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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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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1、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特别签定条款等内容组成。第一章 借贷条款2第二章 担保条款5第三章 违约责任条款10第四章 其他约定条款12第五章 特别签订条款15借贷条款第一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三十条。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凭证(简称借款凭证,下同)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借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

    2、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二)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三)利率的调整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第五条

    3、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二)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三)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款。(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受托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第六条 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4、月利率30。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但首期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的实际天数计算。第七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约定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三、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一)

    5、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

    6、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四、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五、提前还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

    7、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

    8、同第三十六条。第八条 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所购买的房产等家庭财产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

    9、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按照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发送有关文件。上述方式均无效时,有权在必要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八、保证期间,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第九条 贷款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贷款受托人应与贷款委托人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一、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贷款资料收取、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以及向贷款委托人报送借款人贷款资料;二、负责就贷款有关事宜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所有人及共有人面谈并形成有上述面谈对象签名的书面笔录;三、负责贷款发放

    10、与回收;四、负责保管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五、负责逾期贷款催收,逾期案件的诉讼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六、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七、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八、负责贷款委托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应按贷款

    11、委托人、贷款受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配偶或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向贷款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八、应接受贷款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受托人有效扣款:(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二)按约定将

    12、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0个工作日到贷款委托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被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受托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有效扣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委托人申请扣款,或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委托人:(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

    13、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委托人持有。担保条款第十一条 保证条款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

    14、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三、保证期间 贷款委托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为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由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委托人。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

    15、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五、保证责任(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任何异议。(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

    16、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从保证人在其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六、保证人的其他义务(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委托人对其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保证人应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二)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

    17、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新担保;(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18、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委托人借款套取资金的情形。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八、违约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三)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四)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二条 抵押条款一、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

    19、指借款人购建住房向贷款委托人申请贷款用作抵押担保的住房,本合同所称的抵押权人是指贷款委托人,抵押人是指抵押物产权所有人和产权共有人。二、抵押人以本合同下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贷款委托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确认抵押效力不因新旧权属证书更换而改变,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三、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20、、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四、抵押登记与预告抵押登记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全权委托抵押权人收押、保管抵押物的抵押权属证明正本(原件)等资料。抵押物为期房,暂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在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将取得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应自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未能在三个月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贷款委托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

    21、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五、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贷款委托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委托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得有任何妨碍贷款委托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六、第三方妨碍(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

    22、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委托人,除国家征收、征用等法定情形外,应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委托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新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委托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三)抵押物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被拆迁、征

    23、收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二)至(四)项任一方法处理。七、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一)未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二)抵押人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

    24、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八、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包括国家征收、征用抵押物给予的补偿)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二)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三)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转为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九、抵押权的实现(一)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委托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二)本条款约定的抵押物或贷

    25、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贷款委托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贷款委托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三)贷款委托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四)抵押人与借款人一致的,贷款委托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

    26、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委托人实现抵押权。(六)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委托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七)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

    27、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且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则抵押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八)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抵押人也承担担保责任。十、 违约及处理(一)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4处分抵押财产;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8、 、(二)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二)至(四)项中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三)如果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贷款委托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借款人不一致,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担保人通用条款以下通用条款约定,除特别指明仅适用于某类担保人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抵押人,下同)均须遵守:一、合同条款的变更(一)如果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账号、还款计划、起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

    29、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担保人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担保人仅依照担保条款的约定对变更前的合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1)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三)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协助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四)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贷款受托人承担担保责任。二、费用承担抵押人承担一切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担保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有权按扣收时贷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担保人应付款项。四、担保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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