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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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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文档格式.docx

    1、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

    2、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

    3、、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附件:

    4、1、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2、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附件一: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 5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

    5、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6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5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

    6、园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41:5。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1.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12.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3.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4.

    7、幼儿园(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6.幼儿园(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班)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8幼儿在入园(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9编班人数: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20幼儿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严禁以任

    8、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1幼儿园(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2幼儿园(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主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班)的工作。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幼儿园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园长和教师。 23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

    9、展。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严禁克扣幼儿伙食,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 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附件二: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所设施 1.托儿所(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托儿所(班)。 2.托儿所(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设施。 3.班班有活动室、午睡室,地面应铺木质地板或塑料地板,有适合孩子身高的桌、椅。婴幼儿午睡室有专用的适合孩子

    10、年龄的坚固小床。活动室有风琴或钢琴,有敞开式玩具柜,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有必要的教具和教育设备,如录放机、铃鼓等。班级环境布置适合孩子年龄特点,游戏材料丰富。 4.每班有规范化的盥洗室,有流水洗手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有消毒柜和防暑保暖设备。 5.有户外体育活动和游戏的场地,有塑胶软地或草地,有滑梯、转椅、平衡木、荡船(或跷跷板)等五件以上大型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6.有教师备课室、行政办公室,有较大型室内多功能活动室,有设施齐全的卫生保健室、儿童食堂等。 7.托儿所(班)应当配备所长、保教人员、保健人员和后勤人员。托儿

    11、所(班)的工作人员应热爱托幼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8.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18个月以下全托为1:31:5 日托为1:5 18个月以上全托为1:4.5 日托为1:7 9.所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婴幼儿年龄特点,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0.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婴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11.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园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 12.保育员应当具

    12、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3.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每年体检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三、办所经费 14.托儿所(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5.托儿所(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16.托儿所(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17.婴幼儿在入所(班)之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收托。 18.编班人数: 婴儿班收托412个月龄的婴儿,人数不超过8人; 小托班收托1318个月

    13、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2人; 中托班收托1924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6人; 大托班收托2536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 19.托儿所(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 五、所务管理 20.托儿所(班)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1.实行所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所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所长和教师。 22.应根据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以保为主,保教并重,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关注个别差异,积极开发婴幼儿潜能,促进每个婴幼儿健康发展。 2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4.凡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举办托儿所(班)的,仍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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