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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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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暂估价Word下载.docx

    1、 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

    2、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

    3、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

    4、、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风险承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 根 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变化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承担,双方应有限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合同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特别是近几年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的范围,应当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如果这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的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承担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者导致施工单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以上争议问题的积极作用 (一)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程序 2013版施

    6、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

    7、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首选方案。虽然双方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2013版施工合同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合同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的履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

    8、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的方式,应该说这三种方式满足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2013版施工合

    9、同关于暂估价项目的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合同结构体系,特别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2013版施工合同的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二)2013版施工合同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2013版施工合同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篇二: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谭泽南 一、暂估价的定义 对暂

    10、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下面摘自两个比较权威的定义: 一个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另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定义是: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不含服务工作】 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定义是: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

    11、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 gb50500-2013、gf-201

    12、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 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13、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条文如下: 9.9 暂估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1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暂估项

    15、目的招标 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这种规定源自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2013和发改27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gf-2013-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 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

    16、; 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 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总承包费中); 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五、其它 1、查了一下fidic新红皮书,里面并没有暂估价的提法。 2、暂估项目的招标要求来自发改委第27号令,但该令只是针对货物招标,具体就是指重要设备和材料,并未涉及到专业工程和服务,不知道后来的一些文件和规范加上了专业工程和服务的依据是什么。就是2013年新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仍然未见到暂估项目招标的条文。 3、对达到招标条件的暂估项目要进行招标,实务中可能难以实现,承包人可能会想办法规避。 4、不建议由承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虽然规

    17、范是这么规定的。【篇三:暂估价】 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 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

    18、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根据国家

    19、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暂估价之工程实践存在问题多多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日益推广,

    20、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能够解决在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从而能够缩短招投标周期,减低招投标难度,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所以暂估价的形式较受招标人欢迎,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得也越来越多,所占的资金比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暂估价的设置虽然在招投标阶段使得一些难题迎刃而解,而相关管理的却是却使得其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埋下了诸多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 目前暂估价的计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存在问题,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

    21、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

    22、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也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和结算过程中的混乱。 5、甚至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事后另行分包,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另一源头。 6、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

    23、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单价则由投标人按“材料暂估单价表”中的单价进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报价中,不在此表中汇总。 2、暂估材料单价的发布 发布暂估材料单价时,应注意明确其发布材料内容,原则上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指导价形式发布过的材料价格,不应设置暂估价,只有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方可设置材料暂估单价,如一些新型特殊材料、装饰材料、电气卫浴器具等。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其暂估原则应参照预算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原则,即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并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的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材料暂估单价价格。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发布 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其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方能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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