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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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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1、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调查摸底采取逐户走访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民政局汇总。全县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工作须于XX年8月24日前完成。三、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每季度更新报送困境儿童信息制度,各乡镇将更新的数据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县民政局。根据困境儿童保障出

    2、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召开保障工作会商专题会,及时有效落实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使保障工作环环相扣,不留盲区。(一)审批流程。困境儿童的分类认定由困境儿童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转交申请;申请人除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根据申请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分类保障要求,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复核;县级相关部门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受理过程中,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

    3、及时向申请人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二)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其他应退出的情形。四、做好分类保障(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4、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

    5、额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应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步取消起付线。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优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和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和辅具专项补贴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6、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尽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

    7、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残联)(四)强化监督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8、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9、。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五、健全工作机制(一)构建分级保障网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各类优势资源,构建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网络。县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

    10、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畅通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政府及民政、公安、教科体、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的联系,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

    11、)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科体、公安、司法、财政、

    12、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县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用,适时将困境儿童纳入服务范围。教科体、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三)健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留守学生(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服务平台,广泛组织开展适

    13、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维权等服务活动,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关工委要积极动员各行业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政府购买有关儿童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儿童服务项目所占比重。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通过承接服务、实施公益项目、

    14、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推动“童伴计划”“快乐学校”“爱心圆梦”“微心愿”“一工程四计划”等公益项目深入开展。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利用专业优势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四)建立协调议事机制。为加强对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协调议事机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议事机构召集人,县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科体局、县文明办、县卫生计生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总工会、县残联为成员单位,

    15、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议事机构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适时召开协调会或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构,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六、加强工作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当前脱贫攻坚及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困境儿童数量较多且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等专项扶贫项目和政策,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家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相关工作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16、作紧密结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困境儿童综合保障水平。(二)强化机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困境儿童保障要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我县将以市政府签订的厅市合作战略协议为契机,积极争取民政厅、市民政局的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力争XX年前我县建设一个标准的儿童福利院并投入使用。县民政局要针对困境儿童的特殊情况,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施设备和合理功能分区,适应和承担困境儿童关爱保障相关工作。(三)强化能力提升。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17、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借助现代传媒扩大宣传面,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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