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docx

    • 资源ID:4571506       资源大小:194.47KB        全文页数:7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docx

    1、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EL)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有关学说(一)狭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3.评价:严重脱离了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二)广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代表人物:杰塞普、斯坦纳、瓦茨(美);我国大部分学者3.评价:从实际出发,更能反映

    2、客观规律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一)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1、从历史发展看,个人、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从客观实际看,个人、法人的跨国经济交往占重要地位3、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二)范围(多种法律规范)1、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2、由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特殊性决定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二)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等不具有公法上

    3、的管理权限,只能基于私法规则参加国际经济交往。3渊源的多样性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强行法规范,也包括任意法规范。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一、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1)效力:仅对缔约国有效(2)种类:双边

    4、条约和多边条约,主要表现为造法性的条约2、国际经贸惯例:“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1)效力: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有效(2)趋势:成文化发展(3)主要表现3、联大决议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内立法1、形式:统一制分流制2、效力:本国域内(三)其他渊源1、判例2、学说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 Sovereignty of States)1、产生背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成

    5、果2、主要内容: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3、WTO与国家主权问题(二)公平互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Mutual and equitable benefit) 1.它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发展。2、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货币问题作出国际

    6、决定的过程,并且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3、其中,“公平”指“公正平等”、“公平合理”,它不仅要求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平等;“互利”即要照顾到有关各方利益。4、在这一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 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和WTO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140余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保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受惠国家

    7、和地区(beneficiaries)有效期(duration)(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Development)1、主要内容:(1)基本目标:整个国际社会繁荣昌盛(2)基本范围: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3)首要途径 :平等参与国际决策(4)中心环节:南北合作2、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典范: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3、新发展:南南合作南方共同市场、南方首脑会议、金砖国家峰会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它是指在国际经济关

    8、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二、自然人(natural person)(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同时,还必须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资格。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国际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受到限制。(二)自然人的国籍与地位 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自然人通常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因财力、物力所限,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1、判断自然人国籍的依据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自然人在内国的

    9、特别权利能力,应完全根据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来决定。三、法人(legal person)(一)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2、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1、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2、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其法律地位(三)跨国公司及其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

    10、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2)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性质(1)法律地位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在国内法上并没有特殊地位,它们和所在国家的一般商业组织地位相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没有也不应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仅仅是国内法主体。(2)性质:跨国公司只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1. 有关争论(分析)特许协议国际商事仲裁2. 跨国公司不

    11、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结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跨国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的能力3. 得出上述结论的意义理论上:捍卫了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实践上:有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二)传统的法律原则受到的挑战当公司资格被投资者滥用且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时,应否否定其法人资格,使滥用公司资格的投资者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如果母公司转移利润造成子公司的虚假资金状况甚至虚假破产,从而欺诈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那么一味强调有限责任,是否有失公平,违反了民商法的诚信原则?子公司完全听命于母公司的指示,并通过违约给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而子公司无力赔偿时,应否让母公司为这种违约造

    12、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呢?(三)各国的态度与对策1. 有限责任原则2. 整体责任说代理说立法规定3.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集团公司法(四)母公司责任的依据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或必要的自主性,能独立行使章程规定的决策权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权被母公司剥夺,并对子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四、国家(state)(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作为主权者,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

    13、和义务的能力,有权缔约、有权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有权进行诉讼。(二)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根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五、国际经济组织(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2、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和其基本文件的规定;(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1、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和进行法律诉讼等。2、国际

    14、经济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三)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Categori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政府间经济组织(Intergovernmental economic organiza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创设的从事符合其共同利益的活动的永久性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1966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f Trade a

    15、nd Development (UNCTAD) 1964欧洲联盟 The European Union (EU) 199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1961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1995世界银行集团 World Bank Groups国际货币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1945非政府间经济组织 (Nongovernmental economic organization):非由政

    16、府而是由私人或协会设立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192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1926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各国立法状况大陆法系的法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

    17、英美法系的法律。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是由ALI和NCCUAL两个民间机构起草制定,目前美国49个州通过。二、中国的立法模式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合同法和海商法是目前我国公认的质量较高的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18、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起草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一)产生: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二)宗旨: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2、平等互利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4、发展国际贸易(三)结构:四部分101条 1、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of CISG)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四)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

    19、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 不适用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或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销售3、法律关系范围: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排除: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T6: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五)评

    20、价1、不是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2、具有灵活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 产物。(六)我国所作的保留1、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涉及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对第11条的保留(已撤回)涉及对合同形式的保留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成文化惯例(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 Incoterms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美国194

    21、1年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 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Trade Terms)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术语可以明确的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手续承办、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二)特点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供商人选择适用(三)作用简化交易程序、缩短磋商时间,节省交易成本费用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次重要修改(一)90年通则的特点1、对80年文本中的术语进行修改、增加与合并2、规定了电子单证3、把买卖双方权利

    22、义务相对应,分十项说明4、按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二)2000年通则的特点 1、基本维持90年通则的分类、结构、主要内容。 2、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作了相应修改。 3、适用范围:与已售的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三)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Incoterms 2010 由国际商会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INCOTERMS 2000 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区别(PPT)国际贸易术语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一、E组(启运术语Departure ) EXW :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23、指定地点)The “E” terms is where the goods are made available to buyer, but use of a carrier is not expressly required.卖方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履行交货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注意:1、卖方责任最小,买方不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应采用此术语;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二、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 Carriage Unpaid)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

    24、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The “F” terms required seller only to assume the risks and costs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a carrier nominated by the buyer.卖方责任: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2、办理出

    25、口结关手续3、交单买方责任:1、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注意:1、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 FAS是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 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装上船 FCA是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2、2000年通则的修订:(1) 在FAS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1990年贸易术语规定的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 (2) 在FCA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26、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1990年通则对FCA术语中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未作出规定 3、FAS、FOB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三、C组(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 Carriage Paid)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

    27、tion)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卖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中还要办理保险手续并交 纳保险费用;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4、交单。买方责任:1、在CFR和CPT中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

    28、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进口及结关手续。注意: 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四、D组(到达术语Arrival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unpaid

    29、.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卖方责任: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办理出口结关手续,DDP中还要办理进口结关手续买方责任: 1、承担在目的地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在DAF、DES、DEQ、DDU中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注意:1、2000年通则中DEQ中进口结关手续由买方办理,90通则中由卖方办理;2、DDP中卖方责任最大,当卖方不能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时,则不采用该术语;3、在DAF边境交货中,边境

    30、可指出口国边境,也可指进口国边境,需写明;4、DAF适用任何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DES和DEQ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和DDP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二、当事人: (一)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二)80年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三)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自然人:T8: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含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公约第14条)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