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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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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

    1、 (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 (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预算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二)按照规定要求储备项目,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三)编制本单位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 (四)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安全、效益负责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

    2、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 3、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 4、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对项目进行业务管理,具体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标准; 2、搜集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 3、协助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预算的执行: 4、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项目

    3、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 (三)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四)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 (五)提交项目成果或工作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 (六)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条件如下:(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符合社会发展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方向。(三)符合水利行业综合规划、专

    4、项规划,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单项事业规划。 (四)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与本单位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或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

    5、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人工费、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人工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

    6、等。 物料消耗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1 0),或到期后

    7、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 0 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不足5 0 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冢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 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采取函审方式的。,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

    8、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

    9、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 (一)各二级预算单位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

    10、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

    11、(“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条 “一上”时,各单位应将选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单位项目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跨年度项目只能按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申请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

    12、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请相应财政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 (三)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现象; (五)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并按照规范要求设计: (六)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方案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 (七)项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条件等。第三十五条 在

    13、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所属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控制数下达和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应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上级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一下)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在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二上”)。项目预算草案除相关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外,还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 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原申报文本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随预算草案上报。如无变化,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申报文本编制,不得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二下”),如上级批复的项目预算数

    14、与原申报数不一致时,按照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预算逐年安排,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第五章 项目预算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申报文件规定的人员条件组织项目组,并对项目组

    15、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项目组成员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对项目目标有准确的把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具体分解,明确项目组每一个成员的责任和具体工作目标,并通过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以保证。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修正项目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照项目目标确定的方向有序开展。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各个阶段目标完成后组织内部验收或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组内部确定专人管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销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白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中

    16、的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第四十四条 水利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水利项目的开支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准,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支出明细控制开支,项目预算明细中没有的内容不得列支。项目财政经费的开支内容不得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经费的支付: (一)审批手续不全

    17、的支出事项; (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四)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八条 水利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立即中止项目实施、冻结资金支付,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中止原因、处理建议等的文件,逐级上报水利部。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改正意见。项目管单位应责成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对逾期两年仍未能完成的项目,按上述无法完成项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水利项目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批管理。各单位应随部门“

    18、一上”预算逐级上报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末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四)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妥善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严格交付、使用等管理程序。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及项目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水利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

    19、(阶段) 总结。项目已完成的,应一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 不足5 0 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条 水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要以批准的项目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评审资料、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纪录、管理记录等为依据。 第五十四条 水利项目验收由财务部门主持,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五十五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成果库。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将项目(阶段)总结、验收报告逐级报送水利部

    20、,具备实物成果的项目,还应提交项目成果相关电子资料。 项目总结、验收报告和成果纳入水利项目成果库,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布。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财务和业务档案应按照要求分别归档。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使用与转化,扩大成果使用范围,提高成果应用率。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按照预算全面完成。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十条 主管单位要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级单位项目完成的工作内

    21、容、质量、进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经费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六十一条 水利项目应按照财政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建立水利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十二条 水利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统一领导,各级主管单位分级组织实施。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x x项目X X年度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说明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本项目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年度阶段目标。 二、项目详细工作内容 详细说明本项目的范围、具体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等,能量化的指

    22、标应尽可能量化。 三、技术路线 说明完成项目工作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四、预期成果 说明项目完成预期达到的有形或无形成果。 五、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要详细说明各阶段工作安排的时间和年度项目工作内容完成的时间。 六、实施组织形式 要详细说明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各自分工的主要内容。七、项目实施预算表 (见下表)项目实施年度预算表项目单位: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立项时间:年度预算金额:序列支出类型备 注1人工费本项目需聘请专家 人次,咨询费预计 万元本项目需外聘工作人员 人次,劳务费预计 万元2物料消耗费材料费: 万元燃料动力费: 万元3设备费品目数量预计金额4考察培训费 本项目需组织 人次

    23、调研考察,预计支付 万元 本项目需组织 人次培训,预计支付 万元5业务组织费 办公费:预计本项目需支付办公费 万元 交通费:预计本项目需支付交通费 万元 差旅费:预计本项目需支付差旅费 万元会议费:预计本项目需支付会议费 万元通讯费:预计本项目需支付通讯费 万元6外部协作费预计支付 万元7其他费用预计支付 费用 万元预计支付 费用 万元预计支付 费用 万元预计支付 费用 万元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主管领导审批:附件2: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说明 近年来,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入,水利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水利项目预算”)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各单位管理中

    24、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加强水利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随着部门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水利项目预算在整个部门预算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加强水利项目的管理成为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同时,通过几年来不断的探索,水利部门在项目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并在整个系统中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操作程序,不仅非常必要也比较易行。 二、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的必要性 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必要性,可归结为:一是具体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需要。是对国家预

    25、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水利实际情况的具体化,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预算项目管理的需要;二是水利行业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保障水利资金的安全效益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的投入,同时,也加大了对资金管理监督的力度,对预算管理要求也更加规范、具体,按照预算管理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明确预算的严肃性、法制性,保障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地管理使用和行业内部监督,是保证水利资金安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三是加强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力、法,严格单位的预算管理是解决当前各单位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预算约束不严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当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正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一些财务人员在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及实际工作经验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定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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