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规模方面,2013年约为56.43万亿元,2014年约为100.5万亿元,2015年约为76.42万亿元(见表一)。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火热的背后,明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品种、多达几十家金融机构的发行机构和差异较大的收益率,也随之带来了巨大风险,“飞单”案件频发,如:2011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北京中鼎投资中心入伙计划”1.19亿元“飞单”案,2012年广发银行“大观言基金”767万“飞单”案,2013年民生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980万元“飞单”案、农行北京市分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2248万元“飞单”案,这些公开报道的“飞单案”大多由银行员工私售,涉案金额大、涉及众多银行客户,涉案员工专
2、挑银行“VIP”、“熟客”下手,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给客户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银行声誉。一、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特征银行员工“飞单”业务,是指银行员工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及销售渠道,私自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行为,从中获取不法收益。从爆发的众多“飞单”案件来看,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其银行员工的身份,借助银行的声誉,获取客户的信任,频频“飞单”案件背后的利益动因,员工为的是获取高额的佣金,而客户则是信赖推荐人背后的银行“金字招牌”,被其“高额收益”所诱惑。此类银行员工“飞单”案通常具有以下几类显著特征:第一,银行员工借助银行的声誉,以所服务银行员工的身份进行推介,客户易认为是员工
3、所服务的银行正规销售产品;第二,员工往往通过在银行营业场所和渠道进行销售,极易骗取客户信任;第三,银行员工通过销售此类理财产品,可以收取高额的销售佣金,这也是“飞单”频发的重要利益动因。从私售的产品看,包括基金、保险、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而尤其以投资起点较高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居多。二、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参与形式从目前已公开暴露的银行员工“飞单”案件来看,银行员工主要通过机构“飞单”、个人“飞单”、集体“飞单”等形式参与,以个人“飞单”形式为较为普遍,手段比较隐蔽,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机构飞单”行为,个别银行基层机构为争取第三方产品发行人及关联企业资产、负债业务,在银行营业机构代销
4、非本行准入的理财产品。二是“集体飞单”行为,指同一机构客户经理、柜台操作、授权主管等多人参与“飞单”,往往多名银行员工联手参与,较难发现。在此两类“飞单”行为中,由于对关键岗位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其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发现。三是“个人飞单”,员工利用其银行员工身份和掌握的大量客户信息,在其服务银行的场所向客户推介,极易获得客户的信任或专挑“熟人”下手,违法代销非法的或非本行代理的理财产品。四是银行员工私自将有产品需求的客户信息介绍给第三方机构完成的“准飞单”行为,充当信息捐客。第三、四类“飞单”往往涉及员工个人账户有大量的资金汇集或转出,或者有从对公账户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
5、提成,转账摘要为XX提成等特点,有较明显的风险特征。三、银行员工“飞单”的风险控制策略(一)建立“网格化”的员工行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员工的异常行为管理在“飞单”案件中,银行员工以获取高额非正当收益为目的,而参与其中的员工往往在日常接触人员、员工财户资金、个人财产、员工精神状态等方面出现较多异常。如果基层银行能从内控制度出发,建立“网格化”经常性的员工行为管理制度,从员工的劳动纪律、精神状态、工作状态、个人财产申报等多角度,对员工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并按个人建立员工行为管理台账,将对参与“飞单”案的员工异常行为起到监控。(二)加强“飞单”模型建立和风险触发事项监控在“飞单”案例中,投资人均须通
6、过其银行账户将资金划转至管理人或融资方,或利用员工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往往涉及员工个人账户有大量的资金汇集或转出,员工获得收益时,有从融资方账户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转账摘要为XX提成等特点的明显风险特征。在内控管理中,如果能结合央行反洗钱系统,通过分析“飞单”下划款的金额、时间、笔数、收款方式、划款方式和上述的风险特征,及时识别哪些账户中的划账行为可能涉嫌“飞单”,那就能够对防范“飞单”起到很好的作用。当下,各家金融机构都已经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和风险实时监管,如果能结合“飞单”特征,建立监测模型,当监测模型认为某一笔或数笔划款可能涉嫌“飞单”划款时,及时触发风险事项,并进而采取下一步跟进措施,无疑将
7、对“飞单”案件起到早预防、早发现、早监管。(三)建立可疑事件报告制度在此类可疑事件报告制度中,涉及“飞单”案件的划款业务经办人员要根据风险“端倪”,及时识别经办的划款行为,将其认为可能为“飞单”划款的行为直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该报告制度中,依赖于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对可疑划款行为的把握,即什么样的划款可以被认为是可疑事件。根据可疑事件,则要建立划款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通过直接报告机制,可有效防止本级部门领导对划款业务经办人员可疑事件报告的不当干预。可疑事件报告要区分划款方式,分别从柜台、自助机、网银三种方式进行识别,并分为三种报告机制,一是是柜员报告机制,当客户
8、或本行员工通过柜台划款时,对于金额较大,或者柜台认为可能存在“飞单”行为的划款时,由柜台对客户进行提醒,并于划款后及时将划款信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二是在自助机端,由大堂经理参照柜员报告机制履行可疑事件报告的职责。三是在网上银行端,则是通过科技部门设计系统程序,在划款前设计弹出框提示飞单风险问题,在划款后,由系统自动识别划款行为的可疑性,对于符合可疑标准的,由系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信息进行提醒。(四)加强金融机构的印章管理在“飞单”中,投资者所购买的产品,大多由银行员工推荐,在工作时间、在银行办公场所、在银行柜台办理。经办此类业务时,部分银行员工更是以非正常手段获得印章使用权,利用所掌握的印
9、章在相关飞单协议进行盖章,绑架银行信用。当大多数投资人在遭遇兑付危机后,投资者都以形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群体性私售“飞单”案例中,涉及支行领导到基层客户经理、柜台经办员工等一条完整的业务经办链条,在其私售过程中,“飞单”的相关要件加盖了齐全的支行印章、柜台业务章,从法律上具备了必要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形成表见代理,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印章的管理,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门的印章管理岗,防范此类风险。(五)建立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从已公开爆发的“飞单”案件来看,私售“飞单”的银行员工大多是基层客户经理,手中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和业务
10、资源,明知其办理的是私售“飞单”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牟取私利,仍肆无忌惮地私售“飞单”,其主要的一个心理即是认为若事件在本行或本机构被发现,由于其掌握了大量资源,可随时到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业务,不会对其收入、工作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当前“飞单”行为已开始从银行业蔓延到保险业,而整个业务链条的参与人员更是涵盖了银行、保险、信托、第三方理财、基金、证券等金融行业,因此对相应人员的监管和准入不应仅仅局限于银行,而应扩大到整个金融行业,即对“飞单”私售人员由监管部门制定黑名单管理制度,采取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要求在整个金融业内均不得录用。参考文献1孙辉.齐抓共管多举并措有效防范理财产品飞单业务风险.时代金融,2014年第10期中旬刊.2刘文,姚小波.银行员工私售飞单的形式与风险防范.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10.作者简介:潘贵宝,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昆明分局审计二处高级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