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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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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1、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 5 人发起于 2011 年12月 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0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 梁作松。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 额

    2、 , 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 ,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 , 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第五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

    3、簿, 五 ,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 六 ,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 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 额, 占本社总 交易量, 额, 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 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 附加表决权【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 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4、。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 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 神谋求共同发展 ,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 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 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

    5、止其成员资格 :, 一 , 主动要求退社的 , 二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三, 死亡的 , 四 ,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 五 , 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 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 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 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 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

    6、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 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 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 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 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

    7、使下列职权 :,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四,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 六 ,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 七 ,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 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 项, 十 ,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 十一,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 十二, 听取理事长

    8、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 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1 年可以 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二 , 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

    9、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 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 四,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 五,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

    10、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 大会审议 ,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1、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 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人监事长和监事 会成员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 三,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 四 ,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 五,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

    12、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 ,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 额, 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 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 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 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二,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13、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三 ,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 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

    14、有 , 给本社造成损失 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 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作为按交易量 , 额, 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 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

    15、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 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 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 三 , 未分配收益 , 四,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 五, 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 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 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

    16、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 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 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 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 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 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 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

    17、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 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 , 产, 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 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 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 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一,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 额, 比例返还。,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

    18、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 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 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 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 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19、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 三,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 四 ,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 五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 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

    20、举 5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 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 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 事项采取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 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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