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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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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文档格式.docx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即使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也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客体物 三大特征: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有物质形态行动 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其他 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的使用权四、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真实意思表现于外;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主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不能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但主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丧失。()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2、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第三人可以;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们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或变更。()附条件、期限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是否必将到来的事实。例:甲向乙转让一台电脑

    3、,双方约定乙使用3天没有质量问题该买卖合同成立,乙向甲付款。则不能作为所附条件,违反第五条。()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注意欠哪条要件)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时效:自行为成立起一年)特征:行为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不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

    4、一经撤销,效力朔及开始时无效。类型:)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区别合同法:、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合同法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算起年。五、代理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传递信息居间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5、授权不明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滥用代理权: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但两种情况除外:(1)无权代理经过本人追认的,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2)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起始: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保护时效为2

    6、0年2年 普通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事先没有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终止、中断: 中止,暂停计算 中断,重新计算事由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并且在最后6个月发生的。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七、仲裁、诉讼(二者互斥)仲裁:一裁终审,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事后达成的,调解书与仲裁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两审终审制。一审不上诉或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发生效力,二审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不服的,两年内申请再审。裁定和判决:、判决为实体问题,裁定为程序问题、判决一般一个

    7、,裁定多个、判决书面,裁定可以口头、判决中一审可上诉,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外不可上诉第二章、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1、设立条件(与合伙企业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人 一个中国公民 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投资方式 出资额没有限制,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做为个人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书上予以注明)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做为个人出资的,要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劳务

    8、出资2、各类登记时限15日设立、变更、注销工商记录:记录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5日内;予以记录或发驳回通知书。分支机构记录(在其所在地记录):同上。同时,在分支机构登记后15日内,母企业将登记情况原登记机构备案。发生变更事项、清算终止后15日内企业要申请记录。3、事务管理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串通故意损害投资者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治理者的法定限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贿;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利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贮存;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6)

    9、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利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4、解散、清算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

    10、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15日未指定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后60日内,申报债权 ?持续清偿责任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财产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债务;4)返还合伙人出资。二、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

    11、,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2、财产转让规定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3、合伙企业一致同意的事项:(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

    12、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5)吸收新合股人入伙,对某合股人决议除名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3、;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6、债务清偿规定: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合伙企业清偿责任为:对内按份(合同约定的比例,没有约定均分)对外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分别

    14、索偿)4)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8、入伙条件:全体合

    15、伙人一致同意;定立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告知义务。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仅限内部)。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退伙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前提:约定经营期限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 通知退伙 1)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2)不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

    16、他合伙人。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其它规定:除名应书面通知。除名通知自被除名人接到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伙后的效果 财产继承 继承条件:1)有合法继承权;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继承人愿意。 退伙清算 退伙后不解除第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没有按份

    17、责任。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经营权:财产处置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的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抵押、有偿转让。联营兼并权:兼并期限:兼并方企业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价的50。优惠政策: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有困难,可给予1-2年宽限。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经谁同意:转让国有

    18、产权或国有有限公司股权的,应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代会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的,应经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国企债权的,应经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主要资产的,应事先征得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同意,并通知债权人。改组要求: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制订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财产清偿拖欠职工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从被改组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出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外汇;其他合

    19、法财产权益(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公司的产权或资产;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债权);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在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及改组后的企业应当予以相应的便利。3、组织机构(厂长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1)在决策方面,厂长有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

    20、的各项计划,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等。但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资金分配、福利基金使用、生活福利等事项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厂长只能提出方案,决定权在职代会。(2)在干部任免方面,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但职工代表大会只能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没有直接任免的权利。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职代会可以选举厂长,但选举后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1、对企业负责人管理: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企业负责

    21、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对国有参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2、对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这些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

    2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有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产权界定(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不包括债权)1、原则:(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2、如何界定(仅选有特点的) 界定为国有资产 除外情形全民所有制企业 (2)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3)受赠所得;(4)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 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

    23、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 (3)1993年7月1日后依据规定享受的优惠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而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列为“国有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提供担保,且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1)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原值的资产及其收益。(2)1993年6月30日前依据规定享受的优惠形成的所有者权益。(3)集体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一样担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 (3)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4

    24、)依据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的住房补贴基金;(5)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3、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4、产权纠纷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最终裁定权在国务院。(2)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25、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2)司法程序。三、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

    26、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的情形: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2、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财政部;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自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3、评估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除此之外实行备案制。(1)涉及多个产权主

    27、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说明。4、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得1-5倍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吊销评估证书。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1-3倍所得罚款,并暂停业。四、资产产权登记1、登记机关及由谁登记:按照统一

    28、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对于多个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2、占有产权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者注销登记。3、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 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时限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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