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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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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 核定 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 二类店和三类店。(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 抗生素、 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 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 ”字样,同时注明上述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 处方药、 中药饮片

    2、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 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 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 放射性药品、 第 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的 经营规模及核定的经营范围等条件确定药品零售企业风险级别, 并从小到大依次 划分为 A 级、 B 级、 C 级和 D 级。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认(换)证检 查、日常监督检查

    3、、 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 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 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 擅自降低经营条 件,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 执业药师等药学技 术人员 “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 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 “黑名单 ”。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 安全“黑名单 ”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药品安全 “黑名单”管理规 定(试行)规定处理。第三章 机构人员第七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 第 75 条、第 82 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规定的情

    4、形。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应具备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第九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 质量管理部门, 根据 企业性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 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药学技术 人员,从事质量管理、 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一)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 1 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二)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 经营

    5、规模相适应的至少 1 名执业药师 (含执 业中药师)和 1 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三)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 1 名执业药师 (经营 范围包括 “中药饮片 ”的还应配备至少 1 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 技术人员,下同)和 2 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配备若干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 其所属每间连 锁门店至少配备 1 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五)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 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验收

    6、、 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 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七)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条件。(八)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 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至少包括姓名、 执业注册证 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 记录应存档备 查。第十二条企业应按本管理办

    7、法分类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 员,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 100 平方米(不足 100 平方米的按 100 平方米计),需增加 1 名执业药师。第十三条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 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 验收、养护、保管人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 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 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四章 设施设备第十五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

    8、所 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珠三角等地区可结合已有企业现状、人口密度及合 理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不小于 60 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 面积。第十六条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 必须有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 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第十七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第十八条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 无污染物、 地面和墙壁平整、 清 洁。企业营业场所应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并安装空调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舒适, 药品储存、 销售、陈列区(库、柜)应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 湿度的设施设备, 确保药品储存、销售、陈列温度符合

    9、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第十九条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一)配置与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 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凉柜、阴凉区、冷藏柜、冷藏箱等);(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存放、处方调配及计量、卫生要求的的 药斗、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中药饮片应置于原包装内销售,未销售完的 原包装不得弃置);(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毒性中药饮片和罂粟壳的, 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 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四)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五)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10、, 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 的实施条件;(六)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第二十条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 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 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 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三)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 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六)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

    11、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具 有功能主治声称包装的中药饮片等药品不得置于非药品区域);(七)设置坐堂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或开展远程诊疗的, 其诊疗场所应与药品经营 场所有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第二十一条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 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 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 仅限符合国家规定的、 并经许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同一总部

    12、的统一管理下, 统一商号,统一质量 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 (简称“七统一”)。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能满足药品追 溯的要求, 其经营信息应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计算机系 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相关规定, 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 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 验收、储存、陈列、养护、出库复核、运输、 配送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 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对不符合药品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 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 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 时和有效。第二十五条 电

    13、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定期备份。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 销售凭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 称、生产企业名称、 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日期等内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应与总部、 配送中心(仓库) 实现计算机网络实 时连接。第二十六条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 有明显标识, 并配置所需 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第二十七条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包装用品第二十八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 等。第二十九条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 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 退货药品和不合 格药品应设置专库或

    14、专柜 ,并实行色标管理。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 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及其附录有关规定, 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设置顾客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意见簿。第三十一条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管理;(3)药品验收管理;(4)药品陈列管理;(5)药品销售管理;(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7)处方药销售管理;(8)药品拆零管理;(9

    15、)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10)记录和凭证管理;(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6)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17)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8)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20)计算机系统管理;(21)药品追溯的规定;(22)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

    16、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验收、销售;(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4)药品拆零销售;(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 店负责具体实施。由连由连锁门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 包括:1)药品采购记录;(2)药品验收记录;(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4)药品养护记录;(5)药品销

    17、售记录;(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9)温湿度监测记录;(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 按相关规定实 施。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时, 将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及实际具备的条件与本管理 办法所对应的分类设置条件进行比对核实, 所有检查项目应与相应的分类设置条 件相一致(合理缺项除外),否则应以下一级分类核定其经营范围。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广东省开 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2013 年修订)同时废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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