取闹,干扰正常验身工作的入井人员,给与100-500元罚款。第39条 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或破坏安全设施,罚5001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 凡个人罚款由集体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并对原被罚人员罚款100500元。第41条 对拒绝签收或涂改、撕毁隐患通知单,罚款1001000元。第42条 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罚事故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第43条 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一次罚款100元。第44条 井下带烟火(电气焊作业者除外)者、吸烟者或在工作面发现有吸烟痕迹、闻到烟味、或有烟头出现,罚违章人员1000元,取消其入井资格,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矿职工停止其工作,上报矿安委会研究

    7、决定处理意见。第45条 对井下、地面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工作时间睡觉,罚本人500元,队长1000元,是临时用工者清除出矿,是矿内职工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46条 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队(部门)给予3000元处罚外,对打架双方都给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第47条 穿化纤衣服,带电子表及手机入井者罚款200元。第48条 私自带他人入井,发现一人罚300元。第49条 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人罚100元。第50条 在井下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每项罚100元。第51条 酒后上岗,地面岗位处200元罚款,井下岗位处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根

    8、据情节除按安全责任状执行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第52条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者,罚跟班队长500元,并停止其工作。第53条 刁难、围攻、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者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第54条 无干部跟班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第55条 攀爬乘坐非乘人车辆或设备者罚当事人一次200元。第56条 灭火器材过期失效者罚责任人一次100元。第57条 不用专用爆破器起爆者,对爆破者一次罚款300元。 第58条 没有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59条 为无爆破员资格证人员发放火工品者罚当事人一次200元

    9、。第60条 无爆破员资格证领取火工品者罚单位1000元,当事人200元。第61条 不按井口检身制度进行出入井登记者,一次罚款100元。第62条 外委施工单位未经资质复查施工者,一次罚款2000元。第三章 事故管理第63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给予1000050000元处罚。第64条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罚队长500元。第65条 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及时汇报交警队、矿调度室及安检科,否则后果自负。第66条 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处责任者100500元罚款。第67条 外委施工单位无规程而开工者或不严格按作业规程

    10、和有关行业标准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第四章 采 掘第68条 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队长及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69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者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300元。第70条 把支柱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以及没有刹实背牢,罚责任人100300元。第71条 综采面刮板输送机未闭锁,而上刮板输送机行走或跨越输送机作业,一次罚责任人500元。第71条 综采液压管路系统连接不按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300元。第72条 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度,上倾、下歪罚责任人10030

    11、0元。第73条 支架有咬架现象对责任人每一处罚100元。第74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75条 综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第76条 综采面擅自留顶、底煤,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第77条 采煤机、综掘机的内外喷雾系统不完好,以及无喷雾水作业,罚主要责任者100200元。第78条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罚主要责任人100500元。第79条 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管、接头,罚责任人100300元。第80条 在采煤机摇臂未落地或未支撑稳定时,拆卸压力锁定阀,罚责任者100300元。第81条

    12、 更换采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2条 在采煤机摇臂下,无垫块工作,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3条 支架初撑力小于支架额定值80%,每架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4条 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发生漏矸等现象时,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5条 不按规程要求施工吊挂电缆者,罚责任人100-500元。第86条 采面过联巷不加强支护、处理片邦煤,罚班长100-500元,队长1000元。第87条 不按规程规定铺网、联网、吊挂钢丝绳,罚带班队长100元,班长100元。第88条 不按规程规定支设回撤通道、联巷、辅助通道,罚带班队长、班长各100元,单位50

    13、0元。第89条 不按规定连接支护顶板单体,少一根罚单位100元。第90条 不认真支护三角区或不及时拉掩护架或抽心撤架,造成边架或掩护架被压死者,罚班长300元,带班队长200元,班内每人100元。第91条 不按回撤规程安设绞车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岗位工300元、带班队长500元。第92条 采面贯通后,不及时加强支架支护造成支架被压死等不利于回撤现象时,罚责任人和队长各300元,罚单位500元。第93条 回撤期间顶网因故损坏不及时修补罚带班队长100200元。第94条 铺网或联网时,“三机”没有闭锁,罚责任者100500元,单位1000元。第95条 回撤过程中使用的牵引、起吊设备或材料不符

    14、合要求,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2000元。第96条 回撤过程中,人行道内单体支柱无防崩措施,罚队长300元,罚单位5001000元。第97条 回撤过程中,设备运输线不畅或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第98条 综采面有明显片帮还在架前行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99条 遇有断层、过老巷、构造带、收尾等,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有干部现场指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生产技术科负责人100元。第100条 未制定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101条 在初次来压期间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现

    15、场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人200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罚决定。第102条 煤层正常情况下,采煤机截齿率损失大于15%或割顶梁,罚责任人50500元。第103条 乳化液配制浓度低于3%,罚责任人一次100元。第104条 采掘机械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100500元,罚违章操作者100500元。第105条 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好,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第106条 巷道抹角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抹角区及联巷者,罚队长、班长、司机各2

    16、00元。第107条 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第108条 掘进面杜绝空顶作业,空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超空顶作业罚队长、跟班队长、班长、煤机司机各500元。第109条 采掘机械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报,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第110条 掘进工作面司机位于在规定的空顶区域外操作者罚款500100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第111条 掘进机运行期间,超过驾驶室前方查看截割情况者,罚款100500元。第112条 掘进机行走时司机未看护好电缆而被压,罚责任人100元。第11

    17、3条 掘进机前后10米范围内不得有人,副司机必须与正司机配合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严肃处理。第114条 移动设备离开驾驶室不停电,一次罚司机500元。第115条 联巷贯通不设警戒,罚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安检员100元。第116条 检修掘进、采煤机或更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截割头落地,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单位责任人500元。第117条 综采煤机司机工作站在滚筒和摇臂对应位置,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第118条 综采面不执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的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第119条 盲巷不设警标和不打栅栏,每处罚单位100500元;无故损坏栅栏或

    18、打开密闭,罚单位500元,罚队长100元,责任人200元。第120条 掘进机等大型设备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100元,队长2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第121条 井下综采工作面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规定,一次罚司机100200元。第122条 运行的转载机护板上面严禁人员逗留,违者罚款100500元。第123条 铲车上严禁乘人,否则罚乘坐人员每人100元,铲车司机100元。第124条 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炮掘大于300),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队长500元。第125条 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完整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带班队干部100元,当

    19、班班长100元,检修人员100元。第126条 钢梁支护不接顶,每排罚当班作业人员100元。第127条 锚杆没有二次紧固,扭距达不到100N.M,抗拔力达不到5吨,每根罚100元。第128条 锚索、锚杆布置不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29条 刮板运输机被大块煤、矸石卡阻时,必须先将煤机退至安全而有支护的地方,然后用大锤砸碎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第130条 掘进机截割臂在进行任何检修时,必须在升降油缸上套上限位套且将隔离手把打到关位,否则,罚责任者1000元。第131条 煤机割煤时,割坏顶煤每处罚司机100元。第132条 掘进过程中不按规定作业,罚司机100元,

    20、罚跟班队长500元。第133条 联巷和支巷开口两侧抹角或单侧抹角大于4米;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第134条 采掘工作面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识,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5条 施工图牌板不齐全或不清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6条 巷道淤泥积水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137条 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38条 炮掘工作面装药、放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5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第139条 炮掘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5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第140条 炮掘工作面不采用光面爆破或光爆效果很差

    21、,罚单位5002000元,责任人100500元。第141条 锚喷巷道的顶部活矸必须喷前处理掉,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42条 喷浆前冲洗巷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143条 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每米罚责任者100元。第144条 混凝土振动不好,出现峰窝麻面、空洞时,每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第145条 在任何情况下,喷枪不准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0元,当班班长100元。第146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将药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并且必须加锁,违反一项罚款5002000元。第147条 放明炮、糊炮、连珠炮者,罚责任人100元,罚

    22、单位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处罚。第148条 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单位500元。第149条 放炮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者,罚放炮员和班长各100元,罚单位500元。第150条 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罚放炮员100元,罚区队跟班干部100元,罚单位2000元。第151条 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意放他人进戒区域者,罚警戒员100500元同时罚施工队2000元。第152条 炸药和雷管不得乱扔乱放,每发现一节(卷)药或一发雷管,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放

    23、炮员500元。第153条 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和带班队长各100元,罚单位2000元第154条 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在现场向下班交接清楚,罚当班交班人、放炮员各100元,罚单位500元。第155条 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第156条 放炮前后不将放炮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第157条 破坏测量设施、标志,罚责任者1000元每处。第158条 损坏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1000元,损坏其它地点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500元。第15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采掘

    24、机械等带电体相接触者罚当事人一次300元。第160条 爆破员没有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任意放置或随意转交他人的,对放炮员处以300元罚款。第161条 乱扔乱放炸药和雷管者,对放炮员处以500元罚款。第162条 剩余的爆破材料没有按规定交回火药库者罚款每次1000元。第163条 综采、综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神华集团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第四版的要求执行,有一小项不合格罚款500-2000元。第164条 矿组织每月一次月底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验收,综采工作面满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单价下调10%,综掘工作面工程质量60分,文明生产40分,两项达不到合格标准,单价下调10%。第165条 坚持有掘必探,先探

    25、后掘,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上级部门检查出问题加倍处罚。第五章 一通三防第166条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检科长、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第16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弄虚作假,一次罚瓦检员200元。第168条 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出现空班、漏检、脱岗时,每次罚瓦检员200元。第169条 回风巷煤尘超限,积尘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一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罚单位300500元。第170条 在瓦斯鉴定、反风演习、测定通风机性能时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500元。第171条 不按规程要求砌筑密闭,工程质量低劣,一处罚跟班队长500元,单

    26、位1000元。第172条 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173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或无风电闭锁的,罚使用单位500元,罚通风队长、技术员各100300元。第174条 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违者罚瓦检员100元。第175条 各硐室的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责任人100元。第176条 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100500元。第177条 随意甩掉或损坏瓦斯探头,使其监测失灵,罚责

    27、任者1001000元。第178条 放炮、运输时损坏风筒、管路、探头,每处罚责任人100500元。第179条 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80条 风筒接头不严、破口大于2 毫米,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50元。第181条 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182条 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者100元。第183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200元。第184条 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m,不设弯头罚责任者200元。第185条 瓦检牌板填写不清,罚责任者100元。第186条 随意停开局扇者罚款责任人1001000元。第187条 随意打开风门、风障造成风流

    28、短路者,随意打开棚栏者,罚款200元。第188条 对损坏通风设施者,罚责任人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第189条 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瓦检员200元,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第190条 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一次罚款100元。第191条 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没有按规定设喷雾洒水设施或安设得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转载点设备使用单位100500元。第192条 转载点浮煤和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设备使用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第193条 掘进头不进行综合防尘,炮前、炮后不洒水,罚施工单位1001000元,当跟班队长200元。第194条 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200元。第195条 作业地点粉尘超标一处而不治理的,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第196条 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罚单位1000元;盲巷、尾巷无风且未设警示栅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97条 掘进头的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超1米罚责任者100元。第198条 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199条 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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