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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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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

    2、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发表题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的文章认为,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江南都市报发表的垄

    3、断企业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在这些媒体的报道中,基本上将通知规定的内容解读为财政部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过去不用纳税,而今后需要纳税了。对此,有关税收专家指出,这是媒体对通知的误读,实际上目前涉及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的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福利费新政”下这些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还得遵循税法规定。通知没有改变现行税收政策引起

    4、媒体热议的是通知第二条的内容,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丁芸说:“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只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其范围,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5、,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改变。”丁芸介绍,通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通知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范围。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台背景时指出,财政部2006年颁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

    6、0748号)中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王培指出,企业财务通则取消福利费计提后,一些企业出现了忽视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费用相混淆等现象,为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出台了通知,以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王培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核算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两者本身就存在差异,本身就是相分离的。不会因财务管理办法的改变而必然使税收政策改变,反过来,也不会因税收政策的调整或变化而使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

    7、算方法发生变化。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玉章认为,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这已经清楚无误地说明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遗憾的是,这一条被人们忽略了。刘玉章说:“从通知的规定看,财政部的主要意图是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过去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补贴纳入企业人工成本管理。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丁芸说:“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税法规定为基础,不因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而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8、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文件早就明确了各项补贴的征税问题,只不过在具体执行上有一些差异,征收管理上还有待规范。原则上看,通知仅仅是在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层面作出相应的规范,不应当影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刘玉章认为,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税法早有规定。众多媒体在解读通知时,认为将各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多缴税的观点是误读。产生这种误读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认为各项补贴放在职工福利费管理不需要纳税,而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纳税,实际上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要看税法规定,而不是看财务上如何核算。二是过去很多企

    9、业、事业单位有意无意地在各项补贴的财务核算上制造混乱,有的将补贴计入管理费,有的将补贴计入福利费,导致支付给职工的有些补贴应纳税而未纳税。“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如果通知实施后有些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并不是因为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通知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使过去一些人的隐性收入显露出来,使过去应该纳税而没有纳税的收入正常纳税而已。丁芸认为,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在个人的工资、薪金中反映,还有一部分在福利费中以福利费支出的形式反映,这些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都属于应税范围。通知的颁布,对于企业而言,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将全部福利

    10、性的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使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确,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现状有所改变。因此,一方面,可以为以后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作准备;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要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合理的扣除标准,要考虑工薪阶层人员的家庭负担,要考虑消费品的物价上涨情况,总之要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早有税法规定刘玉章详细解释了各项补贴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1、)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现在的情况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务费用标准,有的省没有制定。那么,没有制定标准的地区扣除标准应该怎样掌握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

    12、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通信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根据这个文件,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对办公通信费的标准作出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广东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上海市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

    13、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执行通知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办公通信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补贴的80作为公务费用,只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

    14、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些省市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政策不统一,住房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免是争论很大的问题。对于午餐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职工福利费可用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通知进一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

    15、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未统一供应午餐而按月发给职工的“午餐费补贴”,是以现金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则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节日补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邹国金)职工福利费核算变化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相关规定,本文拟从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列支制度建设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16、作一些探讨与分析。财务规定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

    17、理使用。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18、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在上述项目中

    19、的其他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福利费会计核算变化不影响税前扣除财企2009242号文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不影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财务与税收上的差异仍应按照原规定处理。1.对流转税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20、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2.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支出是指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对其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

    21、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分别适用。财企2009242号文件重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22、。此外,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可以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3.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下列收入征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

    23、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财企2009242号文件将各类补贴收入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对原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的项目调整到工资、奖金等科目中核算,职工薪酬总额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并不因为财务核算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其将上述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对各类补贴及自产产品等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缴个人所得税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效益好的企业纷纷为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

    24、医疗保险,形成了一股热潮!是什么原因掀起了这股热潮?原因是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于有了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企业为职工办理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大增。由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颇受关注。那么,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

    25、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从这些规定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6、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迄今为止,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征免税的最新规定。在该文件的

    27、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何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

    28、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金)制度刚刚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所以,各企业便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商业性保险公司已经将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落入个人账户,就符合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只是以企业名义办理补充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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