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南院)*楼(友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该研究所所长。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平山路*div杨正广。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办公楼iv冯峻林。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研究所)与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新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勘察设计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自然之友研究所起诉请求判令:1.
2、水电集团新平公司和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以下简称嘎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2.水电集团新平公司和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共同支付自然之友研究所因本案所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专家咨询费等;3.本案诉讼费由水电集团新平公司和昆明勘察设计公司共同负担。具体事实与理由为:戛洒江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境内,淹没区域位于新平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2016年3月29日,该水电站导流洞工程
3、开工,其正常蓄水水位675米,坝高175.5米,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8月首台机组发电,同年年底全部机组投产。该水电站建设单位为水电集团新平公司,总承包方为昆明勘察设计公司。2017年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野外调查中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处于戛洒江水电站蓄水以后的淹没区域内。据自然之友研究所了解,新平县绿孔雀栖息地中的低海拔河滩、河流沿岸季雨林以及缓坡林地将被尽数淹没。原属于双柏县恐龙和保护区的绿孔雀重要栖息地也将被部分淹没,而且,该水电站建设还配套有清库即砍伐河道两边树木、道路修(改)建工程。上诉开发建设活动的叠加效应,将
4、使中国面积最大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极有可能造成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经过数次调查和专家评估,自然之友研究所了解到,戛洒江水电站建设施工和淹没区域生态价值极高,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该水电站所在的红河流域中上游为我国绿孔雀种群密度最高的地方,同时,该区域保存着较完整、面积较大的季雨林以及热带雨林片段。戛洒江水电站建设会淹没绿孔雀重要栖息地和季雨林,对本区域内绿孔雀种群生存会带来重大风险,因此,应先暂停戛洒江水电站的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之友研究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5、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公正裁断,支持自然之友研究所的各项诉讼请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院没有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经验缺乏,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沟通和协调。根据案件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及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本案情况及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据
6、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鲁军审判员李年乐审判员苏静巍二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江娜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法院依法定程序撤回在本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其余网站有义务免费及时撤回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