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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概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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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概述Word格式.docx

    1、中国土地法大纲4 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的地域性比较明显,比较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认为,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3.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发展的独立的客观规律,经历了由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4. 法以维护秩序为其第一要义,在国家产生之前,这种维护社会秩序就已经存在。5. 法的具体内容本身与国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2、而是社会中早已存在的习惯、规范随着国家的产生被赋予了法律的性质。6. 中国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行为规则及制裁方法的起源的特色: 礼化为法1. 礼意为盛有两块玉的器皿。王国维在观堂集林 释礼中有解释。2. 区分是礼在仪式之外最主要的功能,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 刑起于兵1. 中国古代的“刑”的含义往往是指惩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2. 刑罚与战争密切相关,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成为司法官。 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夏朝建立后,这些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特色:1 法律以氏族血缘为

    3、纽带。2 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3 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指导思想1. 夏朝法制指导思想课概括为:奉天伐罪的法制观。2. 奉天伐罪的法制观表现为:1 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天命;2 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甘誓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 法制情况1. 唐律疏议 名例律: 夏刑三千条2. 左传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大多数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总称。3. 夏朝已经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4. 夏朝还有政典,可能是夏朝比较简单的行政法规,含有规范官吏严格办事的规定,官史办事提早与延迟都将被处死。 法制的主要内容1. 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

    4、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称为奴隶制五刑。2. 夏朝有昏、墨、贼三种罪名,处罚都是施以死刑。昏: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3. 章太炎在孝经本夏法说提出,夏朝时已有不孝罪。 司法制度1. 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分管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2. 圜土:夏朝的监狱,竹书纪年, 释名 释宫室。3. 夏台:夏朝的中央监狱, 史记 夏本纪。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一进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二、法制概况1. 荀子 正

    5、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商朝的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2. 左传 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也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3. 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4. 商朝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即当法律是什么,老百姓无从知晓时,统治者垄断了法律,法律的威力就是无穷的。5. 商王的命令、国家的文告等,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三、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1. 刑罚 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西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的

    6、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 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 商朝盛行“人祭”、“人殉”。2. 罪名商朝没有严格的罪名体系,商朝的罪名比较集中地表现在:1. 严厉惩治违抗王命及破坏秩序的行为。2. “乱政”与“疑众”,都是严重的犯罪,施以死刑。 民事法制1. 商朝奉行“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即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一人所有,其他奴隶主贵族之享有使用权。2. 在婚姻家庭方面,确立一夫一妻制,但法律允许男性王族纳妾。3. 在继承制度上,主要是爵位的继承制度上,哥哥死了,由弟弟继承;在没有弟弟的情况下,才有死者的儿子继承。在由弟弟继承时,当弟弟也死了,才由死兄之子再继承。 行政

    7、法制1. 商朝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地方自治权)。2. 商朝还制定有行政法律规范官刑,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四、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的参与者1. 商朝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2. 由于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实际上商王的最高司法权往往主要限于内服地区,外服地区的司法权掌握在诸侯王手里。3. 商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构为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为士、蒙士等。 诉讼审判制度1. 在奉天罚罪及帝祖合一法制观的影响下,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神判。2. 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形

    8、成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如: 注重证据 对待疑案主张态度审慎 附从轻,赦从重。对人定罪量刑时,尽可能要从轻,相反在赦免他人罪责时,要尽可能宽大。 监狱制度1. 商朝的监狱仍然成为圜土、羑里或者牖里。2. 商朝的监狱遍布全国,对监狱实行严格的监管,如监狱中关押的人是需要戴械具的,对越狱逃亡的犯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甚至要施以死刑。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前11世纪-前770)西周从武王灭商到幽王为犬戎所杀,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五十七年。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的改革,达到奴隶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

    9、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节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敬天保民: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也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明德: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刑罚适中,不乱发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二、礼治思想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仪礼和礼记也记载着周礼的丰富内容。仪礼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集成,礼记叙述了人们修养德性即所谓格物、致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义。我国历史上的礼,就包括在周礼仪礼和礼

    10、记中。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是亲其所爱,亲爱自己的亲属,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关键做到孝。尊尊:即是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 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听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2. 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

    11、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丧葬之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宾客之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军队之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西周的五礼,已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 礼与刑的关系除了“礼”,西周还存在有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

    12、如吕刑,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在在三个方面:1.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 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社会秩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西周的社会也被称为“宗法社会”。可见,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中国氏族血缘的关系不但没有解体,反而在新的条件下结合得更为紧密,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第二节 西周的法制情况一、主要法制 周礼 九刑,关

    13、于九刑,有两种解释:1. 九刑是一部刑书。2. 九刑指奴隶制的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中刑罚,共九种刑罚。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1. 表明应该德刑并用。2. 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3. 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如夏商时期已有的赎刑在此达到制度化,又如“罪疑从赦”、“明德慎罚”等原则称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等,均表明西周的法制有进一步的发展。二、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除此之外,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誓:周武王泰誓牧誓,周公伯费誓诰:统治者施政的训令,周公大诰康诰命:文候之

    14、命第三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的原则 1. 矜老恤幼原则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中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3. 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4. 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

    15、轻典去治理,以轻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区达到社会的结果。 刑罚西周的刑罚主要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为基础的五刑。剕刑是断足的处罚,与夏商的髌刑无本质的差别,均是对人的腿部用刑。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膊、辜、踣等。与商朝的酷刑相比,野蛮性有所减弱。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流刑: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赎刑:以钱财代替或者抵消其刑罚。只适用于疑案,由于数额巨大,只能是贵族才能享有,所以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鞭刑:用荆条或

    16、者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者臀部。主要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扑刑:又称为杖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鞭刑用荆条,扑刑用株木,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重于教化。 罪名西周的罪名尚不成体系,也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名称,缺少一定的规范性,显得比较杂乱。1. 违抗王命罪2. 不孝不友罪3. 杀人罪4. 寇攘奸宄罪5. 失农时罪6. 群饮罪二、行政法制1. 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的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2. 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

    17、分。3. 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4. 各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是: 小宗服从大宗。大宗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职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小宗必须向大宗纳贡,跟随其出兵征伐等,对大宗妇幼政治上、经济上和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5. 官吏的选拔采取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三、民事法制西周社会的人主要分为三类:奴隶主贵族:包括周天子在内的奴隶主贵族自由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家庭、生产工具及财产。必须承担缴纳贡赋、服力役、兵役的义务,对土地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是物不是人,可以被任意买卖和杀

    18、戮,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有权制度1. 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王畿诸侯国彩邑禄田)。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定期向周王缴纳贡赋,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2.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并且在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表明,周初土地绝对王有的局面正日趋松动,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打破。 契约制度1. 西周的买卖契约成为质和剂。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两者的区别在于: 形状

    19、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2. 借贷关系的契约成为傅别。傅别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卷,债权人执右卷,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方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1. 婚姻制度 婚姻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灼之言3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4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宋朝时民间简化为:纳彩,纳征、亲迎。5 婚姻

    20、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佚、不侍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不去出发点更主要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庭伦理道德。2. 家庭制度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准则:父权家长制。家长的权利有四种:教领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3. 继承制度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第三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全面处理司法事务,主要包括长官国都邢狱,维持京都的治安,复审地方上报的案件等。小司寇:负责直接审判

    21、案件。士师:根据刑事、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分设处理不同案件的官职,如士师等。 地方司法机关1. 在周王直接统治下的王畿地区,地方分为国,乡,遂。国:即王城、国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的,成为国中。王城以外的由近到远分别为:乡、遂、郊、野、县,都。从广义上讲,国,乡,遂均可以成为国, 属王畿之内,野、县、都均可成为野,属王畿之外。王畿之外设有县士、方士等,职责与乡士、遂士基本相同。2. 在诸侯国内,基本上按周王室的职官机构,设官分职,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政权组织。诸侯王统揽地方大权,对诸侯国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直接管辖,掌握最高的司法权;同时也设立司寇等专职司法官;3. 宗族组织也拥有一

    22、定的司法权。二、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种类刑事诉讼成为“狱”,民事诉讼成为“讼”。 起诉与受理诉讼均要求由原告提起,司法机关才予以受理。一般诉讼,原告口头诉说即可;重要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成为“剂”,官府才会受理。同时,还必须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称为束矢(民事)和钧金(刑事)。不交纳诉讼费会被认为自服不直,以败诉告终。 审理1. 西周审理案件要求“两造具备”。两造即是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开始审理案情。对质开始前,双方得盟誓。2. 法官审理案件主要是核对双方得供词,检验物证。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得供词,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

    23、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胜的意见。 判决读鞫:法官向当事人读判决书;乞鞫: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要求重新审理;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才有效。 刑罚的执行1. 西周死刑的执行一般是公开执行的,除王之同族、有爵者和女犯例外。2. 在死刑的执行时间上,西周奉行秋冬行刑。此做法自西周出现后,持续了几千年。三、 监狱制度西周的监狱成为圜土或者囹圄,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桎、梏、恭等。囚犯在监狱内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还必须从事一定的劳动,服刑的时间三年至一年不等。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前770-前221年)东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时期,由于西北犬戎族

    24、的侵入,周朝的国都从镐京迁到雒邑(河南洛阳),史称东周。春秋时期:公元前770-476年,与孔子编订的鲁国史书春秋的起止年代相当而得名;战国时期:公元前476-221年,经过各诸侯国不断的战争,剩下最强大的国有齐、楚、燕、赵、魏、韩七国,史称战国七雄。西汉末年的刘向将这段历史编成战国策而得名。法律制度的变化特色:法律由秘密状态向民众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经济变革:大量的荒田被开垦,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并且由于大批奴隶与平民提供了劳动力,大量私田增多,奴隶主贵族间争夺私田的斗争,加速了井田制的破坏。一些诸侯国为

    25、了保证财政收入,相继改革田制。齐国“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的肥瘦征收赋税;晋国“作爰田”:改变井田制度,把土地赏赐给国人;鲁国“初税亩”:以按亩收税的方式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政治变革:为了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取得争霸战争的胜利,各诸侯纷纷开始变乱旧章的改革,建立新的政治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封建制逐步兴起。思想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呈现出现前所未有的“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法制改革:最突出的表现是成文法的公布,法由秘密状态转为法的公开。一、立法活动背景: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顺应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

    26、楚国的立法活动 (两次)仆区法 : 公元前689-677年,楚文王模仿周文王“有亡荒阅”之法(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而制定的,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茆门法 : 公元前613-591年,楚庄王制定的,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晋国的立法活动 (四次)“被庐之法”: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的,可能关于官吏爵秩。“常法”:公元前621年,赵盾制定的,在当时并没有公布。“范武子之法”:公元前593年,范武子制定的,应与官吏爵秩有关。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孔子的反对。 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

    27、)“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竹刑:邓析因不满子产以及否定其刑书,而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二、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叔向反对法的公开,认为法律的公开,会是百胜多争心,法律必将增加,会带来国家的灭亡;孔子也反对法的公开,认为法律的公开,百胜凡事依法行事,无需依赖贵族,最终导致贵贱无序,也会带来国家的灭亡。两人的目的都是不希望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的宗法等级被破坏,被更多体现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所取代。四、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从此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2. 成文法公布后,打破了“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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