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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监督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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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监督制度文档格式.docx

    1、凡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应当予以征集。第九条信用信息征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交换,组织企业自行申报等方式实现。部门信用信息交换主要由信用办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中心”具体实施;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主要由各所(分局)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征集。信用信息的征集,尽可能通过网络实现,由信息产生者直接输入。第十条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数据库。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平台以省局软件为主,以

    2、区域性软件为辅。省局软件包括*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网上年检系统。区域性软件包括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系统和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等。第十二条各所、分局负责录入的(一)、市场准入系统中的由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信息,市场主体年检、验换照时所采集到的各类信用信息,个体收费信息,数字证书申领;(二)、日常查检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工作提示、督办下达模块的信用监管信息;(三)、市场管理系统中的市场经营者管理信息;(四)、案件系统中的案件处罚信息。(五)、利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六)、负责录入“食品安全监

    3、测预警系统”中的食品检测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商品质量定量检测信息,(七)、“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系统”中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信息,(八)、“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中的商标印制企业监管信息。第十三条各业务科室负责录入本科室形成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运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监管类别,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指导基层各所、分局开展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信用监管工作。(一)注册分局负责录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信息及到期处理。省知名商号信息;运用信息提示功能开展业务工作。(二)企业监管科负责录入黑名单解除信息,监督信用监管提示信息的落实。(三)经济检查科负责在案件系统中录

    4、入案件处罚信息。(四)、消保科负责录入商品质量的抽查信息等。(五)、市场合同科负责录入市场登记变更信息、星级市场信息、经纪人管理信息、合同管理信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拍卖活动备案、格式条款备案及其他特殊行业经营企业的监管信息;协助省信用促进会开展工作,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任务;帮助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市场建立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体系。(六)、商标广告科负责录入商标印制单位及其信用信息、广告经营单位信息及其信用信息、企业的驰名商标信息、著名商标信息、知名商标信息和*市名牌商标信息。(七)、信息办负责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八)个民协、消费委、123

    5、15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录入各自工作职责内的有关信用信息。第十四条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在信息录入有冲突时,由信用办作具体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只用于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第十六条各所、分局、队经办的对不属于本市登记注册的本省内的市场主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文书上报经济查检科,统一抄送该市场主体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七条各所、分局和业务科室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业务科室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非依权限、程序规定的,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企业信用信息。各所、分局的公共

    6、帐号只保留查询。第十九条不同单位、部门提供同一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基本信息的,采用登记部门、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荣誉性信息的,采用授予部门提供的信息;属于处罚性信息的,采用处罚机关提供的信息。第四章信用监管评价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行为规范信息为主,信用能力信息为辅,对企业信用监管状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第二十一条我局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按省局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辖区外的企业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企业信用监管评价。辖区内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监管评价。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由计算机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监

    7、管评价标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确定监管类别、进行日常检查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市局信用办在每年11月30日,对全局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监管状况作出年度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长期保存。第二十七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业务科室发现并经证实企

    8、业在评价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上报信用办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重新评价结果作为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第二十八条年度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定之后,各所、分局和各业务科室发现企业有新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即时评价,同时相应调整该企业的监管类别。即时评价结果仅作为调整监管类别的依据,不影响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第五章信用反馈第二十九条信用反馈是将年度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告知企业,并据此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

    9、的信用自律教育。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主要记载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各项得分情况、主要信用积累情况、主要信用流失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提示等内容。第三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只向被评价企业反馈,供被评价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向其他单位、个人公开;但被评价企业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信用反馈的方式,可以是书式邮寄,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送。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加盖实施评价机关的公章。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反馈;信用等级为aa、a、b、c、d级的,反馈形式不限。反馈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第三十三条提倡采用短

    10、信平台进行信用反馈。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征集,建立完整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手机号码数据库。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各所、分局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拥有数字证书(ca)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第三十五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无差错的,不予重新评价;如用于评价的信用数据有差错的,且非企业责任造成的,企业可以重新提供同期、有效的信用数据,经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并调整企业当年的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第六章信用监管提示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提示是利用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其它信用信息,依据特定规则由工商业务系统软件

    11、产生,指导和提醒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应企业予以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工作信息。第三十七条依据省局制定的信用监管提示目录,信用监管提示分为关注提示、警示提示、限制提示三种类别。关注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予以注意或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警示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不予办理、巡查、告知、告诫、立案、予以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或取消已获得的信用资产等具体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记录。限制提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进行严格的限制,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在相应环节依据内容自动控制操作。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提示信息,不能由计算机软件自动处理的,根

    12、据信息类型,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录入、维护。第三十九条可以办理的信用监管提示信息,管辖单位在一个月内予以办结。第七章日常检查第四十条各所、分局根据年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设置监管频率,在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管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运用信用提示功能开展日常检查,完成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企业信用监管事项。第四十一条各所、分局根据企业的监管类别、本单位的人员状况、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等,结合*市工商局片区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每周片区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组织实施日常、专项和特殊检查。无巡查户口或巡查结果的工作计划视为无效。各所、分局的工作计划发布者应及时关闭或结转

    13、超期的工作计划。第四十二条新增户口建档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因区域划分等原因需重新建档的时限为一个月。第四十三条企业的监管类别,以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按照监管要求的不同,监管类别分为a类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d类监管。a类监管。实施低频率监管。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未列入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重点检查亮照经营、证照有效期、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年检申报、被举报事项等情况;主要帮助企业提高遵法守信水平,获取更多信用资产;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aa级企业,实行重点企业走访制度。可实行跨年度检查。b类监管。实施较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

    14、监管等级为b级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等。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c类监管。实施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投资设立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属于一级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等。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d类监管。实施按需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主要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相应事项

    15、等的后延监管。根据需要随时检查。第四十四条日常、专项检查完毕,各所、分局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置,将结果及时、准确、正确录入相应业务系统;一年检查2次,上半年必须完成任务50%。其中c类监管企业上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新设企业成立6个月内必须检查一次。第八章信用奖惩和服务第四十五条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予以信用奖惩措施。信用奖励措施包括。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要优先赋予信用资产,多方宣传信用形象;其中aa级企业可申请年检免审查,aaa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年检免审查。信用惩罚措施包括。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级以下者,在下一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结果

    16、产生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不得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信用单位等信用资格,或者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信用资产;办理各项工商业务时要重点审查;其中c级以下的,已经获取的相关信用资格要取消;d级企业要予以公示。同时,我局要通过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建议等方式,扩大信用奖惩机制的应用范围和影响。第四十六条各所、分局要采取教育、引导等手段,帮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建信用。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企业信用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九章信用修复第四十七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

    17、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企业,按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消除本评价年度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影响的过程。第四十八条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有明显成效;(二)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二)本评价年度内具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三)本评价年度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进入破产程序的;(五)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三年的;(

    18、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第五十条信用修复的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工商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审查企业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意见,报送市局企业信用办;由市局企业信用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实施信用修复。在数据库保存违法失信记录的前提下,提前解除信用提示,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日常监管类别。第十章信用披露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披露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信用自律。第五十二条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年检信息。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监管评价

    19、等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广告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知名商号、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级、严重违法处罚信息。第五十三条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为限制披露信息。我局与政府相关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在内部互通信息,不属于公开披露。限制披露信息,当事人同意披露的,可以公开披露。第五十四条各所、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办事大厅、所(分局)办公场所等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设施,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市局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市局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公开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第五十五条每年度企业信用

    20、监管评价后,市局相对集中地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第十一章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是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所、分局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要求,应用工商业务系统软件,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由市局企业信用办负责实施。第六十七条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是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各所、分局要充分调动市场举办者的积极性,在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市场,大力推行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由市局企业信用办负责实施。第六十八条在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不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评价。第六十

    21、九条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评价以市场为单位进行。在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外地企业设立在当地的分支机构,除实行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外,同时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本地企业在市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采用全省统一的评价模型。信用监管评价的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除省局统一规定的以外,市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增加信用评价指标,并按规定向市局信用办备案。第七十一条对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当年的监管类别列为d类。第七十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日常、专项检查,参照企业执行。第七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反馈形式参照企业执行(除书面形式外)。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者的信用修复制度,参照企业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提及到的信息录入时限,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市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各业务科室要结合本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检查考核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各类信息。第七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业务软件以实施之日起的版本为准。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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