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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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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1、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泰州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三条 标准学制为年。第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最长修业年限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年。相关规定如下:.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

    2、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次,累计时长不超过学年。.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新生应持泰州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周。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未请假超过周、或虽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周不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报到之日起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

    3、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如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

    4、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本学年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遇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第四章 选课与考勤第十条 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基

    5、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专业知识结构所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规定的学分要求自主选修。.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全校开设的若干门人文社科类、经济类、艺术类、自然科学类等公共选修课程。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教育学分及能力培养学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种培

    6、训班、结合专业进行社会实践,经考试合格或取得相应证书者可获得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完成学业。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和其他规定环节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按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办理;请假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备案,期满后应及时销假。第十四条 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处理。学生缺席专业

    7、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以课时天计。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泰州学院考试纪律,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成绩。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的,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任课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 关于缓考的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

    8、病假证明),经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 .凡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组织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 .各类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没有缓考。第十八条 关于旷考的规定: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作旷考处理。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记“”分,并注明“旷考”字样。第十九条 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分,并视其违纪情节,依据泰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第

    9、二十条 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形式;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优秀(分)、良好(分)、中等(分)、及格(分)、不及格(分及以下)五级分制记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育教学单位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单位审核和教务处

    10、批准后,可根据考勤和课内教学等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方式评定成绩。第二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免费参加补考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及格”等次学分(学籍表标注并按分记载)。各教学单位应在下学期开学初周内完成补考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重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毕业和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考核成绩,课程绩点(考核成绩)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 )是综合评价学生成绩高低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是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六条 交换生、转学

    11、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相关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第六章 重修、免听与免修第二十七条 重修规定如下:.被任课教师取消考核资格、考试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学生,一律重修。.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选修课程除选择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及格以上等级,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择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最好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学分费标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

    12、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类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考核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特殊专业课程组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可由教务处与有关教学单位统一组织,滚动开课。第二十八条 免听与免修规定如下:.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须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资格。.大学

    13、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但必须参加专业(行业)英语课程的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年级教学大纲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专转本”学生转入本科学习以后,已修通识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课程可申请免修。.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免听、免修手续于每学期前三周办理,其它时间一律不办理。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须填写泰州学院课程免听(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并将免修通知送交院系任课教师。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4、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转学:.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心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其学习和科研成果表明在某门学科确有能力,转专业培养后能充分发挥其才能者,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新生,或修业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一半以上学生。.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拟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经历者。.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等定向、委托培养者。.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15、。.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及转入学校体检标准者。.应予以退学者。.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及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以下规定办理:.校内转专业的,由符合条件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

    16、、直辖市)教育厅,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须经拟转入院系和教务处进行专业考核。第三十二条 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经审查后,可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专业后,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取得学分,按专业类公共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

    17、业选修课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补修学费。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以上者。.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且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者。.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视为连续休学。第三十五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学生填写泰州学院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

    18、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在校学习两年后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经院系初审、教务处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年,并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作取消学籍和取消电子注册处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选课结束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周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

    19、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三十八条 复学申请须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一年期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院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或由学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跟班试读,但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取得

    20、相应学分。第九章 退学第四十一条 对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课程总学分的,在其他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课程总学分的的学生,由院系审核,教务处签发,给予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二条 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课程总学分的;或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可予以试读。试读必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试读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不愿意申请试读,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立即取消试读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

    21、之一者,应予退学:.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者。.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因此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者。.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一学期旷课超过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两周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本人申请退学者。.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恶意不履行缴费义务者。 第四十五条

    22、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凡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将相关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签收。.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可申办退学证明,或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或取得学分)申办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

    23、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最长修业年限已满,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再次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标准学制年限已满,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编入相应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者领取结业证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者,作

    24、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其确已改正,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日期。第五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至少已取得学分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分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

    25、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取消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第五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泰州学院学士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第五十七条 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审核和学籍异动处理等相关工作。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或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或泰州学院成绩单,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泰州学院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与学籍相关事宜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起五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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