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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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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docx

    1、论法的精神仰望星空,我们依然需要哲思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法政学院08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旺娜 2008110038 摘 要论法的精神是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巨匠孟德斯鸠的代表作,是继政治学以来西方最重要的一部政治性作品,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对近代西方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的发展都产生的深远影响。本文就拟对其中关于法和法的精神、自由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以及研究方法等主要内容做一介绍,并简单谈谈自己的阅读心得。关键词 法的精神 自由 分权与制衡 研究方法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孟德斯鸠出生于一个贵族家庭,16岁在故乡学习法律,1708年获得开业执照,这为

    2、他后来的创作奠定了基础。他无心从政,兴趣在于科学研究和启蒙思想的宣传。就像论法的精神序言所描述的那样,“他是时代的产儿,也是时代的改造者。他站在他的时代进步的前锋,用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坚决地勇敢地攻击封建主义,为新兴地资产阶级提出进步的社会理论,对促使旧社会的死亡和新社会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他的进步的社会学说主要集中在三本代表性的著作里: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以及论法的精神。而论法的精神集他20年之心血,以其丰富的内容、崭新的方法成为当时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后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政治学、法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周游欧洲列

    3、国,广泛考察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而得出的心血结晶,该书分上下两册,除一短序外,共6卷31章,计60余万字,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少有的鸿篇巨著。它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论证触角涉及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等众多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被誉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此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6个部分:(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11-13章)。(3)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4)工业

    4、、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27-28,30-31章)。(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理论正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需要,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的锐利的思想武器。影响孟德斯鸠思想理论的因素主要有: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实践。其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和农、猎、牧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自由、

    5、宗教、财富和人口,同立法者的目的等均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称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提出了法的一些基本原理,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各自的法。在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孟德斯鸠提出并论证了自己关于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说。他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分立并使其相互约束。孟德斯鸠还提出许多有关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国际法的学说。他对法的精神的界定和对与法有关诸多因素的探讨,大大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

    6、史上最伟大、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笔者早前曾对这本著作大体上浏览过一遍,得益于这次上课学习的机会,又搜集部分资料重新阅读了一遍,在此就针对著作的内容简单谈谈自己的一些学习心得。一、法和法的精神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孟德斯鸠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关于法的概念是较为独特的,他在不同的层次上使用不同的法的概念。首先,“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他们的法。”这种广义的“法”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则的总和。从方法论上看,这是从社会关系

    7、的角度探讨法律问题的倾向。第二个层次上即中义上使用的法是指人类社会规则,包括宗教、道德、习惯和法律。第三个层次上即狭义上使用的法的概念就是人定法,即人所制定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为了避免和限制战争状态,就需要制定法律,这就是人为法。这种法律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也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他说,人类在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之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也就是说,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人为法分为三类:第一,国际法,这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二,政治法,它调整统治者

    8、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关于政府的组成与活动的法律。第三,民法,这是指广义的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那么这些不同层面上的法的精神是什么呢?接着,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法的精神的含义。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法律与政体关系密切。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

    9、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3、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地质量、地理形势、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

    10、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应,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5、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应

    11、,与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应。综合这巨大的“关系”,便构成了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这是一个庞大的研究课题,他声称论法的精神的主要任务就在于研究这些“关系”。如何理解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笔者认为,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法的精神是客观存在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有义务去遵循它而无法改变它,这是孟氏自然法思想中的种子,与后世发展起来的主权者命令说有根本的不同;二是法的精神是个关系的概念,法的精神存在于法所建立的事物的性质之中,同时又存在于法与外在事物的关系之中,还存在法律的相互关系之中。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是法的精神。二、自由思想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社会

    12、目标。在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说,没有比自由这个词被赋予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他说,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把自由当做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做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者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内把留胡子的习惯当做自由。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府,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欣赏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结果是每个人把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然后,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经典看法,“在一个国家里

    13、,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指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上与政治上的含义。哲学上的自由是指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有安全或者至少相信有安全。简言之,哲学上的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是不受其他公民侵犯的自由。他指出,要把与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政治自由包括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以及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在前

    14、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建立的,在后一种场合,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孟德斯鸠首先指出了这一点,将刑法与自由联系起来,使刑法奠基于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成为自由的守护神。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

    15、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是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可以说,孟德斯鸠的自由概念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这

    16、个自由与人的行为有关,是人能够做某种事情的意思;二是它的规范意义,即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与规范的关系,在应该行为的范围内才有自由,否则就没有自由。这个规范首先是指法律规范,但与后世黑格尔不同的是,孟德斯鸠的法律的规范意义又不局限于法律,而有第三层超越法律的意义,这与孟德斯鸠的法律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总的来说是理性,但由于法律是人立的,所以法律又有人的感情加入其中,因此,是不是有自由不能只看法律本身的内容。三、分权与制衡思想要确保人们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利对于自由的侵犯。孟德斯鸠由此从自由转向分权,提出了他著名的分权学说。这是论法的精神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孟德斯鸠最主要的理论贡献。孟德斯

    17、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但比洛克的分权理论更科学合理。他的分权思想是与自由思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追求自由的目的出发,他构建了关于国家权力应当如何分割的理想模式。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在宽和的政府中才存在政治自由,但是它必须在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因此需要对国家的权力加以制约,才能保障政治自由。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只要按照分权与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就可以构建出一种良好的政制,实现政治自由,这种政制就是分权与制衡体制。分权学说的目的是保证人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8、”而且,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为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孟德斯鸠参照英国宪政体制,从理想上设计了一种以自由为宗旨,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为特点的“宽和政体”,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这样就可以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他认为三权分立是确保公民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否则君主政体就蜕化为专制政体。具体来说,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的事项的行政权力。其中第二种权力即是国家

    19、行政权力,第三种即是司法权。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度执行暴虐的法律。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那一切便都完了。所以在一个国家中,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开,由不同人或不同的机关行使,以便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立法权应由议会行使,但是必须通过代表来代替人民实现立法权。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平民团体同时有立法权。由贵族组成的贵族院只能有反对权,而不能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行政权由国王或

    20、者君王行使,行政机关有指挥军队的权力。司法权由从人民中挑选的人员组成法院来行使,法院不是固定的。三种权力之间不仅应当分立,而且还应当相互制约:立法机关的会议时间由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以行使否决权。立法机关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这样可以防止立法机关的专制。行政机关不能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也不能提出议案。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有弹劾的权力。只有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院才能审判有关贵族的案件,贵族院还可以审理普通法院不能或不愿审理的案件,有受理上诉的权力。孟德斯鸠的论述使笔者想到我国司法独立的问题。追本溯源,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

    21、项基本原则,是由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它的理论根源在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约”的理论学说。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很早就吸收了孟德斯鸠的观点,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制约体系,但中国却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司法和行政融为一体,司法极为独断和黑暗。司法权、行政权合而不分,司法权高度行政化、工具化的习惯长期存在。虽然自清明变法以来,在制度设计上已完成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但在习惯思维中,司法机关始终处于实现政治权威和行政权利意图的工具地位。建国以来,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又认为三权分立以及司法独立等原则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工具,法院总是为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保驾护航”,司法权能、任务总

    22、是随政治权威主观偏好的改变而改变,而不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统一与独立。而且,长期以来法院承担了很多非司法职能的工作,所完成的其实是一种行政性的任务。司法机关的干部人事、财政保障制度等也受行政机关的约束,人们习惯于以行政的标准来看待司法机关,一系列行政性的观念、行政性的力量扭曲了司法的品性,根本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司法没有获得真正独立,就难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司法的终极价值。在这种司法附属于行政的情况下,依法行政就会受到挑战,而要实现权力的互相制约就是根本不现实的想法了,权力的滥用将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腐败从反面证明了这个理论。现实给了我们沉重打击,我们必须

    23、通过司法改革寻求司法独立,来达到依法行政,实现我国的法治化。当然,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时,还必须防止司法任意、司法专断,必须同时强化司法监督,否则也违背了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的观点。在此意义上,任何的司法独立,都不是一种绝对的独立,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监督意味着司法责任的存在,而没有责任的司法独立,只能是司法专横,其结果必然破坏司法公正。因此,还必须在独立司法和接受监督之间寻求协调。四、研究方法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的自然法学家。这里我们可以看看孟德斯鸠的法学方法论。除了前面所述,孟德

    24、斯鸠对法学的巨大贡献,也包括他对法学方法论上的新创造。首先,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传统的自然法论者在研究方法上往往采用一种抽象的分析,即从应然到应然。他们的论证过程是通过抽象分析事先确定(或称假定)一个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然后推论出规范性的见解,最后形成宪政理论。这种研究方法被后人叫做价值分析方法。该研究方法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非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该研究方法垄断了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数千年的学术研究。在这样长期的历史中,法学的研究始终和伦理学、神学结合在一起,很难独立开来。传统的价值分析方法要从先验的“正义”标准或假设演绎其理论,因而论者必须先确定这个标准或假设的最高地位,神圣不可违背

    25、,这个标准有可能是神也有可能是人的理性。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凡是违背这个最高标准或假设的都是非理性的甚至是恶的。这就是“恶法非法”产生的原因。这是价值分析法的要点,也是其对学术和人类制度最具贡献性的地方。但这种方法很难摆脱其不足之处:毕竟那种所谓的正义标准是通过假设而得出的,且因人而异,各有说词。这个最核心的东西成了自然法论者最脆弱的部位,当先验假设被他人否定或自己无法证明先验假设的真理性时,自然法论者一切的体系和美好的结论都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荒唐可笑。孟德斯鸠很明显已经逃离了这样的思维,而是采用了另外一种研究方法,即实证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是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在社会研究领域的伟大而成功的尝

    26、试,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从经验或现实而不是从先验中分析出结论。具体来说,先对自然界或社会现象的具体事实进行经验的、实证的考察分析,从中总结出一定的规律或一般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来说明或设计某一政治法律制度。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孟德斯鸠就是从罗马的民族性、政治机构、外部条件等而不是从神的意志来理解罗马的兴亡。在论法的精神中,作者把法律看作是众多社会现象的一种,描绘了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从其它实际的社会现象或自然中为法律寻找根基,从著作的目录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等。需要说明的是,孟德斯鸠的

    27、实证方法在今天看来略有不足,“作者太乐于谈论具体的事实或事件的本来面目,使他们变得难以服务于他们本来要予以支持的假说”。但尽管如此,我们依旧不能否认这种创新在当时所带来的巨大学术冲击和进步。笔者认为,这种开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先,在法学的研究上,孟德斯鸠可谓后世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鼻祖,后世的方法只是孟德斯鸠方法的延续和发展罢了。其次,这种方法的开拓“间接”地诞生了一门新的科学,即社会学。涂尔干作了这样的评价:“他为后人确立了有关这门科学的最初实例。虽然他没有细致地从他的原则中得出结论,却为后来人铺平了道路,后继者们确立的社会学,不过是为孟德斯鸠所开创的这一领域赋予的名称而已。”其次,历

    28、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始于柏拉图,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后经波利比以及近代前期的不丹,都有一定的发展,但到了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论和论法的精神二书的问世,才能说他们进入了完善阶段。首先,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找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他说:“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这句训言现在已经成为公认的原则。在论法的精神中,他研究了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消长,甚至对个别法律制度如决斗制度、审判制度做了历史的研究。他用事实告诉人们:法律和政制的多样性不是人们幻想的结果,也不是随心所欲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一定客观条件决定的

    29、。其次,孟德斯鸠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整体的比较,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的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以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对当时的欧洲人来说非常遥远的东方印度、日本和中国的法律。他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当做是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比较的方法也值得称道。通过比较,他得出了许多超越前人的结论,如相反的法律可能出自相同的目的,看来相同的法律其实不相同等。孟德斯鸠一般被认为是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先驱,他明确提出并进行了历史的构造法学和比较的分析法律的研究,其贡

    30、献是巨大的,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另一方面,其历史的研究法律并不等同于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有其独特的含义,只能说是进行历史的研究,或法律的历史研究方法;其比较法学也不同于现今的比较法学,孟德斯鸠只是处于比较法学的初始阶段。五、对论法的精神的评价通过上述要点不难看出,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是人类不朽的法律文化遗产,但它也有其不容忽略的局限性,如孟德斯鸠没有发现社会生产方式对于国家和法律的决定作用而大讲所谓“法的精神”,不揭示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而大讲政体及其对法律的影响问题等,这必然导致唯心史观等。这同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以及他本人作为上层资产阶级温和派的代言人的地位是分

    31、不开的。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这部著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是时代的产物,反过来又对时代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在书中,孟德斯鸠用其渊博的知识、先进的思想和锐利的笔锋进行论证,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反封建的理论武器,而且也充当了资产阶级早期的政治纲领,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因此,这本书一出版,立即受到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热烈欢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印行了22版,并翻译成各种文字广为流传,并在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例如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中所宣布的独立宣言,反映了孟德斯鸠有关人的自然权利、政治自由和国家主权等观点,它在组织和动员

    32、北美人民向英国殖民者作斗争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把论法的精神的理论付诸实践,把“三权分立”的学说确立为美国组织政府的根本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的一种模式。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法国宪法,在人权和法制、分权学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方面也表现得特别明显。论法的精神对于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有一定的影响。中国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改良派如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著作的影响下,提出了在中国实现君主立宪政体的主张,希望通过自上而下的改良主义道路,实现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1911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发动了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并且按照共和制和三权分立学说来设计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蓝图。1913年,论法的精神被严复译成中文,书名为法意,开始在中国流传。虽然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思想这时已为中国革命人民所唾弃,但论法的精神中有关人权、自由、平等、法制、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仍对我国民主革命发生过相当的影响。研究世界各国的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不难看出,这些法律中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则,不少是渊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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