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
2、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
3、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
4、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
5、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
6、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
7、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
8、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制度,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黑财行200
9、8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单位:元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普通套间)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北京800500350100天津800450320100河北800450310100山西800480310100内蒙古800460320100辽宁800480330100大连800490340100吉林800450310100黑龙江800450310100上海800500350100江苏800490340100浙江800490340
10、100宁波800450330100安徽800460310100福建800480330100厦门800490340100江西800470320100山东800480330100青岛800490340100河南800480330100湖北800480320100湖南800450330100广东800490340100深圳800500350100广西800470330100海南800500350100重庆800480330100四川800470320100贵州800470320100云南800480330100西藏800500350120陕西800460320100甘肃800470330100青海800500350120宁夏800470330100新疆8004803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