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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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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会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2、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注册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学习年限第四条 学习年限标准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至7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

    3、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的专业学生最长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学生可休学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9年。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课程考核(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4、记载。(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补考成绩采取两级制。(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

    5、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六)对于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选中后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对于毕业当学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可由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考试,视同重修。第六条 成绩记载(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补考”字样。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单上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对于作弊

    6、者同时给予退学警告,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此外,作弊学生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

    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七条 学分替代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第八条 学分互认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九条 学分绩点(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成

    8、绩(百分制)课程绩点成绩(五级制)100-954.3优(A)3.994.9-904.089.9-853.784.9-823.3良(B)3.081.9-7877.9-752.774.9-722.3中(C)2.071.9-6867.9-661.765.9-641.3及格(D)1.263.9-601.060不及格(F)(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免听、免修

    9、、重修第十条 免听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第十一条 免修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申

    10、请免修的程序为:(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系(教研室)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标注“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第十二条 重修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

    11、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并制定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12、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

    13、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6.已达退学标准的;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并公示三天后,上报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教务部学生注册中心对所有转专业材料进行整理、复审后,提交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批。(二)省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

    14、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第十五条 出国(出境)学习(一)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教务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1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

    15、条 休学(一)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2.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5.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者。(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经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且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三)学生休学按照下

    16、列规程办理: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4.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十七条 复学复学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

    17、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八章 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第十八条 退学警告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简称编下)(一)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退学警告并且必须编下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1.一年级取得学分35学分,本专业编下;25学分,劝退;2.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70学分,本专业编下;3.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20学分,本专业编下;4.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65分(五年制)。(二)一次考试作弊者,予以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第十九条 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50学分的;(二)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或各学

    18、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条 退学手续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一)学生达到退学标准者,由所在学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填写退学审批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部审核;教务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

    19、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退学离校手续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指南。(三)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但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二十一条 退学异议处理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0、按下列规程办理:(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

    21、提出书面申诉。(四)学生在申诉期外提出的申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九章 纪律、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二条 行为准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二十三条 纪律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考勤与纪律要求如下:(一)凡未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而擅自不到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22、。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二)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实践教学环节者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三)学生到校外单位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领导,严格遵守所到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私自离队。(四)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班主任(辅导员)掌握、登记。(五)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至两周以内者,由学院(系)批准;超过两周者,由学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报校长批准。续假批准手续同上。(六)病假必须附有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申述充分理由。假期在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须到学院(系)办理准

    23、假证,假满到校要到学院(系)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处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根据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执行。(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

    24、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二)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本人的第五学期(四年制)或第七学期(五年制)初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教务部复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三)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批。具体见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位学生符合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八条 结业(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25、;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否则,作永久性结业。第二十九条 肄业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十一章 免研第三十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被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具体详见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05号)、合肥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补充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34号)自动废止。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本科生学籍管理事宜,以教育部第4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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