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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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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文档格式.docx

    1、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

    2、。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

    3、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时间(天)进行加权平均的收益率。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合理安排各类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以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银行存款,现金拆借等。投资于银行存款、现金及现金拆借。银行利率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三)平安基金投资账户 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账户。适合愿意作较长期投资及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的长期回报的投保人。积极参与基金市场运作,把握市场机会,采取对账户所有人有利的积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投资于

    4、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兼顾对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收益型投资品种的投资;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为60%-100%。股票市场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身的险种。客户所交保险费,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其余部分进入专门投资账户,通过专家理财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举个例子,平安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费后,保费分配方法如下:第一个保单年度,所有保险费用

    5、于购买保险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费开始进入投资账户,(单位:人民币元)保单年度每期保险费投资账户保险保障首年1260-次年2401020以后各年1056204 2、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开展股权和资本运作。【启示与教训】 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险资金有渠道获得比债权投资更大的收益率。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有保险企业体制的转变,国内保险业通过购并、拆分、重组实现超常发战和优胜劣汰已是必然趋势。借新保险法出台的东风,应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运作的舞台。案例五:新保险法引起的纷争新的保险法刚一露面,它关于保险投资的修改就引起了两派的纷争:激进派保守派基本立场:强调保险资金

    6、的赢利性;保险投资渠道要加快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太保守。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保险投资渠道要谨慎放开;这次保险法的修改适宜。投资型险种已成保险销售的主流,加大了保险资金入市的压力。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金融衍生规避工具还未发展起来,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将难以估量。投资渠道的不同将使中资保险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保险资金入市能为资本市场带来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证保”双赢。保险资金入市对证券市场的远期影响有限,目前的影响只是在于加大了市场的流通量。保险资金入市为保险公司调整

    7、资产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 以上列举的只是两派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从中可以看出,“激进派”更多是从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出发来看待保险投资渠道的问题。先来看一组数据:统计显示,2001年末,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4591亿元,全国保费增幅超过32%。其中,寿险收入增幅超过42%。2002年一季度,全国保险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惊人,达到100%,寿险收入增长超过120%,中国人寿甚至出现超过220%的增长,其资金运用中心每天保费进账就超过2亿元。以中国人寿为例,其可运用资金达2000亿元,可投资于基金的资金超过了200亿元。 这么大的保费收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见

    8、得一定是好事。巨大的保费收入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背负上沉重的偿付压力,特别是当保险公司无法找到为资金增值的良好渠道时。据一份权威分析报告认为,随着央行今年2月份的再次降息,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市场上的协议存款利率也加速下跌,由2001年的5%左右下降到目前的3.6%;中长期债券利率也持续走低,债券市场10年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由3%下降到2.5%左右,回购利率也由3.3%下降到2.4%。因此,保险公司想要在大额协议存款及债券市场上获取与以往大致相当的利率已不太可能。 同样,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投资收益也大幅下降。2002年上半年证券市场持续疲软,连6月24日的“井喷行情”也只维持了3天的

    9、上涨行情。受其影响,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大幅回落,由2001年同期的19.07%下降到0.39%。 所以说,保险公司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有限的投资形式是无法吃饱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激进派”强烈要求加快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 相比之下,“保守派”则更多地从社会、从这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全局来考虑,具体的理由可从表中看到。其实,两派的基调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投资渠道一定要放开。分歧在于,放开的速度如何,程度如何。案例四:对保险的重新思考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连续发生两起炸弹爆炸事件

    10、。造成近200人死亡、300余人受伤的惨剧。死者中包括了来自新加坡的四名橄榄球运动员,他们生前都购买了保险,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保险单都不包括恐怖活动这种风险责任。“911事件”后,全球各再保险公司纷纷宣布,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因恐怖活动造成伤亡的再保险。如此一来,主要靠再保险公司分担承保风险的普通保险公司自然只能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风险。美国纽约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对于世界保险业来说,无论在财务方面,还是在心理承受方面,都是一次重创。随着恐怖活动愈演愈烈,给无数无辜者造成威胁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人们开始重新认真考虑保险所扮演的角色。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

    11、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

    12、,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保险

    13、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用的费用,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家属的物质福利。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灾害和意外事故越来越多。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总是会造成生产或经营终止或缩小,也有可能造成各种间接经济损失,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由于保险具有经

    14、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职能,任何单位,只要在平时缴付少量保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险的经济补偿,消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生产中断的可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3、保险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完全有可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在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案例六: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 某

    15、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本案中,投保人是接

    16、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把防灾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有助于保险人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置。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

    17、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案例七: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

    18、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1、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人不负责任。2、按照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

    19、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保险人的行为;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代理人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这两点不能混淆。特别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其代理人的过错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显然缺乏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素质,造成

    20、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引以为鉴,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案例八:保险经纪人成功定责财产险某企业因台风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袭击而受损。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但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年久失修”,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在事故发生

    21、后,该企业即向保险经纪人提出协助索赔的请求。保险经纪人也参与了上述事故的处理,在得知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并不合理。在和该企业沟通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拒绝接受其拒赔处理的决定。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若厂房结构完好,则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年久失修”的确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二,若受损厂房未经受暴风、暴雨,即使“年久失修”,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因此暴风、暴雨也是事故的一个近因;第三,“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都是该事故的近因,都对最终损失的发生有独立的影响,两个近因并不相互依存;第四,“年久失修”和“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

    22、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故”),但也不属列明的除外责任, “暴风、暴雨”则很明确地属列明的责任范围。两个近因,一个是责任范围内,另一个也并非除外责任,且两者造成的损失无法区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到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后仍坚持拒赔,该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经纪人代表该企业出庭。在法庭上,经纪人依据保险相关法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的原理及过往案例据理力争,迫使保险公司最终接受索赔要求,同意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

    23、和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同时也可以帮助投保人处理风险,或参与理赔谈判,协助索赔。 由于保险事故的定责是一项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工作,一般投保人难以掌握,经纪人作为企业的保险顾问,可以利用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熟悉,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的定责处理提出不同意见,帮助投保人行使正当权利。财产保险因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人和保险人常常处在不平等的地位。正是基于这一点,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投保人应该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专业技术上的优势,维护其自身利益。案例来源:中国保险报作业:案例1:意外死亡还是自杀 谁来举证某人分别同四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共6份意外伤害保险

    24、合同,保险金总额为4.5亿日元,保险期间为1年。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子女。一个月后,投保人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从脚手架上坠地而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拒绝了受益人的要求。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投保人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受益人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投保人的自杀嫌疑十分浓厚,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受益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1、一审法院明确地断定投保人是自杀。其举证责任是完全由保险人承担的,由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不是死于非命,而是故意自杀。保

    25、险人提供的依据是:投保人所经营的公司濒临破产,负有2.3亿日元的债务。并且,投保人还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了将近26亿日元的人寿保险,每年支付的保费高达2200万日元。以此,断定投保人的死亡是具有故意性。 二审法院没有公开断定其死亡原因是自杀,而是将其归结为“具有十分浓厚的自杀嫌疑”。 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对是“自杀还是事故中意外死亡”作结论,而是认为,如果对保险事故产生怀疑,怀疑事故的发生是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时,对事故偶然性的举证责任,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直接下判断,但是它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作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也是对保险法学理论作出了一个重要的法理解释,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

    26、。它引起了保险实务界和保险法学理论界的重视。 2、意外伤害保险的三要素问题。在日本,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保险金的根据是,保险事故必须具备三项要素,即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如果不具备这三要素,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能被认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3、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的支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表示怀疑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话,则对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偶然性负有举证责任。从日本的中、下级法院的判例来看,分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保险人举证,另一种则要求受益人举证。鉴于本案的情况十分复杂,从事故现场找到排除偶然性的证据十分困难,故这种举证

    27、责任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话,不具有公平合理性。因此,最高法院才做出了上述判断。案例2: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然成立1998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刘某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受益人则认为,刘某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刘某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收保险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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