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词:招投标 不良行为 处理 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季忠正书记,朱晓敏副市长抄送:省招标办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 9月 13日印发共印300份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视为放弃投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核实标书内容后,进行行为认定记录,6个月内累计满三次的,按放弃投标认定: (一)开标时迟到的;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注册建造师、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而未到场的; (三)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身份证)的; (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3、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九)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放弃中标处理: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串通投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如姓名相同,以身份证为准);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5、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第八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认定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
6、管理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公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符合第三条情形的,在网上公示3个月; (二)符合第四条情形,第一次发生的,及时予以告诫;第二次发生的,约谈投标单位负责人,责令其作出承诺;第三次发生的,在网上公示3个月; (三)符合第五条情形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网上公示12个月; (四)符合第六条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在网上公示24个月; (五)符合第七条情形的,在网上公示24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网上公示期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
7、不得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上述条款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格式化载明。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在招标文件中另外新增相应条款,但应将新增条款及其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等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招标人招标项目投标人质 询 内 容(包括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问题) 年 月 日 时 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时 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处理意见上述行为符合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第 条 款 项的规定,按 处理。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