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审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总公司或总公司与其他出资人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是指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
2、、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新建铁路、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200公里以上、新改扩建大型铁路枢纽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既有铁路提速扩能及其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六条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
3、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批复后,铁路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条 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
4、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咨询单位应在接到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报告。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及时就评审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依据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准确适用。(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的工程范围、内容与可研设计修编文件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方法科学,编制深度符合要求,评价结论正确。(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对策、措施合理可行。第十二条 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咨询单位认可后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工作完成后报总公司。国务院审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总公司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批。总公司或总公司与其他出资人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铁路局报工程所在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评审费用标准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计入项目概算。咨询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咨询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需补充或修改,应取得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组织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环保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或补
6、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文件批复前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重新或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按上述要求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在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单位擅自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出现重大漏项、错误,咨询单位评审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落实的,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