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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社会功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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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社会功能.docx

    1、法治的社会功能法治的社会功能内容提要法治的正功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通过正当化国家权力,促进价值多元化和解决纠纷而实现社会整合功能;通过降低社会交往和管理成本,促进市场效率和个人自由而实现福利增量功能;通过确立法律的正义形象,形式合理性及权威性而达到其意识形态功能;通过秉持有限理性论,破除权力迷信和确认基本的法律价值而实现法治的批判功能。如上几种功能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治的社会功能是法的功能的一种特殊的、完善的状态。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操作性的技术体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至上性的、权威性的地位,要取得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的优先性,取得独立于各种具体政治权力斗争的超越性

    2、。法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展开,会创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类型。为了具体说明法治原则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及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法治的社会功能。法治的社会功能以法的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它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当法律在社会生活诸领域处于至上、权威地位时,法律能够对社会生活产生的直接影响。和法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一样,法治的社会功能中也可以区分出正功能和负功能。在这里,我们主要围绕法治的正功能即其积极功能来展开分析,其间也涉及法治的负面功能。一、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不断的分化和整合是任何社会走向更高级阶段的必要步骤。任何一个社会要得以存续和发展,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借助某些社

    3、会力量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基本稳定,使社会成员之间有一种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团结、共识与合作。法律就是实现基本社会秩序、实行社会控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达到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结构性要素。法社会学的许多研究者把社会整合作为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整合机制。1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法治通过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而实现社会整合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在于它是一种法理的权威,即通过法律程序设定国家行动的范围、界限及方式等,法、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形式来源及其合法性、正当性的理由。人们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律这种非人格化权威的尊重,而承认国家权力行使的

    4、正当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据从根本上说来自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合规律性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最终依据,也是其合法性的最终根据,而法、法律是近现代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根据。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它是依据暴力取得和维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暴力本身就能证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也不是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不需要法律的依据和法律支持。强力本身不能产生权利和正当性。强力必须转化为权利的统治,才能使强力有正当性。只有把直接暴力的专政转向自我约束的宪政,社会主义政权才会稳固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也具有趋于异化的可能性,必须把国家权力置于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的有力约

    5、束之下,才有可能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使之真正为人民服务,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异化”的程度。不能以专政直接凭借暴力的性质来否定专政形式及政权构造法律化的必要性及必然性。法治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并从而有效约束国家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的也是核心的要求。只有对国家权力予以有效约束,才能促使法治从理念或原则向现实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法治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肯定,其实是对法与国家关系的一种认可。法与国家权力在职能上具有直接的联系。法有依赖国家的一方面,它也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之一,但法并不从属于国家,它应当通过建立自己的独立性、自治性而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工具。确立法律至上性的重要意义便在于使

    6、法治成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力量,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严格置于法律的基础上,为约束国家权力奠定基础。通过法治赋予国家权力以合法性,旨在使国家权力纳入一定的制度轨道,使之成为一支受多数社会成员拥护的合法管理和支配社会的力量而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其实,赋予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合法性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次整合,它使国家权力得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使之具有严格的等级体系、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和分工等,从而也使公职人员对国家权力的责任伦理得以强化,使一般公众对国家的忠诚和信任得以强化,即强化他们的服从意识及责任意识,这显然是有利于社会整合的。但对合法性的肯定不能由此导向国家主义,导向对国家的盲目崇拜、迷信和不加反思的绝

    7、对服从。法治赋予国家以合法性决不是为了使国家成为一支压迫性的暴力,恰恰是为了通过规范和约束这种暴力,而使国家成为一支积极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力量。这是法治的功能比法的功能更进一步的地方。通过法治而获得的权力合法性,会使国家的功能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服从,从而使之对社会生活的适当管理更有权威性、更有效。通过确立价值多样化及价值共识来促进社会整合按照功能学派的观点,一个社会要达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必须使其社会成员就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取得一致。基本价值的一致是社会整合的基础。法律是寻求价值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本身不只是一个规则体系,在规则体系的背后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价值所作的选择、排列

    8、和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价值的混乱,降低由于价值多元化而造成的社会分裂或缺乏凝聚力,从而可以使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尽量统一到统治阶级的主流价值观,或至少使众多亚文化的价值观不至于瓦解主流的正统价值观。法律对价值的选择并不是企图对一切价值予以剪裁,而是选择一些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比较重要的价值予以衡量和确认。而在价值的背后其实是利益之争议和选择。法治原则的展开又使法律中价值的一致性选择又有了新的特点。法律的推行使得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被提到主要地位,并使之成为对抗特权、专制、压迫等的手段。法治对社会中的价值一致性和统一的价值项目作了规定。这是从法治的价值目标来分析。另一方面,以形式方面,法律

    9、至上本身就代表了一种价值规定性,代表了一种尊重规则,崇尚形式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和法律生活。法治始终代表着与历史上存在过的人治、德治、礼治、政策治国、以党治国等不同的价值取向。法治的推行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的整合和统一。但法治并不排斥价值的多样性,事实上正是由于在法治之下推行宽容和自由原则,容忍社会多样性和多元价值的存在才使法治成为一种有生命力的原则,才使社会成为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对价值的多样性的认可意味着法律并不截然规定什么才是真善美的生活,代替每个人对其活动做出选择和规定,要求社会成员完全划一地去追寻某种理想或价值,其他的选择都被禁止或抑制。相反,它力求最大限度的承认个人生活的自主性和个人

    10、的创造性,为此,就必须宽容并确认每个人的自主选择及其观点的倾向性。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承认善的观念的多元性,即公民有各自的不相同也不可调和、无公度的价值观念。法治原则应是这一理念的坚决扞卫者。有人担心,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瓦解社会的秩序。其实不然,只要在该社会最基本的价值体系上保持一致、即有最基本的价值观或伦理的底线,在此基础上的价值多样性是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的。不承认必要的价值多样性才会严重损害社会积极向前的动力,窒息社会的活力,使之停滞不前。力求价值观的过度一律,实际上是企图极力强化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必然导致思想的僵化,阻碍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意

    11、识形态,一种价值一致性的理念。但这种价值共识和一致性恰恰是以价值多样性为基础的。正如人们说自由主义是现代各种主义得以展开的思想基础一样,法治可以被看作是各种主义得以展开的制度基础。这种在价值一致性基础上的价值多样性,并不会破坏社会整合的思想根基,相反,价值多样性在一定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展开会有助于社会的整合,当理性的个人认识到的社会价值多样性可以在这个社会中存在时,会有助于消除对社会的不满,减缓社会价值的对抗。多样性从表面上可能使社会显得散漫,但实际上这却有利于人们的和平共处,使人们之间在价值冲突中,寻求思想的和平共处。应当看到法治有助于扞卫价值的多样性并力图以此来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不是说法治

    12、可以容忍一切无原则的妥协。事实上,为了真正达到价值多样性长期稳定这种状态,必须有一定的价值一致性,法治必须维持这种价值的基本底线,否则法治所追求的价值都难以实现。法治原则的推行要在价值一致性与多样性之间取得平衡和协调,价值一致性主要是说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价值上要有社会共识并由法律予以维护,诸如要奉行民主反对专制,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要以和平代替暴力,要以法律标准优先。法律要承认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如不得杀人、盗窃等。这些可以看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根基。它也要成为人们进一步沟通、发展自己多样性的基础。通过解决社会纠纷而达到社会整合法律最显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人们往往把法律看作是判断是非的

    13、标准,看作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特殊机制。一般而言,冲突的存在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整合,但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冲突的存在对于社会的整合是必要的,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一定范围内的冲突有助于缓和社会中的矛盾,使社会成员不至于把矛盾累积到威胁社会基本架构的程度。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企图消灭一切冲突,那样的话会使社会治理成本过高,也超过了国家的行动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会大大强化对社会成员行为和思想的控制。法治原则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的贯彻,使得通过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具有了新的特点。法治的推行使纠纷得到更为公正的解决,这有助于社会整合。具体而言在法治的背景中,社会冲突被转化为专门的技术问题,而与政治相分离

    14、,这会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政治干涉法律而引发的不公正和更多的社会冲突。法治原则确证了法律高于任何具体的国家权力,这有助于在社会和法律中排除国家权力的任意,以和平的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2.法治原则下设置的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实现法律过程中的形式合理性,有助于使立法效益达到最优化。这种形式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有助于通过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减少纠纷。而一旦出现纠纷时,也最有可能达到公正的结果。3.通过设置权利义务,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有助于减少冲突,减少交易费用,法律的这种安排有助于人们的合作,人们在合作中增加了社会的福利。而当人们从一种制度安排中获得更大的福利时,他对这种制度,对这个社会

    15、的认同感、依赖感、信任感便会大大增强。法治通过塑造社会的记忆而促进社会整合法治原则的推行对于社会良性秩序的建构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造就一种稳定、持久又开放的社会秩序。法治借助于规则的抽象性、普遍性、非人格性、明确性等而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其中包含有法律规则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就是规则的记忆功能。符号、制度或规则等是一个社会的记忆系统。其中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又是具备特别性格的社会记忆者。而对法律至上性、权威性的强调又进一步强化法律的社会记忆功能。法律中储存着大量的信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借助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以及立法者对行为模式的生动塑造和强制性改造等而成为社会的特殊记忆。法律的严格实施

    16、会强化人们对法律所肯定和倡导的规则或行为模式的记忆,而相对弱化其他的事项或规则,由此可以逐步把人们吸引到法律所肯定的公正行为模式上来。法和其他种种制度一起以社会的思维代替了个人思维。通过法律,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得以稳定的传承而不被人们遗忘,也不会被不适当的盲目改造或发生畸变。而法律所否定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则被边缘化,当然它可能在其他制度中以亚文化的方式继续存在着。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背景中的人们通过分享法律中的社会记忆内容而分享共同的价值,建立起新的更主动的认同感。这样,法律便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整合。二、法治的福利增量功能人们并不是无缘无故地推崇法律至上或自发愿意生活在法律的统治

    17、之下的。其中很现实的理由就是法治下的生活总体上能够为社会、为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注:个人对社会、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其中也有个人的情感依赖因素,有借助于社会、法律而获得个人生活之意义的因素。但这种情感依赖和意义渴求其实也可看作是精神利益的一部分。)。法治之优于人治,最根本的也在于法治更有利于人的发展。法治的推行能够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类型。这种秩序能尽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因素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涉,能够尽最大限度克制有权者个人的任意性及其他情感因素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这种秩序是一种自由而开放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创造性被发挥,国家权力的任意性被抑制,

    18、社会矛盾被尽可能的缓解。这种法律秩序是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一种稳定、和平的秩序是社会福利的重要方面,但也并非任何稳定的秩序都有助于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法治秩序作为一种稳定、发展、和平、自由、开放、理性等有机统一的秩序会比人治更有助于社会发展和增加社会福利。具体而言法治通过降低社会复杂性而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降低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大大增加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可测量性,提高人们对未来的信任度,因而法治是建构畅通而稳定的社会沟通机制的一种努力。这就是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的好处之一,他将资本主义的发展原因之一归结为这种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发展是有道理的。同时,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为

    19、个人活动提供指引和安排,并为国家活动提供合法性和具体范围,这显然会降低人们交往的谈判成本,提高人们交往的信用与可靠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章。),且它使交易可以扩展至更广阔的范围。通过法律促进合作,减少冲突,降低交往成本,都会增加社会的福利。法律通过建立信任和稳定的行为预期,而达到社会交往的简化,这是降低社会复杂性而使之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的有效作法。法律是社会分化和降低复杂性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通过具体指定行为者与角色的关系,并对社会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进行归类以减少复杂性。克服国家权力运作的任意性而提高其运作效率,减少社会管理成本法治原则的推行可以克服立法者、执法者和司

    20、法者的任意性,克服其权力的偶然性,划定其行动的界限。使国家权力和社会自主领域有个相对明确的界分,这会大大有利于社会中的个人和团体发挥自动性、创造性,自由地去追求其所认为美好的生活。这是对社会福利的增加,社会的机体也因此而更健康,更有活力。法治原则的贯彻可以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减少国家自我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成本。通过法律可以界定国家权力的各种职能范围,明确其分工,有效抑制国家权力向专制的蜕变,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政府的清廉。一个没有健全制度保障的政府很不易长期维持并高效、廉洁的运转。但过度的制度化或过度的法律化也会引起权力运转效率的下降。如过于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就会使司法审判权的运作效率下

    21、降,这一方面会增加司法的成本,另一方面未必利于获得更多的公正。设置健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也可能因程序的过度复杂而更难达到。法治通过促进市场体系的扩张而增加社会福利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原则的生成和推行,是市场秩序或社会自生自发秩序逐步生成过程中的伴随物。而同样正确的是,也正是借助于法律和法治,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合作秩序才不断得以扩展。法治原则的贯彻可以促进社会分工与社会合作的发展,促进社会在更大规模上的深度一体化,即社会有可能通过合作而扩大交往,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目标。从根本上看,社会福利和人类生活的进步总是与分工的加深、社会合作的更加紧密、市场体系的扩展等有

    22、关。分工与合作使每个人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而必须是一个社会化的个人,个人也只有参与社会合作,才能真正成为个人并享受社会合作的总体效率。社会秩序的扩展虽有自发的倾向,而普遍的、统一的、开放性的规则才使社会的深度合作和分工成为可能。如市场经济中的不断深化的分工、合作,不断丰富的多样性,就必须建立在统一规则之上,否则商品的交换就只能局限在很小的区域内,不能普遍化。社会分工和合作之间交互式的关联的不断密切,会为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福利。同时,在分工与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伴有竞争。竞争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是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的基本手段。而法治可以有效地保存竞争,并使竞争充分发挥作用。法治通过保障和拓展个人

    23、自由而激励社会福利的增加法治原则的普遍化能够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开放的自由环境。而正是充分而适当的自由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了强大的原动力。自由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自由不仅能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刺激和动力,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极重要的福利,任何社会进步归根到底都是使个人在自然、社会、他人、自身面前获得更多的自由。现代法治肯定了自由原则并奉之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又是其他社会福利增加的前提条件。自由本身是一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手段。自由赋予文明以一种创造力,赋予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只有当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其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目的的时候,社会进步才有可能。我们已看到

    24、法治的推行,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增加,为人们精神状态的更加愉悦自由提供某种条件和推动力,但也必须看到其限度。法治所要求的是一种规则的治理,它必然会牺牲一定的个性而谋求普遍性,牺牲一定的个人自主和创造性而谋求整体秩序,牺牲某些个别正义以达致整体正义,牺牲某些形式的多样性而追求必要的一致性等。法治保障推进自由,但也从另一个角度限制了自由。从社会分工和交往不断扩展、社会交往不断复杂化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则是必须的,它有助于创造一种不断扩展的秩序,这是法律的重要优势之一。至于说规则治理下的生活是否一个最理想的生活状态,则是另一个问题。大致说来,法治下的生活是一种善,但却未必是一种最高的善。法治之下的生活总是

    25、基于克服偶然性和混乱而带来更高的效率,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又因恪守各种程式和规则而牺牲一定的效率。它追求平等的对待,但往往形式的平等又会阻碍实质平等的实现。法治原则的运作是一个蕴含着深刻内在矛盾的过程,它能够有益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增长,但这也是在付出艰辛代价的前提下才达到的。在承认法治是创造社会福利的催化剂时,要注意克服对法律理念的片面化、简单化的理解。三、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法治直接体现的是一种“文本”的权力,而统治者的权力却隐身于文本之背后。法治之中所呈现出来的权力,有强制性的、普遍性的国家权力,也有所谓软性的、劝导性的权力即意识形态的霸权。我们提到法治可以促进社会整合,增加社会福利,这都没有

    26、也不可能掩饰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支配关系以及一定的强制性压迫和剥削关系。在社会整合、社会福利的背后都有社会的统治者意识在起作用。也就是说,总是有一些人和阶层、群体在这种社会整合和社会福利的增加中首先受益、更多的受益,因而他们是这种特定法治化社会结构的最积极的支持者。社会的统治向来是通过两种方式建构起来的,一是强制性的暴力支配,一是劝诱性的道德和思想支配。这两者必须有恰当的配合,才能有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法治对社会的治理,正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综合。这种综合由于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的实质便在于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描述为一种正义的、不可颠覆的社会状态,力图使每个人

    27、都相信这种状态和社会关系对他自身最有益,法律及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具有更多的合法性,社会也由此有了更大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使法律看上去不仅只是一种强力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也不只因为它是国家的命令,更明显的是,法律被认为是一种值得服从的力量,因为其合法性、正义性而值得服从。意识形态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强化其法律观念,但也可能表达某种想象的观念或假相,因而这种功能也有正面和负面两种效应。法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现其意识形态功能法治所追求的统一性、权威性、普遍性使得法律成为正义的象征法治通过确立法律的至上,以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以平等对待关怀其治下的民众,使人们在形式上都能有同等的机

    28、会来享受法律治理所带来的福利和正义。由此,法治成为现代社会最佳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成为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获得社会正义的首要方式。通过传媒学校、道德、社团、国家等种种方式不断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即只有法律的治理才能给人们带来福音。在法治理念中,法律被认为是公意、理性、正义的表达,它本身体现着法律是具有自治性、内在一致性的,是应当服从的。当然很多人也对法律的内在一致性及外在的普遍性提出疑问,认为法律其实是一个内在的矛盾结合体,法律之中并没有所谓的统一意志而言,它不过是各种利益、意志冲突的竞技场,它表面上的统一意志并不能掩饰其内在的深刻冲突。1进而言之,法律之被遵守似也并非如人们通常所称的是基

    29、于其利益、价值观念的一致性,而至多是看似的一致性或想象的一致性。而法治所追求的在适法上的一致性、普遍性也可能不过是个神话,适法主体的种种意识形态因素、利益混杂其间,使得法律的实施也不过是一个假想的一致性过程。如此一来,披在法治理念之上的种种神圣光环似不存在了。它似乎只是作为一种想象才是真实的。法治作为启蒙理念和现代性的一部分,本身就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成分。它只是西方近现代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成就,其中所蕴含的关于法律的功能、法律进化的路径、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的地位、个人的地位等都具有鲜明的西方文化色彩。而把这些观念、价值及相应的制度,推广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唯一法则,认为西方法律文明的进步作为整

    30、个人类法律文明进程的唯一路径,这种西方中心论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借助对西方法律理念的宣传而强化其自身合法性的一种努力。西方法治理念很乐于把法律打扮成对所有人都有益并表达公意、平等、自由的面孔,这对于美化法律背后的权力或暴力因素是有益的,它有助于把这种暴力转化为一种合法化的权威,把强制性的压迫转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服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努力之一就是揭露这种意识形态的宣传而展示法律的真实面目和本质。但马克思法学也承认法律和国家也都需要有其合法性,需要借助各种意识形态工具而确立法律的地位和对法律的尊重。法治理念的强化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更显得富于温情,当然,法治也有助于国家权力受到约束,

    31、这种意识形态因素是有益于社会治理的。但这种意识形态作用也会掩饰国家权力的真实面目和相应社会结构的真实架构。通过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及中立性确认法律的合法性近现代法律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领域,成为由专门机构、术语、程序、思维等交织组成的专门职业活动。这种专门领域和专门职业把法律的运作过程变为一种程序性的活动,使之从一般的政治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中立性的、专门化的技术活动。这是近代法治的重要特点,即它力图把法律活动打扮成一种超政治、超党派、无偏见而谋求更普遍正义的活动。法律的技术化、形式化,使法律的合法性摆脱传统、宗教、习俗的限制,而从其内在的结构中去阐发。法律独立于权力、政治,依托于专门程

    32、序的性质使之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也正是借助于这种合法性,法律有效的约束权力成为可能。但也由此造成了一种新的迷信或法律拜物教,即法律是超政治的、高于权力的,是不偏不倚的。我们应当追求法律独立于个别性的权力、利益、意志的这样一种制度品格,但法律就其本性上看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它总是有倾向性的。程序化、相对自治及中立性等都不足以使法律遗世而独立。法律活动的技术化、专门化,有助于强化法律的中立性,法治的理念则进一步通过强调法律超越于权力而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中立性。中立性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意识形态倾向性,它可以加强人们对法律和现实社会结构的信赖和尊重,也会使人们对现实法律生活背后的种种不平等失去警惕性和反抗能力,对表面统一和中立的现象背后的深刻社会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反省。在技术性、中立性的表象之下,各种社会冲突被纳入到特定的程序和机构中予以疏导,使冲突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社会的整合。这些社会冲突和利益之间矛盾能够在法律的名义下集合起来,并达成表面的一致性,即所谓立法者的统一意志。1这就是法律的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它能够把纷繁复杂的矛盾通过抽象的法律原则、条文而包罗在一体之内,使社会既有表面的、必要的一致性,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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