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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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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1、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2.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广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

    2、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 .00h。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注: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 合本规范第 6.

    3、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台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 灭火设施保护时

    4、,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 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 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但制丝、储丝臣卷接包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5、、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一”表示不允许。 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注: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 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

    6、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 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l2000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3000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l000 。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 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 。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 设计规

    7、范GB-50072 的规定。“一”表示不允许。 9.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

    8、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扳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12.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

    9、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注: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单、多层 戊类厂房之间

    10、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台本表注 2、3 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 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 于外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

    11、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 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 4m。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12、 的规定。 15.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16.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 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17.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18.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 不应小于

    13、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1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注: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 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 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

    14、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2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 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23.使用和生产甲、乙

    15、、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2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25.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压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lOO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4)丁、戊类厂房

    16、,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26.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7.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 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28.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

    17、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 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时, 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9.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0

    18、.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3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3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注: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 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

    19、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 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司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 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20、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注: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0.6D。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旋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

    21、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OOO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 大于 lOOO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 4.2.3 的规定:(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 4 2.2 条的规定确定。36.甲

    22、、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 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37.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注:固定客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客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000Pa)的乘积计 算。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 4.3.1的规定增加 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 4.3.1 的规定确定;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 布置;容积不大于 2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

    24、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8.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3;(3)固定客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t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 20m。39.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

    25、、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容积不大于 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 800m3

    26、气态氧。40.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3.8 的规定,与表 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表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 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与表 4.4.1 未规定的其他建

    27、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规定。表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 距(m)注: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 50m3,,总客积不大于 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 减少 50%。居住区、村镇指 1000 人或 300 户及以上者;当少于 1 000 人或 300 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 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

    28、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20m。43.I、 II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4.5 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 1m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灭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

    29、低于二级。4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46.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 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注: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圾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30、 15m 及以下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 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 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

    31、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47.建筑高度大于 l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条、第 3. 5.3 条、第 4 .2.1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4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 的规定。表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 0 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控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9.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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