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造范围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一)改造原则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
2、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2、本次改造采取 “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二)评估与补偿(1)评估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
3、评估。(2)补偿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安置补偿办法进行。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
4、过渡费。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1、安置地址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2、建设期限和标准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
5、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3、安置办法(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
6、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补偿。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3)生产安置由搬
7、迁人为城中村现所在册农业人口按人均5在示范区商业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商业用房,以600元/购买,商业用房的建设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选择优势区位进行安置。商业房建设期限为两年,若两年期满,因市场等其它原因不能交付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不选购商业面积的住户,可按照同比置换成安置住房面积。4、物业管理由搬迁人从搬迁费用中提取物业基金,主要解决群众上楼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三、优惠政策(一)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有关计生政策的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多安置一个或半个人的房屋面积。(二)在校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是本村人、但户籍不在
8、本村的,可按本村村民对待。(三)被搬迁人在统建小区内选择住宅楼安置的,办理房产证时免收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由搬迁人按1300元/的2%提取。(四)按照示范区2007年13号文件,土地全部征收完毕村群众的养老补助问题,将文件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从搬迁完成次月执行。(五)对于搬迁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低保户,经乡政府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六)凡对评估结果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的,将依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七)在规定内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自行拆除的,门窗归被搬迁人所有。四、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以搬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
9、准,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不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搬迁后的所有集体土地由政府收储部门零地价收回。五、搬迁补助费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先建后搬与先拆后建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将搬迁安置协议签完后,搬迁人在一年内建成并交付村民住宅楼。被搬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经确认后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六、搬迁奖励办法自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同意并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15日内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如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20日内交出原住房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如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按住宅楼交房之日起,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者,每户奖励2000元,以后不再奖励。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搬迁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