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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尔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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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尔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docx

    1、惠尔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争汉裁定书商评字(2004)第3239号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六层被申请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42号申请人于2002年12月25日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我委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答辩到案。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

    2、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是一家在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申请人创建于1992年底,是一家专业从事饮料、八宝粥、乳品研发、生产的大型企业,公司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二十多条世界先进的食品生产线,生产七大饮料食品系列五十多种产品,年利税达到上千万元人民币,累计纳税七千万元人民币,是福建省龙头企业之一,全国饮料行业前2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25位,也是我国民族饮料行业中最具有实力、最有影响力的企业之一。现已成立以申请人为核心的厦门惠尔康集团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拥有三大事业线:乳品事业线、饮品事业线、海外事业线,下辖多家子公

    3、司,资产总值达到5亿元,2001年营业额达到8.3亿元,实现利税7600万元。在2002年被国家农业部等九个部委联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3年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惠尔康”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员和食品上的商标,经过十年的艰辛创业与开拓,已在相关的消费者和经销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授予申请人许多荣誉称号。第二,申请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其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惠尔康”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并要求撤销争议商标,现依照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来认定驰名商标。一、

    4、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知晓程度 1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产品(饮料、八宝粥等食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的“惠尔康”的饮料、八宝粥在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是中国最大的、最广泛的饮料类行业组织,该协会年度排序表,比较客观、真实反映中国市场饮料品牌以及消费者知晓程度。这一证据材料证明了饮料、八宝粥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为大多数的消费者所知晓,具有极高的公众知晓程度。 3市场调查情况。1998年申请人为了解消费者对惠尔康饮料与其他知名品牌饮料综合情况,委托上海利达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市场调查,调查范围在福州、南京、郑州、哈尔滨等四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在消费者对国内饮料

    5、品牌印象方面,惠尔康都在十名以内,特别是在福州市还位居前三名。 4申请人惠尔康饮料、八宝粥产品包装被仿冒的情况。从1993年起惠尔康产品就开始被不法厂商仿冒,随着惠尔康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被仿冒的现象也越多。在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供发生在福建、黑龙江、广东、浙江等地,由申请人起诉或投诉的案件裁定书,这些证据从反面也证明了惠尔康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5全国各地经销网络情况。申请人的惠尔康饮料、八宝粥在二十多个省、自治区都有销售的网点,销售网络健全。这一事实,从申请人的惠尔康产品在地域空间上的分布区域广、密度强,来证明相关公众对惠尔康商标有极高的知晓程度。二、证明惠尔康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相关材料1从

    6、1993年起部分”惠尔康”产品的照片。 2从1992年到2002年卫生防疫部门对惠尔康饮料、八宝粥等产品所作的卫生结果报告单。该证据说明惠尔康在饮料、八宝粥产品上已连续使用了近十年的时间。 3从1993年到2001年申请人将标有惠尔康商标的产品包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专利情况,这些证据说明惠尔康作为在饮料、八宝粥等商品上的商标持续使用的事实。 以上事实说明,惠尔康商标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最初使用的时间是1992年,从1992年至今连续不断地大量使用。三、证明惠尔康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近十年来,申请人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电视、报刊、户外、促销活动等

    7、方式宣传惠尔康商标,广告宣传覆盖全国许多省市。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投入118亿人民币。2提供部分广告发票复印件。3提供部分户外广告和车身广告的图片。4部分促销活动的现场图片。5部分用于电视广告的画面、广告海报图片、广告促销品的图片。6部分报纸报道复印件及公证书。7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复印件。四、惠尔康饮料及八宝粥从1995年至2001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情况上述经济指标资料来自于厦门银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出申请人的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指标。 以上事实说明, “惠尔康”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根据商标法

    8、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以抄袭、摹仿的方式,抢注申请人未在中国注册但已驰名的“惠尔康”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第三,申请人在饮料、八宝粥以外的食品上已注册中文“惠尔康”商标,图形商标已在所有的食品上注册, “HUIERKANG及图”商标早在1993年就在第29类“乳酸菌饮晶”、第30类“八宝粥”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在1995年被福建省工商局评为福建知名品牌, “惠尔康”饮料在1998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省名牌产品”,申请人在八宝粥、饮料上的“HUIERKANG及图”商标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厦门市著名商标”。 第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

    9、争议商标,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前面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1 “惠尔康”从1992年起就一直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2申请人从1993年起就标有“惠尔康”文字的产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字形受专利法保护;3申请人从1992年起就一直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使用“惠尔康”商标,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知名的商号权和产品包装上的“惠尔康”字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在饮料、

    10、八宝粥商品上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惠尔康”商标。可见,争议商标已违反本条规定。 第五,被申请人抢注惠尔康商标的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贯性的,其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恶意的;在方式上是抄袭、摹仿的;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一、被申请人的概况 被申请人于1993年3月17日设立,注册资本10万美元。被申请人不是生产型的企业,没有自己的生产线,初期以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方式经营少量产品,但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到1995年以后基本不从事生产经营。1999年度被申请人的审计报告表明营业收入o4万,负债15万元

    11、人民币。当被申请人走入困境时,就把目光投向了“抢注商标”这一领域,伺机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企图牟取暴利。被申请人在1995年开始申请注册在相关产品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如惠尔康、绿得、旺仔、唐宫等。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属于福建省,两家相距200公里,又都是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从1992年起申请人的惠尔康产品就在福州市场上销售,在台江农贸市场内有专门的经销商,1994年在台江农贸市场门口就有“惠尔康”的广告。当时福州台汀农贸市场是全国十大农贸市场。由于地缘及同行业的关系,被申请人应当知道申请人及其惠尔康商标。 2惠尔康商标经常

    12、在电视、报纸、路牌上做广告,被申请人不可能熟视无睹。前面申请入主张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已经说明惠尔康商标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3 1994年在福州台江农贸市场的本国食杂店(当时是惠尔康食品在福州的最大经销商)还将“惠尔康”作为店牌名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黄翔在1995年还提供帅仔酸奶给本国食杂店销售。这说明被申请人的产品与申请人的惠尔康饮料曾同时由同一个经销商批发过。这一事实也证明了被申请人在抢注争议商标之前,就已经知道申请人及其惠尔康商标。 4从被申请人中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表明,被申请人除了抢注“惠尔康”商标外,还抢注当时国内食品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绿得、旺仔、唐宫等商标。其中“

    13、绿得”商标经异议不予注册, “旺仔”商标也在异议复审中。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抢注多个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一事实证明了被申请人有意识抢注别人商标。三、被申请人抢注惠尔康商标的整个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续的行为 1被申请人第一次抢注惠尔康商标的时间是1995年2月16日,抢注的商标是第29类上的第935448号和第30类上的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 199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在第30类八宝粥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同时也抢注第29类的第93544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该商标图形部分完全抄袭申请人在1993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

    14、的第781105号“HUIERKANG及图”商标中享有著作权并具有独创性的图形,同时, “惠尔康”字体也与申请人在食品上实际使用的字体完全一样。经申请人异议,商标局于1998年11月12口裁定撤销该商标。 2被申请人第二次抢注八宝粥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是在第934358号“惠尔康”商标被异议期间,即1997年11月28日。 被申请人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在第934358号“惠尔康”商标被撤销之前,改变字体和图形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第1321523号“惠尔康HEK”商标,随即申请人也提出异议,现在该案正处在异议复审阶段。 3被申请人为了能抢到第32类饮料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于1997年6月10日(视

    15、为第三次抢注)以欺骗、不正当手段申请受让第30类“豆乳”商品上的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 被申请人于1997年6月10日办理第701244号商标转让申请,转让人是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实际上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已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该公司的公章已收缴,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随之消亡,就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该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的章戳是已消亡一年多的“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初步比对,该公章与工商局注销登记材料上的公章是不一样的。正是由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1996年4月30日注销,申请人在1996年底到天津转让此商标

    16、时,按正规法律程序无法办理,而被申请人1997年6月份到天津,却能使已消亡的企业“复活”,并顺利办理了转让手续,其中必有欺骗和弄虚作假的因素。被申请人转让该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下一步抢注在饮料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以牟取非法暴利。4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受让第701244号商标后,又抢注争议商标(即第四次抢注),这是先前恶意抢注的继续。由于商标局将第30类“豆乳”商品移到第32类,豆乳与饮料是类似商品,所以当申请人第32类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就被引证第701244号商标而驳回,而被申请人就能在饮料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四、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窃取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凝结

    17、着巨大财富的“惠尔康”商标,牟取非法暴利 被申请人抢注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惠尔康”商标、特别是1997年受让了第701244号商标之后都没有投入使用,也没有主张权利。实际上,被申请人想让申请人把“惠尔康”变成更大的无形资产和巨大财富时,就给申请人下最后通牒要么巨额购买,要么拱手让出申请人精心培育十多年的“惠尔康”商标并退出市场。被申请人在2002年12月下旬通过中间人传话给申请人,狮子大开口索要3千万4千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申请人一直在与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作抗争,没有向不正当、不诚实的行为低头,在得知被申请人开出天价并威胁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没有答应。 被申请人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企图以行政

    18、、司法的手段来给申请人施加压力使申请人出巨资购买。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初向福建省工商局投诉申请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依法向福建省工商局提出中止查处的申请并得到批准;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下旬以经销申请人的惠尔康饮料的超市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停止销售惠尔康饮料,该超市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中止。被申请人见这些手段没能得逞,于是又想扰乱申请人的惠尔康产品市场,混淆消费者。2003年3月上旬,被申请人委托福州一家饮料厂生产仿冒申请人的“惠尔康”葡萄糖饮料,这种葡萄糖饮料产品是申请人于2000年新开发的,也是申请人现阶段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同时该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被申请人

    19、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工商部门正在查处中。五、被申请人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利益和人们所普遍认可的诚实信用、公平的理念与公理的角度,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抢注惠尔康商标的图谋是不能得逞的。否则,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将给本着诚实、合法经营理念的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每年给国家纳税上千万元,累计纳税达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出资捐助社会福利事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为政府减轻负担,为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被申请人成立以来,经营状况很差,没有给社会创造什么财富,1999年才纳税几千

    20、元人民币,累计不过几万元人民币。“惠尔康”商标有今天的知名度和巨大无形价值,完全是由于全体员工近十年来艰辛创业所培育出来的。被申请人通过恶意抢注、投机取巧,企图不劳而获,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以一般人的公理意识和良知,都应当谴责这种恶意的行为。我们的社会倡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反对窃取他人劳动果实。如果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得逞,将是对正在建立的诚信体系的一种极大破坏,必将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是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饮料等食品的大型企业,是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25位,是全国饮料行业前50强企业,是中国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人一直

    21、在饮料、八宝粥上使用“惠尔康”商标,并累计投入广告费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过近十年的艰辛培育, “惠尔康”商标已是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张驰名商标并要求撤销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以抄袭、摹仿的方式,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整个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续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争议商标已严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请求商评委依法认定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禁止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行为,撤销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被申请人一贯重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被申请人在19

    22、94年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第32类“惠尔康”文字商标,因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在先,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1995年2月被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35448号“惠尔康”文字商标,并于1997年获商标局核准。1997年6月被申请人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了注册在第31类商品上的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同年11月获得商标局核准。在依法受让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后,被申请人在第32类卜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注册。被申请人又在第32类02组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文字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在经过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经过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后,2002年10月底被申请人

    23、获得了第1267138号商标证。被申请人受让第701244号商标和申请注册第1267138号商标的做法是完全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第二申请人并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抢注商标的恰恰是申请人本身。申请人至今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161481号“惠尔康”商标和在第32类的第1120900号“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也比被申请人核准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的第935448号“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1995年2月)要迟得多,比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第32类核准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1993年3月)要迟得更多。究竟是谁在抢注商标一目了然。

    24、第三,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侵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在1994年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UIERKANG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是: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HUIERKANG商标,经审查,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7/459期公告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读音相同。1997年商标局通过北京商标事务所将商标核驳通知书转告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经审查,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予以驳

    25、回,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7/459期公告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近似。1999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9)第1424号文决定,北京商标事务所代理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商标予以驳回。上述材料清楚地表明,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其在第32类02组以“惠尔康”拼音和中文的商标注册申请后,仍在第32类商品上“一直使用惠尔康商标”的做法,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属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更属于知法犯法。其动机就是申请人无理攻击被申请人时所说的“为了牟

    26、取非法暴利”,而且其违法时间之长、牟取的非法利润之巨大是让人触目惊心的。 第四,我国商标法体现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3年3月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就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惠尔康”组合商标。1994年该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的时间为1997年。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表达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4月5日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明确如下意见:第七条: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款:自

    27、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姑且不论究竟是谁先注册的惠尔康字号,目前双方都超出了“五年以内”的时限。因此现在双方都不能以字号或商标注册的先后为理由,要求撤销对方的字号或商标。 第五,申请人一直在违法侵权使用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的事实不能成为其抢占他人商标借口和理由,更不可能将不属于违法者的商标凭空变为属于他的“驰名商标”。 第六,申请人不断以明显相类似的理由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仪,异议复审和此次的争议目的是,钻法律的空子企图拖延侵权时间以牟取非法暴利。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

    28、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将申请人当时对被申请人第30类乃至第32类“惠尔康”商标所提的异议理由和复审理由与此次的争议理由做个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申请人前后所提的理由十分的近似甚至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商评委依法公正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争议申请。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文字“惠尔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汽水、果汁、豆奶、蔬莱汁(饮料)、果子粉、矿泉水(非医用)、水(饮料),申请注册时间为1997年8月20日。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惠尔康”为申请人的

    29、字号,同时, “惠尔康”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 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1997年8月20日之前,申请人及其“惠尔康”牌饮料等商品就获得了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奖项与荣誉称号。例如,1994年4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燕窝八宝粥”成为“94国际名优饮品博览会”指定产品。1994年10月8日,申请人的“惠尔康”牌饮品获得94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商品推选活动组委会、新华通讯社福建信息社授予的“94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商品”称号。1995年7月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系列食品在95全国开发旅游名牌商品活动组委会、95全国开发旅游名牌商品推荐评审委员会举办的“95旅游调研活动”中被推荐为旅游名牌商

    30、品。1995年11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粒粒红毛丹产品,在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举办的1995年饮料检查评比中荣获“优秀产品”称号并给予享受两年免检待遇。1995年11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雪莲红枣获得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授予的“1995年度优秀产品”称号。1996年3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柠檬红茶、翡翠椰纤果、正宗菊花茶、粒粒红毛丹、红毛丹饮品、吸的冻凉粉,被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评为1996-1997年推荐产品。1996年3月18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饮品系列,被中国轻工协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96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名优产品”称号

    31、。1997年6月16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利乐包花生牛奶,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优秀产品”称号。1997年6月16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果奶,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名牌产品”称号。1997年7月,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红苹果饮料、吸的冻产品,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推荐产品”称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公证的荣誉证书及奖牌照片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编纂的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资料汇编,在1997年全国饮料企业利润前20名、全国饮料企业销售收入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9位;在1999年全国饮料企业销售收入前20名、全国饮料企业产量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9位;在2000年全国饮料企业产量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6位;在2000年全国饮料企业销售收入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7位;在2000年全国饮料企业利税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8位;在2001年全国饮料企业产量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1位;在2001年全国饮料企业销售收入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3位;在2001年全国饮料企业利税前20名排序中,申请人名列第18位;在2001年全国饮料企业利润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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