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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担保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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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担保Word下载.docx

    1、 (1)国民待遇原则。在国民待遇方面,巴黎公约以国籍或住所确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保 护国按本国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根据本国法律确定国民待遇水平。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 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 以明确地予以保留。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已在公 约一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专利

    2、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 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国家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日为本国的申请日。第一个申请的 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该原则的作用是使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后,有充分时间考虑是否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不必担心在这段时间里其他 人以相同事项在成员国提出申请。 (3)独立性原则。依该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 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成员国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

    3、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 立的。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其无效原因、被剥夺权利的理由以及有效期限是相互无关系的。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 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4)临时性保护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 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5)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规定强制许可原则。 2、公约对成员国

    4、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专利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主要为: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将 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当一种产品输人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 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主要为: (1)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成

    5、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易于与另一个已在该国驰名的 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某商标未在一成员国使用,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 的。 (3)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4)如成员国一个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XX以自己的名义向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 (5)成员国有义务保护集体商标及服务标记等。 (6)成员国保证取缔不正当竞争。 凡

    6、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禁止下列情况:采取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 为;经营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经营中使用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 法。此外,公约还对成员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工业产权的最低立法保护水平作出了规走。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1887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公约,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 巴黎文本。1992年10月公约(巴黎

    7、文本)对我国生效。依据中国政府声明,从1997年7月1日起,该公约也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伯尔尼公约 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公约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 1、公约的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公约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公约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 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 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

    8、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该标 准又称“地理标准”,“地理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影作品和建筑物作品,对于电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该电影作品 的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建筑作品及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艺术作品来说,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其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5条第2款的规定,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在作品创作完成时成员国即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作为自动保护原则的补充,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允许成员

    9、国在国内法中保留“固定要求”,即版权的 享有及行使虽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成员国仍然可以“将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获得保护的前提。 (3) 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除公约规定外,只有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规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 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例如,不能因为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其他成员国就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再如,有些成员国的版权法要求其国民的 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有关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要求版权保护时,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该原则

    10、与版权的地 域性保护是一致的。该原则存在例外,如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起源国规定的期限。 2、有关成员国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的规定。 (1)保护的客体。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 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 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2)保护的权利内容。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文

    11、学艺术作品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有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 权、电影权和录制权等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 50年。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或者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 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依最后死亡的作者计算。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不受 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

    12、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 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与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相等,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批准或加人公约时国内法不保护精神权利 的国家,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的某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为保护精神权利而采取的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权利的限 制。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包括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讨论 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新闻时使用作品等。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

    13、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之一,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该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和处理原则,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制 度,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成果。该协议纳人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GATT一般的适用和解释方法也对TRIPs协议的解释有指导作用。 TRIPs协议确立了较高的最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广、保护期限长、保护程序严格。除基本原则外,它不仅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 准,还规定知

    14、识产权的实施义务。实施义务的规定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更大、保护更充分,从而强化成员对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的保护客务。 1、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感员国民的待 遇,不得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伯尔尼公约第条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所 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依然有效。依伯尔尼公约第6条,允许在非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对其因“作品国 籍”原应享有的国民待遇,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即成员国对因“作品国籍”而应保护的作品,无

    15、须给予比首次出版国所给予的更高的保护。罗马公约第16 条第1款(B)项的内容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相同,只是受限制保护的主体是广播组织,受限制的权利是向公众传播电视的权利。 (2)最惠 国待遇原则。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对全体成 员国民适用。但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其一,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 其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其三,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其四,建立

    16、WTO协定 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 2、 TRIPs协议与所纳入公约的关系。TRIPs协议纳入巴黎公 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的相关内容,它所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新规则和纪律,是建立在已有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之上的。只要不违 反该协议规定,成员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确保比协议规定的更高水平的保护。 TRIPs协议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实体部分的规定,不得背离 成员据上述条约承担的义务。这表明TRIPs协议确立的义务,建立在上述公约基础之上,是对已有公约内容和义务的补充与发展。多外,它对不同公约的纳人是 有选择性的,并且纳人方式也不同。对于巴黎公约、伯

    17、尔尼公约和华盛顿条约,它直接纳入相关条文,而对于罗马公约,则采取转变方式,没有直 接引用条文。 (1)巴黎公约。TRIPs协议要求成员在知识产权标准、执法、获得以及维护方面,遵循巴黎公约(1967)第I条至 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第I条至第11条是巴黎公约的实体规定,第12条是有关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的规定,第19条规定成员相互签订专门协定的 权利。在商标的保护客体方面,成员可以根据不违背巴黎公约的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比照适用于服务,比照适用于与已注 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对地理标识,成员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

    18、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 使用。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不公平竞争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按TRIPs协议的新规定保护未披露信息和向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 数据。 (2)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I条至第21条及其附件的规定(实体规定)。但是成员不享有伯尔 尼公约第6条之二授予或引申的权利,即精神权利。因而,TRIPs协议没有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TRIPs协议第14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授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在罗马公约允许的限度内,成员可对这些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 “追溯保护”比照适用于表演

    19、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纳人的其他公约不同,TRIPs协议没有直接纳人罗马公约的具体条款,只是转述该条约第7 条、第10条和第13条的相关规定,罗马公约的许多实体规定并未纳人TRIPs协议。 (3)华盛顿条约。成员同意依照该条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及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3、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版权与相关权利。TRIPs协议规定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的实体规定(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但是对于伯尔尼公约规定 的精神权利或由此派生的权利,成员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

    20、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 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在版权相关权利方面,TRIPS在罗马公约的基础 上延长了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保护期限为50年,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商标。TRIPS协议扩大了可构成 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并明确了商标的定义。关于商标的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构成商标。此 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和色彩组合,以及这些标记的组合,都可以注册商标。在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上,与巴黎公约相

    21、 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 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地理标志。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在巴黎公约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地理标志指识别货物产自某 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物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TRIPS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应禁 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鉴于对酒类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TRIPS特别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防止使用某 一地理标志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

    22、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 (4)工业设计。TRIPS要求,对于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 观设计,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自行确定用工业产权法或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10年。TRIPS协议特别规定对纺织品设计 的保护要求。成员对纺织品设计的保护要求,特别是费用、审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应不合理地阻碍寻求和获得这种保护的机会。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制 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或含有复制或实质性复制受保护设计的物品。 (5)专利。TRIPS协议扩大了专利保护 客体、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专利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对权利*利的限制,并特

    23、别规定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保护客体上,TRIPS规定除疾病的诊 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及动植物新品种外,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获得专 利。在专利权内容方面,TRIPs与巴黎公约相比,增加了专利进口权、提供销售权,并要求成员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保 护期方面,TRIPS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此外,确立专利撤销或无效的司法审查制度。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员 应根据TRIPs协议所引用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即华盛顿条约)相关条款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与华盛顿条

    24、约相比,TRIPS保护 水平的提高主要为:首先,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由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其次,在 保护期限上,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由8年延长为10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巧年。再次,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 法复制的通知后,仍可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数额相当于根据自由达成的许可使用该布图设计应支付的费用。 (7)未披露信息。TRIPS协议要求对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人采取 了合

    25、理的保护措施。秘。密指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尚不为通常处理有关信息范围内的人普遍了解或不易为他们获得。对于符合上述条 件的信息,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未经其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被他人取得或使用。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 少包括违约、泄密、违约诱导,并包括第三方取得未披露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信息的取得涉及此类做法。该协议未要求将未披露信息视为一 种财产对待,只要求合法控制人有可能阻止上述行为。 4、知识产权的实施。TRIPS协议与以前知识产权公约的根本不同,在于它提供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实施框架和制度。该协议规定

    26、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刑事程序等。 (1)一般义务。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方法,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同时防止滥用程序。实施 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费用不应过高,不应设定不合理的时效或无道理的拖延。案件裁决,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判决的理由。案件判决至少应及 时送达诉讼当事人。案件应仅基于当事人有机会听证的证据作出裁决。对终局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司法机构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符合国内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但对于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成

    27、员无义务提供审查的机会。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各成员应提供的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包括及时得到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举证的权利,陈述的机会等。 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在TRIPS协议包括的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方面,成员应向权利人提供民事司法程序。原被告享有及时获得详细通知的权利。原被告有权由独立律师代表出庭,在强制本人出庭方面程序负担不应过重。各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合理获得的证据,足以支持其诉求,并指明对方控制的证实其权利请求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在适当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此 证据。如当事人无理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必要信

    28、息,或严重阻碍与实施措施相关的程序,则成员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在提供听证机会后,在向其提交信息 基础上作出裁决。 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对受保护对象的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则对于当事人获得或订购的受保护对象,成员无义务授予司法机关这种权利。 赔偿费。对于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因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以及律师费用。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退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 其他补救。 为

    29、有效制止侵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背宪法,责 令销毁侵权货物。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 低限度。在审议这些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救济的相称性以及第三方利益。TRIPs协议还对被告权利保护作出规定,防止程序滥用。这包括两方 面,一是申请人滥用程序的赔偿,二是公共机构和官员非善意执法的救济。如请求采取措施的当事人滥用执行程序,司法当局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对因其滥用而误受禁 止或限制的当事人所受损害给予充分补偿,并责令申请人支付被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共机构和官员善意执法时,成员才能免除其给予适当救济的责任。 (3)刑事程序。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的知识产权刑事救济程序应适用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提供的救济可以包括足以起 到威慑作用的监禁、罚款。适当时,也可以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犯罪的材料和工具。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惩罚, 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 (4)临时措施。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应有权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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