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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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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1、其职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确认统治阶级地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国家在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根据统治的需要,建立一定的国家系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使制度合法化、国家化)、发展(为社会发展提出方向,规定一种概括的行为规则,使行为规则在一定范围有组织发展,直到建立一种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保护已建立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不受侵犯,排除同该社会关系不相容的关系,恢复或弥

    2、补被侵害的权利,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以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是指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社会作用和职能(包括社会政治职能和作用、社会公共职能和作用)。4. 利益:是社会发展按规律作用与人所产生的与当时生产力相一致的要求,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是积极关系又是消极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益是法的基础,是发的物质制约性的重要方面,一个阶级只有认识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将这种意志和目的上升为法。5.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规范的

    3、总和。它与国家有紧密地联系,而与民主制没有必然的联系,由国家就有法制;其内容包括一个国家地区以法律为核心的全部上层建筑;区别于部门法中的法律制度(部门法中的法律制度不属于上层建筑)。法制的构成,一国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法的体系(内在),一国不同层次、联系的法律文件构成现行立法体系(外在);法律实践(国家机关如何适用法,国家机关本身的制度权力运作,其他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法律意识(立法、执法的核心思想。在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前者是法制的构成)。法制分为法的历史类型(尤其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统治阶级意志的性质所决定,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封

    4、建主义法)和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海洋法系。6. 大陆法系于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2)大陆法系在饮用法律时首先引用成文法的规定并运用到当前案件演绎的方法;英美法系最先找与当前案件最相似的案例,按遵循先例原则归纳的方法。(3)大陆法系法官起主导作用;英美法系法官是被动的,双方当事人律师起最大作用,可参与举证、调查。(4)诉讼开庭方式: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英美法系采用抗辩式。(5)证据采信:大陆法系按法律在规定范围内行驶;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心证,法官根据自身意识、风俗决定。7. 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

    5、式,包括多种形式,有的需要国家主管机关干预,有的不需要国家主管机关干预,包括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多种形式。8. 法律体系:由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的总体构成,即一国法的内在结构。9. 奴隶制法:保护奴隶主阶级的所有权,确认奴隶在法律上的无权地位;确认并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将神权和政权相结合,为君主披上了宗教的外衣;公开规定等级特权;在法律文化上,奴隶制法还很不发达,保留了大量原始习惯,大多是对习惯法的记载,惩罚手段残忍,以肉刑为主。10. 封建制法:中国: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公民个人土地所有制共存,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稳定中央集权政治稳定、保守,司法行政合一,邢民不分。欧

    6、洲:奴隶制短,很快进入封建制。国有土地逐渐分封领主制。土地禁止买卖,君主的实权相对小,令主在自己的土地上相对拥有独立的权力,形成与国王相抗衡的贵族势力。教会拥有独立的财产、土地,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宗教法庭,政法分离,邢民分离。11. 资本主义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征收、没收、占有,不得干涉自由竞争),契约自由原则(雇主间有竞争自由,国家不应干涉,雇主与工人间可自由订立契约),法治原则(以公布的法律施行统治,以法律的权威代替个人的权威)。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民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公民权利受国家同等保护,违法受同等

    7、制裁,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人民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主权者是人民,因此立法权只能由人民来行事,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天赋人权,针对中世纪的沈泉世界观,建立了法学世界观,法律地位高于神权和君权,基本人权包括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追求幸福权);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司法、行政权分开,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以保证公民政治自由)。12. 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又称工人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质,以共产党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对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敌对阶级和势力转正,而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国家政权。要掌握国家

    8、政权,这是根本问题,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通过掌握国家掌权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通过斗争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国家政权根本首要标志;无产阶级政治统治与实现民主是一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真正民主多家政权,对绝大多数实行民主,对极少数人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政权仍然有阶级和阶级斗争,仍然处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状态下。无产阶级专政专指有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这个时期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后会自动消亡。13.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社会主

    9、义法随之发生变化;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主义法由其本质决定,必须是最尊重人权、最保障人权的法。14.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在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得到的肯定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每个社会的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迟早会引起道德的更替、变化。15. 法与道德:一致性: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二者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因而具有

    10、共同的本质;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在价值取向上一致,他们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有力手段,统治阶级道德又是对法的有力补充;统治阶级道德和法从不同角度执行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职能,法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到的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区别:法是制定的,道德是自然形成的;法有正确正式的表现形式,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社会观念、舆论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而有多阶级就有多少道德体系;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社会舆论保障道德的实施;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法律规范是阶级特有的,道德规范是所有社会、阶级共有的;法律维持现存秩序,统治阶级道德维护法律实施。16. 法与政策:产生于相同的经济基础,并为

    11、之服务;在党的领导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价值取向指导思想一致;社会目标一致;政策是法的核心内容(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依据,社会主义法虽政策变化而变化);法代表国家意志,政策代表阶级意志;法有特殊、固定的表现形式,政策有多种表象形式,法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法在全国、全体公民范围内普遍有效;政策在党组织范围内实施;法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政策通过党纪保证、约束;法律具有稳定性,是党的政策中成熟的部分,政策具有灵活性、试行性。17. 法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其特点是(1)是国家专有的活动,是国家机关进

    12、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其结果直接形成法律规范;(2)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创制程序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3)发的创制是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4)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法的创制有不同的内容。18. 法的创制形式:根据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和国家行政机关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更具国家机关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中央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和地方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经济、商事、行政、刑事立法活动。19.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

    13、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成文法。法的创制是法形成的关键性结尾阶段。20. 法的认可:是指果阿承认并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成为不成文法。法的认可又分为一是国家在事实上承认并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二是国家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认可某些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1. 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从本质上看,法的形成就是统治阶级在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中,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上的要求,并且通

    14、过国家的创制法的活动,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的过程。法形成环节:(1)发的形成最终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2)人们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利益以后,还必须转化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要求。(3)在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等利益,还要通过各种政治活动和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上升为统治阶级。(4)统治阶级通过法的创制活动,认识从相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在不违背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不同利益,形成国家意志,将抽象的法律动机转化、定性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22. 立法制度:是一国、一地区政治法律

    15、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同形式的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位阶和立法技术等内容。23. 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根据立法的进程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述技术。根据立法技术运用的具体程度可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根据法系可分为大陆法系立法技术和英美法系立法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确定性、合法性、无矛盾性、逻辑性、联系性、有限度性、简明性、通俗易懂。24. 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

    16、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主要形式渊源主要分为制定法(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判例法(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经有权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学说和法理。25.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司法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经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仅仅在特定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主要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源、国际条约。2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7、: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方法包括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27. 法律汇编:再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28. 法典编纂: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是法的创制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29. 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理学常考名词解释法 学 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18、。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实法学的职能 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学的产生比法律现象的出现要晚。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种资料的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社会调整: 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方式、行为模式、机构等等都属于社会调整措施的范围之中。社会调整的分类

    19、分两大类:个别性调整、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过程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与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表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随着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性质的改变、机构的瓦解和新的特殊暴力机构的出现,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性质也在改变,出现了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新规范。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为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文化根源。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法的外部特征 法学当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

    20、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

    21、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个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的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因此历史上第一个法的历史类型是奴隶制法;第二个是封建制法;第三个是资产阶级法。这三种类型的法我们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法,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标准的区别。法 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

    22、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目前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比较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输出国是这些法律制度因素的母国,具有典型意义。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一、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一、法的原则的概念和种类。(法的

    23、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是深入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需的;、对正确理解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使我们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社会规范的概念及特点社会规范这种调整社会生

    24、活、社会关系的规则,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是针对每个人的,它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状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在社会规范的内容中,总是反映了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图。社会规范归根到底是被社会经济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社会规范人微言轻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现象,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律调整是从法的动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和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就

    25、是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到底是按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可以看出,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制、法治的概念 法制以法为核心的,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

    26、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行的是法治。法的创制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法的创制是国家及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的创制是国家地专有活动,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法的创制是国家或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订、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基本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7、,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需注意几个问题:、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基本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它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具有三个因素,但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具有两人因素,第一个因

    28、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这种两个因素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前者的结构为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为假定和制裁。这两种规范结合起来发挥作用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并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法的体系的概念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理解法的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想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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