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我省中学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中学
2、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三级岗位、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
3、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最高等级是副高级五级岗位。各级职务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4、,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待国家在小学、幼儿园增设正高级职务等级后,再按规定提高最高岗位等级。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最高等级要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置6个职
5、员等级。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五至十级职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具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及以下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6、 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正式在编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类别比例 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90%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不低于7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30%。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
7、岗位 (1)根据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层次和性质的学校,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1-3:20-40:25-40:25-40;初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1-2:15-25:45-55:35-45;小学、幼儿园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2-6:45-60:45-5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其他专业技术
8、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教师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 (2)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中,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级岗位职员数量,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
9、、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特设岗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任职条件 (
10、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4年以上; (2)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 (3)中级教师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 (4)初级教师十一级岗
11、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3教师正高级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副高级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
12、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基本任职条件 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
13、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经学
14、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2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岗位设置方案。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 3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人事部门核准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岗位最高等级。 4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结果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
15、现岗位工资的依据。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各学校要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首次岗位聘用时,正高级教师原则上聘用四级岗位。待岗位管理制度正常入轨运行后,再根据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聘用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
16、由各市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聘用。教师四、七、十、十二级岗位仍按照现行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学校根据条件直接聘任,聘任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
17、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四)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各学校应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
18、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六)市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九、组织实施 (一)各地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好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管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安排,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
19、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事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岗位设置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