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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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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1、牡丹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文件 菏牡交质20131号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督查、专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

    2、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承担我区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各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条 牡丹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授权牡丹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具体实施,对

    3、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区辖区内的所有县级公路10公里以下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和地方道路(含村村通工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重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保证质量监督机构有职、有责、有权,树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权威性。第七条 牡

    4、丹区交通运输局是牡丹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质监站是受主管部门授权,对全区一般监督项目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区质监站隶属于牡丹区交通运输局,在业务方面,区质监站受市质监站指导和管理。第九条 根据牡丹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区质监站确定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监督人员,其监督人员经区质监站授权在所监督工程中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第十条 区质监人员通过市级以上质监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第十一条 区质监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工程质

    5、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等。2、完成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质监站完成本县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注册、资质考核和复查的申报工作。3、监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4、对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试验抽检,对监督项目的隐蔽工程、主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抽检;监督检查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5、监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6、完成本辖区一般监

    6、督项目交工工程的质量检测,负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竣工工程的质量鉴定,并参与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7、接受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质量问题的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8、负责组织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负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9、参与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申报市、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项目的质量初评,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10、对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信誉进行记录,定期向市站提供信息

    7、。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监督业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三条 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1、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2、开工前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人员资质、数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程序。3、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监理工作实行动态考核,检查施工现场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监理人员的上岗率、旁站率、独立抽检试验频率以及对质量目标的预控能力,检查监理人员有无违纪行为,对失职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

    8、查处。4、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项目、技术、质量三项负责人的资质,有无非法分包和转包。5、对重要结构的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现场监督,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行使质量否决权。6、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参加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和竣工工程质量鉴定。第十四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1、依照有关质量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2、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抽查、检验工程质量。3、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4、参加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和竣工工程质量鉴定工作。5、协助监督工程师做好其它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三章 监督范围第十五条 凡在牡丹区辖区内实

    9、施的一般监督项目的公路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和立项渠道如何,都列入质量监督范围。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第十六条 一般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是指县级公路10公里以下新改建项目及大修项目和地方道路(含村村通工程)的新改建工程、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县道改造项目公路工程、以工代赈公路工程、通达公路工程等。第十七条 管理原则:区质监站负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工程项目的监督,对区质监站具体负责监督的项目,质监站必须向市质监站备案,办理监督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1、项目批复文件(批准单位、文号及机关批复复印件)。2、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文件。3、合同文件。4、监督申请情况,监督人员配备情况及监督工作计划。第四章

    10、 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第十八条 从工程招标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工程质量监督期。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均应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开工。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提出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1、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文件);2、建设项目招标文件;3、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包括批复的施工图纸);4、施工单位资料:施工合同副本、安全生产合同副本,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已批复的施

    11、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5、监理单位资料: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副本,监理实施细则;6、按照市质监站有关要求,申报需市质监站审批的相应质量责任登记表;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接到监督申请书后48小时内提出反馈意见。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在2周内对第二十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工程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分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质量保证系统运行和试验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

    12、等进行监督检查;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3、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构件制作以及路基零面、路面工程中的底基层、基层和面层等;4、工程质量抽验的内容、频率、质量标准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办法的规定;5、公路工程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对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县级以下公路新改建及大修工程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分为:1、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而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2、专

    13、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对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3、巡视检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工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监督人员应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或要求项目法人对施工、监理单位做出停工、整改、经济处罚、责令退场、直至建议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要求到质监机构申请质量检测手续。办理质量检测申请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如下资料:1、

    14、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2、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自检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评定表。质监机构在接到质量检测申请后,组织质量检测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未经质量检测或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质监机构应对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后方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五章 检验工作第二十八条 工程试验检测是为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准确、公正数据的重要手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15、第二十九条 区质监站负责对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并负责对一般监督项目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认证工作。第三十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质量监督部门资质审核认定,且只能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担试验检测任务。公路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由具有相应公路工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没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对试验检测的结果负责。第三十二条 区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第六章 管理与经费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

    16、质进行审核,对所监督工程质量进行抽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应予支持和配合。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质监机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返修、停工整顿等措施;向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更换和停止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执行权;建议项目法人清退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场。1、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的;2、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影响施工质量的;3、施工中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管理混乱现象的;4、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5、发生重大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6、对因监理工作混乱、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

    17、员。7、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法规、质量法规或严重违约的。第三十五条 区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监理市场负有管理和监督权。第三十六条 对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监督机构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 监督人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监督责任。1、在监督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2、监督人员弄虚作假,与从业单位共同隐瞒质量事故的;3、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监督岗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区质监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区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区质监站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费是其正常业务经费的补充以及用于购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牡丹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14年2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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