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2630422       资源大小:25.10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

    1、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 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渝府令 199953 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 府令 19995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 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 2008 45 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 人员 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 导,区级有关

    2、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 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 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 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 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

    3、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 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 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 定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章补偿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 九龙镇、华岩镇土地补偿费为每亩 16000 元;二类地区:白 市驿镇、西彭镇、含谷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 马镇、石板镇、金凤镇土地补偿费为每亩 15000 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 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

    4、%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部门代为划拨到 劳动保障部门;其余 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第五条 1982 年联产承包经营权下户前属镇或村集体所 有土地,且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征收土 地勘界面积扣除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林地面积)。青苗补偿 费标准不分类别,按每亩 1760 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专用鱼 池按水面面积计算(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按青苗费补偿标 准执行。第七条 构(附)着物补偿(一)被征地单位在土地

    5、使用权证书范围内和个人在宅 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附表 2、3 标 准执行。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设施按附表 3 标 准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 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1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 后的 1.2 倍计算补偿面积。2综合定额补偿标准按地区划分。一类地区:九龙镇、 华岩镇为每亩 10000 元;二类地区:白市驿镇、西彭镇、含 谷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石板镇、金凤 镇为每亩 8000 元。(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补偿,由村、社成立清理小 组配合征地单位清理, 并将清理及补偿结果公示, 无异议后, 由

    6、征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资产补偿 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第八条 青苗补偿费和构 (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 付给个人,其余青苗补偿费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 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 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电力设施、 专用供水设施、 闭路 线路按实际安装费给予补偿。被拆迁户的闭路电视按 450元/户标准给予补偿; 固定电 话按 158元/ 部给予移机补助;动力电表( 380 伏)按电流计 算,在 80安(含 80)以内按 920元/ 只给予补偿

    7、,每超出 10 安增加补偿费 100 元。选择统建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现有的水、电、天然气设 施由安置方在安置房内恢复,互不结算。选择货币安置住房 方式的被拆迁户现有的水、电、天然气表,在水电管理部门 独立申请开户的,凭开户凭证,按水表 480 元 / 只、电表 500 元 / 只予以补偿,其余水电分表按 40 元 / 只予以补偿,天然 气按 3000 元/ 户予以补偿。第十条 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 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按附表 1 标准执行。(二)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按附表 1 的标准上浮 50% 予以

    8、补偿,不予安置住房。(三)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建 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房标准补偿。四)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农户在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 的生活附属设施(水缸、灶、粮仓、猪圈、洗衣台等),按 每户 1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五)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 原则上不拆迁不补偿,待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 按征地时的政策规定执行。但征地部门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 确定的面积,按每亩 5800 元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 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一)非法

    9、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乱搭乱 建的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 用 2 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三)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房屋后,原 应拆未拆的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企业补偿被征集体土地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补偿后的原建(构)筑物由征地部门处置。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可申请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构筑物的重置价格按 附表 3 上浮 50%的标准执行。符合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企业的 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 迁设备(生产性质的设备)折

    10、旧后净值的 20%计算。违章建筑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三条 农转非人数的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 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 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 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 0.5 倍 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 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 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 口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 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 0.5 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

    11、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 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 0.5 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 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被拆 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第十四条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 被征地集体经济 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在读研究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五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 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

    12、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城镇人员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 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费标准为 28000 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 定,对未年满 16 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 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 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用总额的 50%,由征地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 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 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生产、 生活。土地补偿费 80%部分

    13、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 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 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 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 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重庆市 2008 年 1 月 1日以后新 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 200826 号)执行。第四章 住房安置第十八条 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 在征地拆迁范 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 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房屋被拆迁后未农转非的人员 为住房安置对象。第十九

    14、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二)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农转非住房安置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 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 货币安置 住房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按每人 30 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2008年 1月 1日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房屋拆迁后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与征地部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 货币安置款,安置责任终止。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乘

    15、以应安置住房的建筑 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 拆迁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并在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 以货币安置款额的 10%给予补助。第二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 并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 , 在安置面积内可以户为单位 按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向征地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 , 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 ,超过规 定标准在 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 按建安造价的 50%购买,超过 规定标准在 5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 , 购买

    16、的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不 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货币安置 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优惠购买安置房指导户型:一人户单间配套,建筑面积35 平方米以内; 二人户二居一室, 建筑面积 65 平方米以内; 三人户小三居一室,建筑面积 95 平方米以内;四人户大三 居一室,建筑面积 125 平方米以内;四人以上(不含四人) 自然分户。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 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每人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 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 50%计算。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

    17、请增购建 筑面积 15 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 50%计算。以上两类住房安置增购人员,如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 的,其货币安置住房标准为 15 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农转非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下 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含离婚未婚人员), 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价格 按建安造价计算。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前, 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 (仅 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为城镇户口,长 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按建安造价申请购买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其配偶或子女,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

    18、与户主 合并安置,其价格按综合造价计算,超出前述面积的部分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货币安置价格购买。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 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 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 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 50% 计算。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 (赡 养)关系迁入的被征地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 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其价格按综合造价购买。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再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及 其城镇配偶,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只能以户为单位

    19、选 择优惠购买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有成年子女不予安置。在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 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分户的, 分户购房面积超过原优惠购买安置房标准的部分,其价格按 综合造价计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在征地拆迁范围外为农业户口 的,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与原户主合并安置,其 价格按建安造价计算。第二十四条 户口分别在 2 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 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 1 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 有住房的,在征地时只安置 1 次住房。第二十五条 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 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和综合造价定期由区

    20、人民 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统建优惠购房的数字电视、 天然气安装费由 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建优惠购房维修基金, 由建设用地 单位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 3%交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专 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 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章 拆 迁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 其搬家补 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 3 人及 3 人以下的户,每户 500 元, 4 人及 4 人以上的户,每户 800 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第二十九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 迁过渡的,从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当月至住房安置之月截止,

    21、按住房安置对象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期在 24 个月内(含 24 个月)每人每月 200 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 24 个月以上未安置住房的,每人每月发给 400 元。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一次性计发搬迁补 助费标准为每人 2000 元。第三十条 按规定时限办结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手续, 并拆除青苗、建(构)附着物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 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户可以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 附表 1 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年 1月 1日起

    22、执(一)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 按原规定办理。(二)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 如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标 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 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 政局负责解释。附表:1 .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九龙坡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3.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结构单价残值收购价 (有证面积)钢砼结构33025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20砖墙(条石)瓦盖270

    23、2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4015砖墙(片石)瓦盖21015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951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8010石棉瓦、玻纤瓦盖16510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10简易棚房755亮架棚房455说明:1 .房屋层高在4米(含4米)以上至5米(不含5米)以下的,按同类 标准上浮30%+算补偿;5米(含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上浮 40% 计算补偿。2.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算补偿;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算补偿;在1米 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20%-40%+算补偿。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

    24、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算。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6.钢砼结构为构造柱到顶,全框架楼面为全现浇。7.残值收购本着自愿的原则,残值收购的标准为旧房屋内全部搬空,并交出旧房钥匙,旧房屋由收购方处置。附表2:九龙坡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名称规格单 位单价(元)备注移栽嫁接苗株3直径24厘米(含2株22不分树种,直径以厘米,下同)株33主干离地1米处量 算(分叉处不足1果树直径47厘米米的,按分叉处主直径710厘米株株55干量算)。直径16 厘米以上的,每增 加2厘米,增加补88偿20元。直径1013厘米株121直径

    25、1316厘米新载未结果株4香蕉510 株窝4416株以上的,可酌 情合并为相应规(芭蕉)1015 株窝55格计算。新移栽田株3直径12厘米株8直径在4厘米以上葡萄直径23厘米株12的,每增加1厘米, 增加补偿10元。直径34厘米株22直径2厘米以下株直径10厘米以上桑树3的,每增加1厘米, 增加补偿5元。直径25厘米株6直径58厘米株12直径810厘米株23直径3厘米以下株3直径35厘米株6以主干离地面1.2 米处为准,直径20杂树直径510厘米株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直径1015厘米株205元。直径1520厘米株33单名称规格位单价(元)备注直径3厘米以下株2包括花椒、核桃、干

    26、果树直径35厘米株14板栗、棕树、油橄 榄、唣角等,直径 16厘米以上,每增直径510厘米株22加1厘米,增加补 偿10元。直径1015厘米株33慈竹、杂竹小笼(20根以下)笼44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等大笼(2140根)笼55格计算。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直径510厘米根根10以离地1.2米处的17直径为准。直径10厘米以上根28小窝(2030根)窝1520根以下,50根凤尾竹大窝(3050根)窝22以上可酌情合并 为相应规格计算。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6花木木本花株3.3盆载花一律不予草本花株0.6补偿。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照青苗

    27、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附表3:九龙坡区征收土地构着物补偿标准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条石55堡坎围墙片石立44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方(含鱼塘坎)砖米50堡坎不予补偿。土围墙7水泥路面平70人行道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公路碎石(含条石)57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方泥结路面米44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 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简易路面(机耕道)16砖瓦石灰窑座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5500偿。水井条石立 方55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水泥33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米简易机井个11330单人座22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坟墓双人座330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 理。铆杆挡土墙28

    28、石板平7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地坝水泥方11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 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三合土米6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土3立39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池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三 合土、水泥土方11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 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米6材料费不再补偿。名称结构单 位单价(元)备注条石、砖砌片石立55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方(砖、三合土)米28水渠。9米以上圆电杆水根99电杆泥方电杆(含9米以卜圆电杆)根55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室外照明电线米2集体、个人投资的。电线动力电线米3水管室外饮水管米2.5不含市政管网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8502 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 10 元计算。3混泥土堡坎宽度达到 0.3 米以上的,按条石堡坎的补偿标准执行4水泥道路按水泥地坝的补偿标准执行。5鱼池水泥附坎按三合地坝的补偿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