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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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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

    1、6.1 一般规定126。2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133 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146.4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187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217.1 一般规定217。2 水平位移监测227.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237.4 竖向位移监测23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246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257.7 地下水位监测258 倾斜监测269 裂缝监测2710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277.11 土压力监测287.12 孔隙水压力监测287.13 锚杆内力监测298 监测周期与频率309 监测报警3210 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3511 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37附录A 基准点标志及埋设38附录B 水平位移工作基点

    2、埋设40附录C 监测点元器件标志规格及埋设42附录D 基坑监测日报结果汇总表46附录E 水平位移与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47附录F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49附录G 围护桩(墙)与立柱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50附录H 支撑、锚杆内力监测日报表51附录J 地下水位监测日报表52附录K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53附录L 倾斜监测日报表54附录M 裂缝监测日报表55附录N 巡视检查日报表56本规程用词说明57条文说明581 总则1.0。1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基坑安全,保护基坑周边环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

    3、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特点和需要,特制定本规程。2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地铁、隧道等基坑工程监测可参照本规程。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及时提供有效的监测成果.1.0.4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532 术 语2。0。1 建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开挖所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2.0.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monitoring o

    4、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实施的巡视检查、仪器测量和安全监控工作。2.0。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管线、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2.0.4支护体系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为保证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或永久)性支挡、加固、保护的结构体系.包括围护体系和支撑体系.0.5围护体系retaining structure承受基坑

    5、侧壁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围护结构,由围护桩(墙)、止水帷幕、冠梁等构件组成。0.6支撑体系 bracing system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水平受力构件或结构体系,由围檩、支撑(或锚杆)、立柱(桩)等构件组成。0.7锚杆 anchor rod一端与围护桩(墙)相连,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为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程中,锚杆为锚杆和锚索的总称。0.8冠梁top beam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并与围护桩(墙)连接的用于传递受力或增加围护桩(墙)刚度等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0.9 围檩 enclosi

    6、ng purlin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以下一定深度处传递围护桩(墙)承受的水平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10监测网 monitoring network为变形监测而建立的由基准点、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11 基准点 benchmark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在外围布设的需长期保存、稳定可靠的测量控制点.12工作基点working control point为直接测定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2.0.13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直接或间接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2.0.14 水平位移horizontal displacement监测对象在水

    7、平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0.15 竖向位移 vertical displacement监测对象在竖直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16深层水平位移 deep horizontal displacement围护桩(墙)或土体在不同深度产生的相对水平位移变化。17土体分层竖向位移layeredvertical displacement不同土层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变化。18坑底隆起(回弹) basal swelling(rebound)基坑开挖卸除土的自重后,由坑底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隆起现象。19地下水位 groundwater level地下含水层中水面的高程。基坑内外采取的截水、降水、排水或

    8、回灌等措施会引起地下水位的变化。2.0.20倾斜 inclined monitoring 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21内力监测internal force monito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支护体系的内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内力监测包括围护桩(墙)内力、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力等的监测.2.0.22压力监测pressure monito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土体及地下水压力变化情况进行的监测,基坑压力监测包括基坑内外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监测。2.0.23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24监测报警

    9、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为保证建筑基坑支护体系与周边环境安全,对监测对象变化可能发生突变或危险所设定的警戒值,用以判断监测对象变化是否超出允许范围、是否出现异常或危险.0.25信息化监测informationized monitoring在计算机网络与远程通信技术支持下,利用精密电子仪器与数字传感器,通过相关软件实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信息的快速获取、网络传输、即时处理、智能分析、在线管理的监测方法.3 基 本 规 定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2 建设单位

    10、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的监测单位实施基坑工程监测。0.3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设计值和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要求、基坑使用期限等。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不宜小于基坑边至3倍基坑开挖深度之间的区域,遇地铁、隧道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扩大监测范围.3.0.4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技术交底。3.0。5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能力、监测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核

    11、查,形成的记录文件作为检查验收依据。3.0.6 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违规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检查督促监测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3.0.7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8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上岗工作牌及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9基坑工程监测宜遵循以下工作流程:1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2 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查;3 仪器设备和元器件的选择、校验或标定;4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验收;5 现场仪器监测及巡视检查;6 监测信息处理分析,提供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7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

    12、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3.0.10基坑监测前应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相互沟通,宜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0.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0.12监测单位应对现场监测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多参数印证,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监测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建设及相关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3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 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

    13、录;3 危险报警分析报告;4 阶段性监测报告;5 监测总结报告。4 监 测 方 案4。0.1编写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且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1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2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3 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构)筑物及相邻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地下管线的埋深、类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形式及保护要求等.4.0。2 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详细调查基坑周边环境状况,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调查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调查内容应包括:1 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包括:倾斜及裂

    14、缝情况等;2 周边地表、道路及管线的现状;3 相邻工程施工情况.3 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0.4 监测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基坑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及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等;2 监测目的与依据;3基准点与工作基点的布设;4 监测内容与要求,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巡视检查内容等;5 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监测人员配备

    15、、进度计划、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6 信息反馈与处理措施,包括:监测成果、异常报告及应急预案等。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进行专项审查后方可实施。1 距基坑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构)筑物,燃气、给排水、军用光缆等重要管线;2 基坑外边缘距离周边建(构)筑物小于3m;3 距基坑边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隧道、人防等重要工程设施;4 开挖面积大于20000m2;5 围护、支撑、止水及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6 发生险情、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7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16、6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周边有建设工程相继施工及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并调整监测方案.按4.0。5条规定需进行专项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 监测项目5.1 一般规定5.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巡视检查与仪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1基坑围护桩(墙)、边坡、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围檩等;2基坑内外潜水(承压水)、降水或回灌后水位;3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坑内、坑外土体;4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5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线、人防、地铁、隧道等;6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5.1.2

    17、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并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5。2 巡视检查1在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阶段,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频率不应低于仪器监测频率,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视检查频率,并做好巡视记录。5.2.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1 支护体系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2)围护桩(墙)、冠梁、支撑、围檩及构件连接节点等有无裂缝或裂缝变化情况;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突涌。2施工工况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

    18、有无差异;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土方出土路线及支锚设置与拆除工况是否与设计、经论证的土方开挖方案要求一致;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4)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3周边环境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或裂缝变化情况;3)周边道路(地表)有无裂缝、沉陷;4)邻近建设工程施工变化情况。4监测设施1)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标识及保护情况;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5根据设计要求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19、。5.2。4对巡视检查情况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结合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5.3 仪器监测3.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3.1确定.表5。3.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序号监 测 项 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1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应测2围护桩(墙)、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宜测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测4立柱变形5坑底隆起(回弹)6地下水位7围护桩(墙)内力8支撑梁(板)与锚杆内力9立柱内力10土压力、孔隙水压力11周边地表竖向位移、裂缝12周边建(构)筑物竖向位移、裂缝倾斜、水平位移13周边管线变形2当基坑深度大于15m、地质情况复杂或基坑影响范围内有地铁、隧

    20、道、重要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特殊情况时,监测项目除按一级基坑确定外,尚应根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6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6.1 一般规定1。1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应按照统一标准,参照附录AC。1.2基准点应预先布置与埋设,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少于2周.确定其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3基准点应定期检核,频率不低于半月/次.当发现基准点被扰动或破坏时,应使用相邻基准点代替被破坏基准点,并重新布设,且应及时上报建设及相关单位.6.1。4 监测点的布设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监测对象的形状、位置以及施工进度、期限等

    21、因素,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满足监控要求,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5 监测点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位置应满足通视条件,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并减小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6 监测点应设置保护装置与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负责保护,避免监测点被遮挡、覆盖、破坏等情况发生.7传感器导线应连接牢固,引出的导线接头应进行防水、防潮及绝缘处理,并做好编号与防护措施。1.8 在施工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天对监测点进行巡视检查。若发现监测点被破坏,应由造成测点破坏的单位及时按照监测要求恢复,并上报建设及物权单位。9在监测点布设阶段,对于被破坏

    22、后难以恢复的监测点,宜按规定数量的1。2倍进行设计和布设.1.10 在施工监测过程中,各监测项目有效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设计数量的80,重要部位如基坑各边中部位移点、主要轴力监测点、周边建(构)筑物的拐角处的位移点等不得缺失,如有缺失,能够恢复的应立即补设,且监测报告应反映前期监测结果;不能恢复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代替监测项目.11 各监测项目监测点宜布设在垂直于基坑边方向的同一剖面上,以便通过各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印证,做出准确分析和判断。1.12 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1.13 位于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地铁、隧道等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

    23、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布设,尚应满足物权单位的技术要求。1.14 各项目监测点应采用统一编号和图例,编号应由监测项目代码与监测点序号组成。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宜符合表6。1.14的规定.表6.1。14 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监测项目代 码图 例备 注围护桩(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QH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QT,采用竖向位移图例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QD深层水平位移CX立柱竖向位移LH倾斜LQ内力LZ支撑内力ZC锚杆内力MGQL土压力TY孔隙水压力SYHTFHSW周边地表DH裂缝DFJH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JZ,采用竖向位移图例水平位移JDJQJFGX1.15 监测点布设完成后,应由建设、设计、施工

    24、、监理、监测等单位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和布设方法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行;2 监测点及元器件采用成品件;3 对埋设的监测点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4 初始数据已采集且稳定。6.2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6.2。1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应布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远离道路、铁路、地铁、施工场地等,防止受到碾压和振动的影响。2 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作基点数量应根据基坑形状和监测需要设定,应布设在基坑拐角或附近相对稳定的地方;2 工作基点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时,观测墩上应根据使用仪器和照准标志

    25、的类型配备通用的强制对中设备,对中误差不应超过0.1mm;3 在通视良好、距离较近及监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临近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4 每期观测时,宜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3 竖向位移基准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通视良好,基准点与监测点距离不宜超过100m,以保证监测精度;2 不应将基准点埋设在低洼易积水处。为防止土层冻胀的影响,基准点的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0.5m;3 基准点宜采用混凝土标石类型。周围有坚固建(构)筑物(房屋、塔、碑等)或石崖壁时,可埋设墙角水准标志或在稳固凸出处做标记作为基准点;4 可利用城市中的永久水准点或工程施工时使用的临时水准点作为基准点。6.3 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6.3.1围护桩(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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