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航总局令第135号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 135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月 16日发布CCAR-14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5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局长 杨元元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A 章 总 则 .5第 141.1条 目的和依据 .5第 141.3条 适用范围 .5第 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5第 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5第 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6第 141
2、.11条 考试权 .6第 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 .6第 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7第 141.17条 合格证的内容 .7第 141.19条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 .8第 14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 .8第 141.23条 合格证的展示 .8第 141.25条 检查 .8第 141.27条 广告限制 .9第 141.29条 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 .9第 141.31条 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 .9第 141.33条 限制和行政措施 .10 B 章 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 .10第 141.41条 适用范围 .10第 141.43
3、条 人员配备要求 .10第 141.45条 主任教员的资格 .11第 141.47条 助理主任教员的资格 .12第 141.49条 检查教员的资格 .12第 141.51条 机场 .13第 141.53条 航空器 .14第 141.55条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 .14第 141.57条 驾驶员讲评区域 .14第 141.59条 地面训练设施 .15 C 章 训练课程和课目 .15第 141.71条 适用范围 .15第 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程序的一般要求 .15第 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15第 141.77条 特殊课程 .16 D 章 考试权 .17第 141.
4、81条 适用范围 .17第 141.83条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17第 141.85条 权利 .17第 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17 E 章 运行规则 .18第 141.91条 适用范围 .18第 141.93条 权利 .18第 141.95条 航空器要求 .19第 141.97条 限制 .19第 141.99条 飞行训练 .19第 141.101条 地面训练 .20第 141.103条 训练质量 .20第 141.105条 主任教员的责任 .20第 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21第 141.109条 人员、设施和设备的保持 .21第 141.111条 辅助基地 .21第 14
5、1.113条 学员注册 .22第 141.115条 结业证书 .22 F 章 记录 .23第 141.121条 训练记录 .23 G 章 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 .23第 141.131条 适用范围 .23第 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23第 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24 H 章 罚 则 .24第 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24第 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25第 141.145条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5 I 章 附则 .25第 141.151条 施行日期 .25附件 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26附件 B 仪表等
6、级课程 .32附件 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33附件 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40附件 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41附件 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 (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44附件 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46附件 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47附件 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48附件 J 特殊准备课程 .50附件 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52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53A 章 总 则第 141.1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
7、定本规则。第 141.3条 适用范围(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 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 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 守的一般运行规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学校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 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 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第 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驾驶员学校实
8、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 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 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 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临 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d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 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e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
9、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第 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 学校临时合格证:(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b 符合本规则 A 章至 C 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 章和 F 章的规定;(c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以下简称 CCAR-91部 H 章商业非 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第 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 学校合格证:(
10、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b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至少 24个日历月;(c 符合本规则 A 章至 C 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E 章和 F 章的规定;(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 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 10名并且其中 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 考试合格:(1 驾驶员;(2 飞行教员;(3 地面教员。(e 至少符合 CCAR-91部 H 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 141.11
11、条 考试权对于符合本规则 D 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应 的考试权。第 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a 本条 (b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 可以颁发给符合本规则第 141.7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临 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第 141.9条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b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批准申请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 课程:(1 本规则附件 A 至附件 I 规定的执照和等级课程:(i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ii 仪表等级课程(iii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iv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v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vi 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12、vii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viii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ix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2 本规则附件 J 规定的特殊准备课程:(i 驾驶员更新课程(ii 飞行教员更新课程(iii 地面教员更新课程(iv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v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vi 特殊操作课程(vii 试飞员课程(3 本规则附件 K 规定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i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第 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a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申请 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申请书。(b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1 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 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3 本规则 B 章第 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