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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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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第九条 阿拉山口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对应统一上报口径。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虽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下,但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

    2、劣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或突破年度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 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伤害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火灾死亡事故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或城乡居民一次受灾3户以上的;或一次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或财产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的;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因雷击死亡1人以上或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其他

    3、单位或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分析通报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能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职责的事实和证据;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及签订责任书情况;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是否按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火灾、交通等事故防

    4、范措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在所辖区域或行业及下辖单位开展了四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各级政府本年度重点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企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做到常态化、持续化;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

    5、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是否能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十一) 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每年对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十二) 本部门、本单位(系统)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十三) 安全生产的相关决定、通知、档案台账、制度措施,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文字记录,形成的会议纪要、信息,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等;(十四) 是否为职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十五) 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相关情况。第

    6、十四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追究, 不得以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替代对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对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党委、政府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党委、政府名义向市党委、政府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政府对发生事故责任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上做公开检讨;市安委办在全市通报批评;发布警示、警告; 立即制定事故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市安委办; 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扣分项;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问责;主要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

    7、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事故责任的进行挂牌督办;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行业、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向市政府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政府对发生事故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警示约谈; 在市级安全生产会议公开检讨;市安委办通报批评; 立即制定上报事故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市安委办; 对发生事故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对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停职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第十七条 对企业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写出反思检讨报告;市安委办对发生事故单位企业进行警示约谈; 对发生事故的主管企业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媒体曝光批评(持续跟踪、整改落实); 对企业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按法律、条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证照;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9、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事故发生单位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十一)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在对责任单位追究责任时,如果该责任单位因人员、资金、装备等保障不到位而无法正常履职的,同时追究相关保障部门或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不予以追究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且有证据予以证明的; 其他法定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条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

    10、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两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未吸取事故教训,对相应生产安全管理或者安全监

    11、管制度及防范措施未予以补充、完善的。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安委会会同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以进行一次复核,并记录在案; 拟被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

    12、意见; 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市党委或市政府,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按照责任追究决定,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做出追究决定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事故发生区域负有职责的行业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落实“三个必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第二十八条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艾比湖镇、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行业领域)、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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