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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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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docx

    1、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营造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进行了修改。71号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

    2、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具体讲,科目一考核了大量机械记忆的内容,考核安全驾驶知识的内容偏少;考试重点偏重于科目二考试,导致驾驶人培训严重向桩考倾斜,出现了“千军万马练桩考”的现象;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只考核驾驶人操作与控制方面的能力,未考核安全驾驶汽车的观察与感知、判断与响应的能力。二是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进一步严格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对有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限制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路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

    3、理力度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需要。四是程序复杂。从当前驾驶人业务流程来看,办理牌证程序复杂,一项业务往往要跑几个窗口,群众办事不方便。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一是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

    4、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全面落实。四是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

    5、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五是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施条件,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六是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汽车类题库数目由原来的1000道增加到1500道。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共设题目800道。七是规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2款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

    6、试员证书”的规定。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本着“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的原则,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

    7、、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三、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重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一是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71号令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为严格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

    8、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将其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二是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为加强对这三类车型驾驶人的严格管理,对原71号令第15条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四、推出便民利民措施

    9、,树立车管服务新形象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严格重点车型驾驶许可申请、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和谐交通安全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车管所是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公安部自2003年以来在车辆管理工作中陆续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有17项,主要包括放宽驾驶证申领条件、简化办理牌证的手续和流程、延伸车管服务窗口、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等几个方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吸收十七项便民利民措

    10、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放宽驾驶证申领条件、推进车管工作信息化应用、简化办理牌证程序等几个方面。1、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

    11、领的,48小时内补发。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9、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10、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11、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

    12、测费用。12、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1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14、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15、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16、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17、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

    13、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18、进一步放宽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取消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身高限制,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取消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方便老年人出行。19、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车辆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小型、微型自动挡货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20、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换证(含转籍)需要转籍档案的规定,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的网上传输,群众可以直接向换证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其他工作一律交由车辆管理所办理。21、对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允许委托代办。22、明确规定允许驾驶人自愿降低驾驶证准

    14、驾车型。23、扩大了机动车所有人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24、简化机动车辆报废注销程序。在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时由原来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再到解体厂交车,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25、允许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更加方便,也为及时调整和变

    15、更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创造了条件。26、规定了机动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办法、提交的资料和程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27、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变更发动机的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又方便群众办理登记。28、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

    16、受理、登记的理由。29、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30、明确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近两年来,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0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决定对车管所实行等级管理制度。2005年10月,部党委决定将2006年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将车辆管

    17、理所列入“三所三队”的重点建设基层所队之一。各地车辆管理部门以等级化评定为载体,深入开展“三基”工程建设,从车辆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从严格重点岗位的规范抓起,从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抓起,固本强基创规范、创效率、创水平、创满意,树立起公安机关文明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2006年,成都、北京、宁波车管所在首次等级评定中被评为全国优秀车管所。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精心打造具有“人文关怀”和“亲和力”的车管服务新形象,建设服务型车辆管理所。一是将原来内外隔离的高柜台改为低柜台,实行开放式办公、“零距离服务”,设置座椅让群众坐下来办业务,

    18、与窗口民警面对面地平等交流,在“柜台低一尺”中实现了“感情进一步”的人性化服务。二是推行民警“站立式”服务,在向办事群众接收和递送手续时窗口民警均站立服务,拉近了人民警察和群众的距离。三是公开办事流程,提供充足的服务信息,设置警务公开和办事的流程、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等公开栏,提供自动查询、大屏幕显示等信息服务,采用电子呼叫和智能排号系统,通过电子屏幕显示业务办理进度,使群众只需递交了申请,便可坐等领取牌证。四是设置咨询服务台,实行流动值日警官制度,接受办事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为办事群众提供业务咨询和无偿导办服务。五是提供便民服务设施,设置笔墨、休息等候座椅、饮水设备、公用电话等便民服务设施,设立

    19、无障碍通道和绿色窗口,为军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服务,“进入车管所,带来好心情”,成为前来办事群众的第一感受。六是实行一站式服务,为税务、保险、交通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减少群众来回跑路。七是实行一窗式服务,车辆管理所受理群众的申请材料后,手续在内部流动,避免群众多次排队。八是推出上门服务,利用双休日深入大型国有企业、多车单位办理车管业务,定期下乡为农民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将车管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送到镇、乡、村。九是实行延时服务和取消中午休息,对当天受理的业务当天办结,减少群众多次跑路。十是委托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办理机动车牌证,使群众购置新车不用到车管所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在大型商场设立现场办理自行车牌证窗口。十一是增设车辆管理业务站,拓展了车管工作的服务渠道等等。这些措施,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效率。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使车辆管理民警和广大执勤执法民警深刻理解修改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规定修改后的具体要求,做到全面了解、正确运用、标准统一、严格执行。同时,各地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修改前后的变化,特别是考试制度方面的变化,使广大驾驶培训学校正确理解新的考试要求、及时调整培训教学计划,指导驾驶培训学校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以适应新的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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