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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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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模板.docx

    1、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模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第四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

    2、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六条 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3、第七条 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第八条 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

    4、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第十条 采购责任单位职责(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采购内容及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计划;(二)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三)合理设置采购岗位及拟订工作职责;(四)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五)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六)负责将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归档保存;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等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列入集中采购

    5、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以及使用省财政资金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畴。(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中国地震局确定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活动。(四)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集中采购活动。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含批量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和限

    6、额标准按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以及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根据经费来源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使用中央资金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组织形式采购。采购责任单位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前,应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第十四条 按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自

    7、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时,按规定确定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在采购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局确定的限额以下其他分散采购方式。第十六条 适用于公开招标情形1.中央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2.地方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3.政府采购工程类必须招标

    8、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含)以上。第十七条 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与公开招标的开标方式一样,仅招标的对象有一定的选择,应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使用该方法的前提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八条 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的情形对于公开招标后未达到招标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9、;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采用,经中国地震局同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十九条 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的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条 适用于询价的情形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一条 适用于单一来源的情形如采

    10、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报中国地震局同意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分散采购的方式(一)地方性资金采购项目1.采购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按其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分别对照以上除公开招标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2.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且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3.采购项目不属于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

    11、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二)中央资金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1.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委托中央采购中心进行采购。2.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3.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的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仅适用于采购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属于协议供货目录内的产品。(三)中央资金工程采购项目1.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2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

    12、(不含)的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采购:(1)从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2)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成交企业。2.工程项目在120(不含)万元以下的,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定点企业(见“中央政府采购网”)中直接选取1家成交。选定成交企业后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备案。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处室(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报发展与财务处汇总后报中国地震局审批。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负责部门应于收到部门预

    13、算批复后,及时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方案。第二十五条 采购负责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要求,每月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各处室(单位)应根据下达预算,提出具体采购计划,应将本年度计划采购的项目细化到每个月, 并向采购管理人员提供具体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详细参数(电子版本)、数量、以及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等信息,由政府采购岗工作人员发布网上采购项目实施采购。若无特殊原因,原则上每月上旬组织实施采购相关工作。对于计划以外需临时采购的金额在伍仟元以下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采购;对于计划以外特殊紧急情况需临时采购金额在伍仟元以上的采购应提交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14、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每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内容和额度报中国地震局同意。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负责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负责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文件形式报送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上报中国地震局审批或备案。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报中国地震局

    15、审批或备案(一)委托采购单位执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或备案;(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中国地震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第七章 采购规程第三十一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和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采购责任单位签字,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经采购责任单位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16、内,由专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由采购责任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3家以上(含3 家)入围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采购公告期限的,由采购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贵州省地震局报中国地震局审核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天前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潜在供应商。超过规定期限的,采购项目的开标时间应当向后顺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

    17、审专家管理办法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专家不得少于评审或谈判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局纪检监察审计处应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第三十六条 采购责任单位需要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推荐函,推荐函须加盖公章,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我局监督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预先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应派代表参加。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18、况,也可以由采购责任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四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单位对采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标底),应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密封提交拦标价(标底),拦标价(标底)应当加盖我局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单位派出的非评标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第四十二条 采购责任单位需要对采购需求和项目背景进行一般性陈述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需要进行特别陈述的,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局公章,由采购责任

    19、单位代表在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提交评标委员会宣读并作为业务资料存档。第四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责任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

    20、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确定谈判结果。 第四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委托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三)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

    21、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发售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磋商小

    22、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六)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

    23、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确定询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四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八章 采购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 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24、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开。第四十九条 采购责任单位应将局内部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评标专家等相关信息,在局网站上公开。第五十条 采购责任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采购相关文件交采购责任单位,由采购责任单位保存。第五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相关资料应整理归档,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

    25、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九章 合同签订与采购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由采购责任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合同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及其他有效承诺相一致。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

    26、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提供中文注解。政府采购合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统一采用A4复印纸。第五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或省财政采购中心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签订。第五十七条 采购责任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超过规定时限拒绝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

    27、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追加或补充合同)应按规定存档。第六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责任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除数量和金额外不得变更其他合同条款,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第六十二条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责任单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展与财务处反映,发展与财

    28、务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采购责任单位协调解决。第六十三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和追加)需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资金,由财务部门会同采购责任单位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责任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商务谈判的结果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期限一般至合同终验。第六十五条 采购责任单位收到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保函)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合同终验后,采购责任单位应向供应商收取合同总额5-10%的质量保证金,同时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函)。供应商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采购责任单位应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10日内,将质量保证

    29、金无息退还供应商。第六十六条 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十章 验收第六十七条 参与验收的部门应包括发展与财务处、采购责任单位、机关对口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采购责任单位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第六十八条 采购责任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组织对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采购责任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采购责任单位清点无误,并调试合格后,向采购责

    30、任单位申请验收。验收过程中,采购责任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派员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参与验收各方协商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人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和供应商公章,作为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第七十条 按规定邀请经对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时,验收费用由邀请方承担,验收完成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及相关证书。第七十一条 如验收标的的规格、配置、标准高于采购文件对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采购资金的条件下,按履约合格验收。第七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由采购责任单位向供应商收取发票,并按要求填写货物验收单,签署验收人姓名并加盖我局和供应商公章。第七十三条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31、的有效凭证,应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第七十四条 采购责任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应当面提出并签署书面证明;对质量、技术等问题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由发展与财务处会同采购责任单位与供应商进行交涉。第七十五条 采购责任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七十六条 采购责任单位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付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七条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

    32、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可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并参加验收。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监督第七十八条 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九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监督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第八十条 单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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