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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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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docx

    1、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规范工伤报险程序, 最大限度地降 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工伤的界定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3.1.4患职业病的。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2、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3.2.1 项、第 3.2.2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 3.2.3 项情形的,

    3、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3.1故意犯罪的。3.3.2醉酒或者吸毒的。3.3.3自残或者自杀的。4责任划分4.1各厂、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 现场保护, 事故上报相关部门 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 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 24 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 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报险所需的各种证 明及票据。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

    4、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 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3保卫部负责厂内交通、 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4行政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 行。4.5企管人事部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 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 评残、 安置、复工的管理。5工伤管理程序5.1办理投保5.1.1各厂、部在每月 3 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

    5、单上交 企管人事部。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 5 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 报保险公司。5.2事故处理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 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 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部长)及公司总调度室。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 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 还应及时向上 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 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5.2.5治疗

    6、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 厂、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5.3 责任追究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5.4报险程序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 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 24 小时内向企管人事 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5.4.1.1厂内事故事故发生后,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 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 并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 (须 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以确保企管人事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7、或发生交通事故, 须由保卫 部门及时与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交涉, 25 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 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5.4.1.2厂外工伤事故员工因工外出期间, 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 须 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 24 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 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 25 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的责任认定书。5.4.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 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5.4.2.1门诊治疗的须提供5

    8、.4.2.1.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门诊病历。5.4.2.1.3用药明细及发票。5.4.2.1.4检验报告单。5.4.2.2 住院治疗的提供5.4.2.2.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2.2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5.4.2.2.3用药明细及发票。5.4.2.2.4检验报告单。5.4.2.3注意事项5.4.2.3.1 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 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 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 5002000 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 工伤事故, 如因工伤员工

    9、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 造 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5.4.2.3.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 补贴给出资人。5.4.2.3.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 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 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5.4.2.3.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 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 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

    10、劳 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 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 实现安全生产和文 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 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2、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 以下简称安委会 )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 织领导机构, 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 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11、工作, 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 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 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安委办 ) 负责处 理。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 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 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 确保生产安 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 ( 房) 、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生产的

    12、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 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 确性。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 作。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 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 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

    13、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 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 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 (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 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

    14、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 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机楼 (房)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 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 (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设施及劳动保护 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3、检查和整改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 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

    15、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 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 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十四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 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十五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 措经费项目列支。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 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 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

    16、的负伤或死 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 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 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 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 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 但由于企业设备、 设施或劳动的条 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十七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日,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十八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

    17、的生产事故 ( 不含交通事故 ) ,按经济损失 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万元,不满 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万元,不满 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0 万元的事故。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 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 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 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 (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 速指

    18、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 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 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二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 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 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 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 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 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

    19、报告一并送交安 委办。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 10%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 ( 基数 1.0 计) 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 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 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 可视情给 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 2 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超时限两天属瞒报 ) ,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 内的

    20、奖金。7.开“带病车”, 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 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 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 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 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 按玩 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 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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