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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起诉书范例 (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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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起诉书范例 (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

    2、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200

    3、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四、案件事实)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

    4、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

    5、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

    6、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

    7、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六、尾部)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 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项)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篇二:刑事起诉书范本1 ?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 者工作单位及

    8、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刑事起诉书范本 检 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9、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

    10、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

    11、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1.被

    12、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

    13、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

    14、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15、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 篇三:刑事起诉书实例2 平良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号 被告人陈相如,男,现年28岁,生于1969年10月1日,XX(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粮农,四川省平良市向理镇归化村八组人,于1997年7月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平良市公安局拘留,现羁押在平良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

    16、人陈相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平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997年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997年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 被告人陈相如和被害人陈英雄为邻里关系。1997年7月22日,因阴沟排水问题其家人发生一系列矛盾,被告人母亲和被害人妻子都受了伤。7月23日下午两家就这次矛盾在村委会进行解决,被告人父亲陈力克和被害人都参加了这次调解。对初次调解意见,两家人都不同意。被害人和陈力克先行离开了后,其他人继续参加调解活动。 陈力克回家后将调解结果告诉了正在家的被

    17、告人,并说明了被害人的位置。被告人听了极其气愤,抓起一根车杆子就出了门,想要教训被害人。陈力克也尾随其出了门,一起向被害人的位置走去。被告人的姐姐陈桂香见势不妙也跟了过去。在晚上八点多钟,被告人找到正在自留地割红苕藤的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付医药费,遭到拒绝。在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的时候,被告人就决定伤害被告人,于是举起手中的车杆子打在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在了地上。陈桂香正赶到,三人就一起回家了。 随后,被害人的女儿陈珂赶到,见到被害人伤势严重,就和两位村民将害人被送往丰收医院,并在当晚转到平良市人民医院。7月24日被害人在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平良市公安局干警于7月25日将正在家的被告人抓获。

    18、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 刑事鉴定书 3. 尸检报告 4. 证人陈力克笔录 5. 证人陈桂香笔录 6. 证人陈珂笔录 7. 被告人陈相如供述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相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平良市检察院 检查员:张彬 1997年9月26日(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现在处所。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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