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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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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范本模板.docx

    1、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范本模板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 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激活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基金主要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财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 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

    3、知(武政201397号)精神,引导基金纳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统筹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第七条 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理事会接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的监管与指导。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

    4、(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三)针对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子基金,制定相应风险容忍度和考核办法;(四)审核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五)研究落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及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三)提出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

    5、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等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理事会确定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有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

    6、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四)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相应后续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六)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七)承办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投资和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的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种子期企业是指具备如下任一条件的企业,即: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的企业;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

    7、尚未形成销售;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本办法所指的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本办法所指的早中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和运作.其中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原则

    8、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第四章 阶段参股第十五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设立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子基金,根据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可分为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以及大学生创业及成果转化基金。(一)引导基金参

    9、股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国有资本(省、部级引导基金除外)、社会资本到位,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且不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参股天使和种子基金及大学生创业基金除外)。(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可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方式对子基金的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并监督子基金投资与运作。(三)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不得于引导基金退出前减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决策通过后,子基金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引导基金出资决议废止;引导基金出资一年后,子基金实际投资额未超过实收资本20的,引

    10、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第十七条 子基金投资遵循以下原则:(一)子基金投资于武汉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可投金额的60%,天使基金、种子基金不低于80%,并购基金仅投资于我市(包括拟迁入我市)企业或拟被我市产业龙头收购的外地企业;(二)子基金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60%.本条所称科技型企业参见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见武科201351号文);(三)投资对象应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所投企业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四)子基金投资对象应以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为主.除

    11、并购基金外,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五)不得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投资于其它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投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设立子基金相匹配的出资能力或募资能力;(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拟设立或已设立子基金首期实到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三)管理团队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

    12、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四)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拟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五)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委托投资之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一)子基金的组建或增资方案,包括基金规模、募集情况、主要投向、管理情况等内容;(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书;(三)投资机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四)投资机构具备本细则第十八条

    13、要求的证明材料;(五)发起人协议或合伙协议草案; (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五章 跟进投资第二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投资机构投资武汉市注册的早中期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一)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需同意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条件与投资机构相同;(三)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四)引导基金投资额不超过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0%;(五)引导基金在确认投资机构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六)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七)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可

    14、按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原始股东、投资机构的优先顺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第二十一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跟进投资的方案;(二)拟投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设立企业除外);(三)投资机构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四)投资机构出资证明(未出资的,提供投资机构与拟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五)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基本证照及企业章程;(六)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出具的同意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承诺书.第六章 操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要求,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一)受理申请: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方案,并委托受托管

    15、理机构对申请方案进行初评;(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方案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交报告;(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与建议;(四)研究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对方案进行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市联席会议;(五)对外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理事会下达批复文件并签定相应投资协议.阶段参股子基金在其余股东资金到位后同比例出资。跟进投资项目,在确认投资机构已全额出资后,受托管理机构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

    16、跟进投资出资手续.第七章 退出方式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退出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及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合作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国家、省引导基金除外)退出。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追求盈利,从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退出时可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5年内解散的,引导基金按照协议约定收回。第二十五条 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除外),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后,由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按不高于亏损额20%的比

    17、例先行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若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到托管银行引导基金专户,引导基金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八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

    18、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并于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监管报告。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对资金安全负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资、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

    19、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对子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已投项目的经营情况及成长性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并提出管理、退出及风险警示建议。涉及子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十四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

    20、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基金运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监管、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考评等工作.如有必要,可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和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每季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资金使

    21、用情况,年末提交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七条 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奖惩办法。考核合格的,按照约定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理事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引导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受托管理机构违反引导基金相关规定造成引导基金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参股子基金及获引导基金支持项目,在获得国家有关引导基金支持后,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相应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原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科201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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