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鲁地税二函20051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
2、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标准不一 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标准不一 作者:百丞税务秘书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3、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
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上述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发放(包括以报销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需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按照国税发1999058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对此,部分省市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其中: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
5、治区、黑龙江省等省市规定了具体的准予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深圳市等省市规定了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云南省、山东省等省市虽出台相关文件,但具体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仍然待定,企业发放公务用车补贴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目前各省具体规定如下:一、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6、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辽宁省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标准为公务用车补贴的70%,但最高限额每月不得超过2500元。但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核实后报省局备案,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发放或报销的公务用车费用,需全部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二、大连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
7、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吉林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四、
8、深圳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
9、400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七、云南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
10、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九、山东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11、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按照鲁地税二函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因文件下发时山东省未进行车改,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截止目前为止,山东省再未出台文件对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做相关规定。但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文件是针对机关单位公务用车补贴做出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约束性并不确定,但山东省内大部分企业仍参照该文件执行,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部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通过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各省市标准不一,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发放给职工公务用车补贴时,应该参照单位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准确计算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