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总公司兼职讲师从本部人员中择优聘任;(二)下设地市级分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兼职讲师从本部人员中择优聘任,未设地市级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兼职讲师从所辖人员中择优聘任;(三)地市级分公司兼职讲师从所辖人员中择优聘任。第八条 拟聘兼职讲师人员应填写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1)。第九条 兼职讲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级,聘期2年。各省级分公司可以结合辖区兼职讲师队伍发展与管理需要,在上述职级的基础上分档细化管理,并根据分档情况制定相关考核实施细则。第十条 兼职讲师聘任条件。(一)初级兼职讲师聘任条件: 1.热爱寿险工作,忠诚于人寿事业,工作态度认真,专业能
2、力突出;2.入司或签约1年及以上;3.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通过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组织的试讲。(二)中级兼职讲师聘任条件:1.任初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2.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3.初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良好(含)以上。(三)高级兼职讲师聘任条件:1.任中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3.中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良好(含)以上。(四)兼职讲师聘任期满后,如不符合更高职级聘任条件,可以续聘为现职级兼职讲师,条件如下:1.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2.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合格(含)以上。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经所属教育培训部门及兼职讲师所在单位(部门)综合评定后,聘任为相应职级兼职讲师。第十一
3、条 兼职讲师初次聘任时,具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者可以根据其教育培训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实际情况,特别优秀者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第十二条 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兼职讲师,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第十三条 兼职讲师在聘任后12个月内应完成相应职级讲师专业培训课程的学习,否则不可以聘任为更高职级兼职讲师。第十四条 兼职讲师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进行,考核项目和标准见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附件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
4、等级,由兼职讲师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总得分确定。第四章 教学与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应当科学制订教学规划,合理组织兼职讲师参与教学工作,指导兼职讲师进行相关课件开发和培训授课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实行对兼职讲师的调配;兼职讲师调配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兼职讲师参与各级公司组织的研究开发和培训授课等相关工作,但不包括兼职讲师本人外出受训。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在对兼职讲师进行调配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兼职讲师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八条 兼职讲师收到上级教育培训部门调配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因故不能按计划参与调配工作,应当至少提前
5、5个工作日通知培训主办部门或单位,以便另行安排。第十九条 兼职讲师完成调配任务后,培训主办单位应当组织教学评估,并汇总评估结果,及时向兼职讲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门反馈。第二十条 兼职讲师跨管辖范围调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被支援分公司按照当地标准予以承担。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对所辖兼职讲师的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记录和管理。第五章 待遇与奖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兼职讲师的培养。各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共同承担兼职讲师队伍培养工作,以满足教学需求。各级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兼职讲师各职级培训,全面提升兼职讲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兼职讲师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讲师专
6、业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初级兼职讲师:讲师专业表达能力训练;中级兼职讲师:培训技巧研讨;高级兼职讲师: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研讨。第二十三条 兼职讲师授课享有授课津贴,但上级公司人员在下级公司主办的培训班授课不享有授课津贴,总公司部门级(含)以上人员、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不享有授课津贴;各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制定授课津贴标准,初级兼职讲师、中级兼职讲师、高级兼职讲师授课津贴标准比例不超过1:1.5:2,授课津贴根据兼职讲师职级和授课评估结果发放。第二十四条 兼职讲师的荣誉与激励。1. 各级公司依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辖兼职讲师队伍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兼职讲师,并进行表彰奖励;2
7、. 对表现突出的兼职讲师每年由所在公司发放一定额度的资料费;3. 兼职讲师可以在本人名片上加印“兼职讲师”字样;4. 兼职讲师所在公司定期以多种方式向兼职讲师提供相关培训资讯。第二十五条 发生如下情形,解除兼职讲师聘任关系:(一)损害公司利益,外泄公司商业机密者;(二)无故不服从公司调配年度累计2次以上者;(三)擅自接受同业公司或社会单位的教学邀请;(四)兼职讲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 兼职讲师自解除聘任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兼职讲师各项待遇。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兼职讲师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
8、09341号)同时废止。附件:1. 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2. 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附件1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单位: 序号:姓名性别(照片)年龄专业学历学位手机办 公电 话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在单位所在部门团队岗位职务(职级)入司时间工作经历主要接受培训经历(时间/课程/学时数)主要授课经历(时间/课程/课时数) 主要教研成果及擅长课程直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审核意见(盖章) 9附件2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兼职讲师年度考核项目及标准考核项目权重评分标准备注5分4分3分2分1分课时量50%25课时(含)以上20(含)-25课时15(含)-20课时10(含)-15课时低于10课时1.省内调配课时计算方法由省级分公司制定;2.总公司调配以总公司调配课时量通知单为准;3.1课时为50分钟。授课质量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85(含)-90分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80(含)-85分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5(含)-80分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5分以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