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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最全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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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最全复习资料.docx

    1、刑事诉讼法最全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章 概论第1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的含义与特征诉讼: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 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典型的“三元结构”) 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

    2、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特征:刑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三)刑事诉讼阶段划分标准: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公开与否; 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平等与否; 诉讼的总结性文件。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注: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四个独立的审判阶段;刑事诉讼阶

    3、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2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按照刑事诉讼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其渊源来自宪法、刑事诉讼法典、

    4、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四)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共性:都是程序法,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区别:诉讼主体、原则、证据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诉讼程序上均各具有特点。(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共140多处,主要涉及8个方面的内容,贯穿了一条主线(尊重和保障人权)、凸显了一个重心(发挥庭审功能)、弘扬一个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证据制度 强制措施 辩护制度 侦查措施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增加特别程序第3节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法律、法规中

    5、有关刑事诉讼的制度、程序的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联合国文件中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 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第4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案件实体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可能发生价值

    6、冲突,进行价值冲突下的价值权衡与取舍就成为必然要求)(程序的价值: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刑事程序在实现实体裁判结果方面的效用; 内在价值刑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优秀品质 经济效益价值刑事程序可以最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果 程序的和谐性刑事和解程序中适用的价值理念 程序的诊疗性未成人司法程序中适用的价值理念)(三)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1、控审分离:使国家司法机关分工更加明确,提高追诉犯罪的能力与效率;通过该原则的确立,实现司法的被动性,以使审判机关真正中立化。2、控辩平等平等武装:为实现控辩平等创造了均等的机会和条件,表现为:其一,相对于控诉方广泛强大的追诉权,应对等地赋予

    7、辩护方相应的防御性的权利(如:辩护权、沉默权、调查取证权等);其二,相对于控诉方滥用追诉权的现实危险,应对应地赋予辩护方对于控方侵权行为的救济性权利。(如:控告、申诉权等);其三,对于拥有强势追诉权的控方,通过设定严格的证明责任,要求其证明犯罪的成立,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疑罪从无);其四,通过对追诉方行使追诉权的严格程序规制,如:取证、举证、质证的程序要求,严格排除以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平等保护:通过立法和司法,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对控辩双方同等看待并加以平等的保护。3、审判中立:保证审判职能正确发挥其功能的关键前提,司法公正的精髓所在。其一,任何人不得作为自

    8、己案件的法官;其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其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由于司法受制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要想实现审判中立是相当困难的,这需要一系列法律机制的保障与规制。如:任职资格考核与审查制度、履行职能的身份及待遇方面的保障制度、避免个人偏见及枉法裁判的合议制或陪审制、诉讼程序对司法中立的具体设计与保障等等。)4、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根据和任务(一)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根据:宪法(三)任务:直接任

    9、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 任 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本章小结 通过学习本章,明确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掌握刑事诉讼的特征及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从而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下一步的专门学习。本章关键名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本章主要理论: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本章要点: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

    10、务重点题目: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的特征。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4、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质差异。5、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6、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有哪些,如何理解与把握。7、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1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1、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法2、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特点:私人告诉,不告不理;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进步性: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缺陷: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

    11、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特点: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控审不分; 实行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进步性:摒弃了“神明裁判”,确立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缺陷: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倒退。3、近现代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德国、法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点:侦查活动实行侦查职权主义。赋予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处分的诸多侦查权,侦查行为不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在侦查阶段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较

    12、之当事人主义仍受到较大限制;起诉活动实行起诉机关的职权主义。即较为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因此,起诉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小。为了有效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较为强调起诉机关按法定原则对可起诉案件提起公诉;职权主义实行起诉案件的案卷移送制度,要求法官在庭前对案件作实体性审查,因此,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包括证言笔录、被告供述笔录等,较之当事人主义诉讼,在诉讼中将起更大的作用;职权主义诉讼在审判阶段的表现是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并可以采取任何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并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当事人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亦承认控辩平等对抗,允许被告人一方与公诉方相互辩论;在证据制度上,

    13、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2)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特点:在侦查活动中,强调对嫌疑人的保护,赋予他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在起诉阶段,担当公诉的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起诉裁量权,可以在被告人实行有罪答辩后,与被告人达成辩诉交易,降格指控、减少指控或撤销指控;当事人主义的特质集中表现于审判活动。在案件移送问题上,为避免法官预断,实行“起诉一本状主义”;定罪程序与判刑程序分离,被告人(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以及宪法修正案第六条的规定:凡被指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之罪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以及宪法修正案

    14、第六条的规定见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都享有要求经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证据制度上,实行独具特色的以繁复的证据规则(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较表:诉讼模式基本特点适用区域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System)注重发挥侦查、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AdversarySystem)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3)混合式诉讼模式

    15、(以日本、意大利以及俄罗斯最为典型)特点: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法官可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但是对于证据举证、质证以及论辩,更多借鉴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询问与相互辩论程序; 在侦查程序以及审查起诉中,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及平等对抗。(3)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司法与行政不分;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实行纠问式诉讼

    16、,具有法定性;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本章小结 通过学习本章,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从而对刑事诉讼法发展内在联系程度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以便于在学习中探本求源,科学掌握。关键名词:诉讼模式的沿革 证据制度的沿革主要理论:刑事诉讼的模式 刑事证据制度本章要点: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重点题:1.简述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2、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异同。3.简述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3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1节 概述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办

    17、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 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职权性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及具体职权: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的审理与裁判权;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行使调查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罚金、没收财产(可会同公安机关)、死刑立即执行;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监督体制1、组织体系:我国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省

    18、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市或自治州、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基层人民法院2、监督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实行“双重监督”的监督体制: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3、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种类: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具体缺陷:调整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均未对其组成人员、操作程序及规

    19、则、职责范围、责任承担等做出规定。人员组成不合理,实际上是隶属于院长的“行政化”领导之下的行政待遇,而非体现法院业务水平的专业性权威性的最高业务指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法律效力与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相背离。审判委员会制度有违程序公正(违背了直接言词审理、审判公开原则、违背了回避等制度、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5、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参审制”。选任: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推荐或本人申请,基层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随机抽取确定。权利与义

    20、务:同法官第3节 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职责性质: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地位:侦查机关之一、唯一的公诉机关、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法定职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批准逮捕,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组织体系: 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实行“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体制。(三)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

    21、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节 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性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法律地位:主要的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之一。(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及其具体职权范围职能:立案与侦查职权范围:立案权 侦查权 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利 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 提出复议与复核的权利等公安机关上

    22、述诉讼权利同样具有职责和义务的性质(三)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组织体系领导体制: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专门机关是指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担负重要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狱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的侦查即狱内侦查。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章小结 通过学习本

    23、章,掌握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诉讼地位与诉讼职权,使得国家专门机关作为刑事诉讼发动者和组织、指挥者的地位更加明确。本章关键名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本章关键理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本章要点: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职权与诉讼地位、审判组织及其构成重点题:1、简述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2、简述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3、简述人民法院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4、简述审判组织。5、简述公检法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6、审判委员会制度将何去何从?7、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应如何调整?第4章 诉讼参与人第1节 概述诉讼参

    24、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当事人概念: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有直接影响的诉讼参人。特征:实体上: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程序上: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 利,启动、影响诉讼的进程。(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特征:同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不承担独立的诉讼职能。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

    25、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启动审判程序。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被自诉人起诉的人即成为被告人。 (二)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区分的实质意义符合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26、讼的权利、获知被控内容和理由的权利、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获得起诉书副本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反诉权。救济性权利:申请回避权、控告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不服不起诉的申诉权、上诉权、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权。程序保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获得公开、公正、独立审判、不受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讯问、不受非法的强制措施及侦查行为、上诉不加刑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承受合法的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义务接受合法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义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的义务承受起诉,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审

    27、判的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第3节 被害人(1)被害人的含义及诉讼地位1、含义: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2、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加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被害人作为所能够参与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也享有

    28、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1)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 申请回避权 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权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2)特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请求有关机关立案权 请求抗诉权获取不起诉决定书并进行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直接起诉权 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提起自诉权(3)被害人法定义务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的义务 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第4节 其他当事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第5节 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

    29、上存在着争议,刑诉法亦未予规定,但是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显然不能否认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诉讼的实然存在。2、单位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由单位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诉讼单位诉讼代表人的选任(单位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出庭的自然人)。3、单位诉讼代表人应选任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人的原因:“双罚制”下,如果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被追究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担任单位诉讼代表人,就会出现“一身兼二任”的情形,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与无序。“单罚制”下,我国采代罚制,而非转嫁制,虽然不处罚单位,但是,单位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要参与诉讼,而单位

    3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身作为被告人则有相对独立于单位的利益,所以,单位仍应派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4、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诉讼代表人应承担伪证责任。(二)单位被害人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讼的方式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第6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 1、含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而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2、范围: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职责:保护未成年人、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一切合法权益4、法律地位:独立的5、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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