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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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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1、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 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2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 C持票人丙对汇票

    2、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3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 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 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 ) 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 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 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4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

    3、是正确的?( ) A收款人必须写全称,收款人名称经过更改的,更改后的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该 本票仍有效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本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本票无效 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5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d乙在背书时 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 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

    4、金额 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 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6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而支票只有银行支票 B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和支票都仅限于见票即付 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 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二)多项选择题1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 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5、( ) 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 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

    6、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3某丁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背书人、某丙为被背书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见 票后3个月内付款。丁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 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 A丁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B被伪造人丙可以追究伪造人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DA银行因为善

    7、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丙不得以某丁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 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4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 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 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

    8、向乙公司追索5甲签发现金支票给乙,乙于到期日前丢失,遂立即通知付款银行停止支付,下列说法中哪些 是正确的?( ) A乙挂失止付时,付款行已向持票人丙付款的,乙可诉请法院判决付款银行向乙支付支票 金额 B乙于挂失止付后,第2天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后,有善意持票人丙 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支票,银行依除权判决拒绝付款 C如果乙所丧失现金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被请求银行对乙的挂失不予受理 D经除权判决之后,乙可要求甲重新签发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6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9、公示催告 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 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三)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附条件的票据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B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该保证无效 D保证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条件,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2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20

    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 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甲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20万元现金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3中国人某甲在中国签发一张汇票,委托中国驻美国某金融机构乙为付款人,向收款人美国 人丙无条件支付价款若干元,丙因债务原因将该张汇票在英国背书转让给法国人丁,丁持 票向金融机构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丁即依法要求丙出具有关拒绝证明之后,开始行使其 追索权。丁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哪国准据法?( ) A英国法 B美国法 C法国法 D中国法(四)案例分析题 题1

    11、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要求

    12、退票为由,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题2 钱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199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钱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1996年4月5日钱某签发

    13、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钱(已单独立户),随后小钱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大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4月12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大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钱也以其父钱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钱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

    14、:1钱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钱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及分析(一)单项选择题 1c。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可以非经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是错误的。BD是分别针对票据的文义性和法定性而言的。 2D。见票据法第4、17条。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

    15、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D。见票据法第14条。 4C。见票据法第8、9、76、77条。 5A。见票据法第6、4、61、68条。乙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其后手丁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乙对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6B。见票据法第73、76、82、84、85条。我国本票只有银行本票,而支票除了银行可以作为付款人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付款人。故支票不限于银行支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除了付款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收款人外,还有出票人。普通支票既能用来支取现金,也。能用来转账。(二)多项选择题

    16、 1AD。见票据法第36、53、92、94条。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银行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超过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背书人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 2AD。见票据法第50、51、52、61、68条。本题中,保证人丙、丁与被保证人乙对持票人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丙、丁之间就保证份额有约定,但是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丙、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ABCD

    17、。见票据法第14、1 5、103、108条。丁虽然伪造了丙的签章,但同时在汇票上作为被背书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签章,故丁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B银行由于未进行承兑,未成为票据债务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丙不得就伪造背书行为对A银行进行抗辩。 4AC。见票据法第13、61、68、69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

    18、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5BCD。见票据法第1 5条。挂失止付前,付款人可依形式审查而付款,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即消灭;除权判决可使票据失效,即使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并且除权判决之后,失票人可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银行不予挂失。 6BCD。见票据法第1 5、57、58条。挂失止付只能起到使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作用,如果失票人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期限届满后,付款人仍可以对持票人进行付款。(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D。

    19、见票据法第33、43、48条。 2B。见票据法第4、1 O、1 3条。当事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乙合法转让后,甲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该票据的权利。另外,票据未丧失而系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甲乙问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 3D。见票据法第100条。(四)案例分析题 题1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

    20、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

    21、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丁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持有该汇票作质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题2 1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钱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钱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钱某所签支票有效。 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钱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钱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钱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钱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钱关于钱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钱保证行为有效,云大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3小钱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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