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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编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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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编制规范.docx

    1、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编制规范江苏顺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编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顺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江苏顺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及程序规范(试行),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编制和对外、对内提供财务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财务报告,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对外和对内提供的反映本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

    2、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各级公司的负责人对本级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公司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级公司或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定期报告按报送的周期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专项报告是指除定期财务报告之外的反映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其他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报告。第六条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 1、会计报表;2、经营财务情况简要分析报告。第七条 半年、年度

    3、财务报告包括: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公司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第八条 专项报告包括:1、重大财务事项报告;2、其他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第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各级分公司编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以及报表的编制要求,执行江苏顺源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规定。各级公司可以根据本级公司管理需要,自行制定管理报表。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对外披露的要求编写季度、半年度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编写半年度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

    4、制基础;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帐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5、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8、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经营财务情况简要分析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分析。对当期会计报表中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异常和重大变动事项进行提示与分析,并对异常和重大变动事项

    5、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的影响进行估计。财务分析应与当期的财务报告一同报送给上级公司。2、经营分析。对当期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总结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预算指标完成趋势,提出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具体建议。经营分析应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级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分析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对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预期目标与实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2、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对比分析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预算完成情况。3、经营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期内公司在业务发展、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揭示公司存在或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或

    6、预计影响程度。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总结。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发生以下重大财务事项时应向上级公司报告:1、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2、经营业务和营销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财务报告的影响;3、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4、重大会计差错;5、接受各项审计、检查和稽查出现的问题;6、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事故等重大的天然或人为事故;7、因经济纠纷涉及仲裁或诉讼;8、其他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临时处理办法,分析可能或已经对公司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7、产生的影响等。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十五条 各级分公司应按江苏顺源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规定,分会计主体编制会计基础信息表,同时编制和上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总部应按照资本市场、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所属分公司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集团公司负责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第十七条 各级分公司应以集团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写月度经营财务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半年和年度公司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报告。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

    8、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应当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财务报告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在编制会计报表前,应对主要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清查、核实。(一)

    9、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前,应至少对以下项目进行清查、核实:1、盘点库存现金是否与现金日记帐一致;2、核对银行存款;3、盘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4、核对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是否一致;5、对存货帐面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存在减值。(二)编制半年会计报表前,应至少对以下项目进行清查、核实:1、清查盘点工程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2、核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薪酬总额与会计帐面实际列支的人工成本;3、核对上下级内部往来及公司间重要关联交易。(三)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应至少对以下项目进行清查、核实:1、清查盘

    10、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2、清理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3、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帐款、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4、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帐面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存在减值。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通过上述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分公司在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江苏顺源会计报表的审核清单中所规定的审核项目、内容和频率要求,对会计帐面记录数据进行检查,并利用趋势分析法、比例分析

    11、法等方法,对会计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在有关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当期账务处理完毕后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审核。各级公司上报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各级人员对财务报告的审核要点如下:(一)主管会计审核要点:1、账表是否相符;2、各期财务报告是否完整;3、各期财务报告的数据是否正确;4、经营财务分析是否遗漏当期报表中的异常和重大变动事项。(二)财务负责人审核要点:1、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基本要求;2、重大的会计事项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完整、准确的进行了反映;3、是否按要求

    12、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了清查、核实。 4、是否按江苏顺源会计报表审查清单规定的审查项目、内容,由相关人员进行了审查。(三)公司负责人审核的要点:1、财务报告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2、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是否得到准确、完整的揭示;3、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有效性的描述是否准确。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上报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报告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集团公司规定应当由会计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报表,必须以系统生成的数据文件格式上报,各分公司不得对系统生成报表进行更改。由于会计差错、审计调整等原因需对已上报会计报表做调整的,必须做相应账务调整后

    13、重新生成会计报表上报,不得直接修改会计报表。2、由非会计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的会计报表,各级分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填报。对该类报表的填报依据,各分公司应完整的保留相关文档,并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以备审计师查阅和公司内部审核。3、省级分公司应对地市分公司、母公司应对纳入汇总或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应当组织财务、业务部门人员对财务报告会审,在确保各地市分公司、子公司个体财务报告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的基础上汇总或合并省级分公司、母公司会计报表。4、省级分公司、母公司应当对汇总、合并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合理性分析,以确认本公司重要会

    14、计事项已准确、完整的反映到财务报告中。第二十五条 定期财务报告采用系统上报与书面上报结合的方式。系统上报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书面上报时间以邮戳的时间为准,两者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具体的上报时间公司将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上报时间。各级公司发生前述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中第一、二、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报送给集团公司;发生第四、五、六、七、八项所述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时立即口头通知集团公司,并在两天之内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必须得到上级公司的批准。第二十七条 各级编制和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完毕的各期财务报

    15、告进行签字确认,经过所有审核流程的财务报告应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后报送上级公司。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在上报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同时上报:1、由会计报表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的江苏顺源会计报表审核清单;2、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署的,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所发表的声明书。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各级公司向有关各方面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3、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16、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各分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外,其他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必须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4、集团公司应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各级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5、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第三十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当至少每年一

    17、次向本级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省级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和财务部门工作考核。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地市分公司和各级财务部门财务报告质量的考核。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18、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透露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已上报的财务报告后经审计师发现需要更正错误,造成与原来报表中的损益、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因其他非财务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通报以上处罚的,将按照江苏顺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及程序规范(试行)(江苏顺源计财字2003134号)第八章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公司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本级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报告编报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修改和解释权属江苏顺源财务部。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江苏顺源会计报表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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