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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行政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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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行政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事项和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法律、法

    2、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审批

    3、、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

    4、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

    5、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6、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使用、丢失、损毁和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

    7、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

    8、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

    9、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

    10、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

    11、别严重过错。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

    12、政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

    14、,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

    15、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八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16、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申诉、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申诉、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第四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

    17、,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申诉、控告的,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有权机关收到投诉、检举、申诉、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同级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申诉、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18、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七条 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相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第四十八条 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之中。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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