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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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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docx

    1、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性质地方政府规章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1. 1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2. 第三章 分类和处理3. 第四章 激励促进1. 第五章 法律责任2. 第六章 附 则

    2、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编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3、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第四

    4、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

    5、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用地选址等规划管理工作;(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可堆肥垃圾制

    6、成的有机肥的推广工作;(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九条 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

    7、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首次

    8、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规划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设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第三章 分类和处理第十四条 实施

    9、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垃圾投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

    10、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第二十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

    11、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 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第四章 激励促进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

    12、,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

    13、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地铁、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

    14、品及再生产品。第二十九条 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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