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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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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

    1、北京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国庆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一、总则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

    2、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开户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

    3、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 、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 、Au100g、Au(T+D)、Au(T+N1) 、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 、Au(T+D)、Au(T+N1) 、Au(T+N2)、Ag(T+D)交易品种的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4、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四、交易委托1、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

    5、属交易,应当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向甲方发送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开通网上银行或/及电话银行,并通过甲方的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自行需要调整交易渠道,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3、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之前,须将足额交易资金(含交易货款、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等)从其借记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的入金交易划入其借记卡账户下的贵金属交易资金专户(“贵金属交易专户”)。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其贵金属交易专户和/或上

    6、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内存有足额交易资金和/或黄金库存和/或持仓合约。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动用的交易资金数额仅受借记卡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而不受该借记卡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4、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当日未成交部分由系统自动撤销。乙方也可对未成交或未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或已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不可撤销。5、甲方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甲

    7、方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6、乙方选择Au(T+D)、Au(T+N1)、Au (T+N2)、Ag(T+D)品种委托交易时,实行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报价过程中不冻结全额资金,而是不分交易方向,由甲方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包括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交易保证金比例由甲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及甲方风险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权随市场风险进行调整;北京银行对交易保证金比例、金额及其他要求的制定和调整均通过北京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乙方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下称“甲方保证金比例”)、金额或其他要求有异议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协议项下的贵金属相关

    8、交易。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所发的交易委托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对于无效交易委托,甲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1)乙方交易委托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乙方交易委托不符合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或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或义务;(4)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持仓不足或乙方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的贵金属库存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委托;(5)乙方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甲方;(6)在交易成交或部分成交后,乙方向甲方发出针对已成交交易或交易的已成交部分的撤销交易委托;(7)乙方的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

    9、贵金属交易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贵金属已被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8)乙方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或贵金属的所有权存有争议、已被设置担保、已被挂失或已被止付;(9)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的情形。五、账户管理1、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Au(T+D)、Au(T+N1)、Au (T+N2)、Ag(T+D)交易下乙方保证金账户按照如下规定管理 :(1)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划入其贵金属交易专户的首付款为乙方在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下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甲方届时的要求执行;(2)如果乙方

    10、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甲方保证金比例但不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否则在补足之前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3)如果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并有权随时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如国内外黄金市场出现异常,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时,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如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交易款项及甲方的代理手续

    11、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平仓且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甲方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乙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仍有不足,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也有权不经采取上述措施而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2、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交易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

    12、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补足,且甲方有权随时根据自身最新适用的保证金要求按照本协议采取相应强行平仓、扣划款项等相关措施。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则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1) 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之和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或者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全部被强行平仓为止;(2)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客户利用本协议,冒用本行名义招揽客户从事黄金/

    13、白银买卖或者涉嫌非法从事境外黄金/白银买卖行为的;(5)客户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的;(6)其他甲方认为应予强行平仓的。4、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下列资金:(1) 依照乙方交易委托成交的货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亏损;(2) 为乙方支付的仓储、出入库费和运保费;(3) 乙方的交易手续费;(4) 乙方的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5) 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6)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7) 其他应付事项。5、乙方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6、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贵金属用于甲方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

    14、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贵金属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7、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9、乙方对其所知悉的甲方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除外。六、交易清算1、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黄金交割手续。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乙方应在甲方网点柜面或网上银行按照甲方要求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一旦发出即不得撤销。目前,甲方仅提供黄金交割和提货服务,以后如

    15、增加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类型,甲方通过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具体以甲方系统的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届时进行的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有关事宜参照本协议中有关黄金交割、提货的规定,按照届时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执行。乙方通过网点柜面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天。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内部政策的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可发起提货申请的时间。 Au99.99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品种的提货单位为

    16、3000克及其整数倍;Au10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5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50克及其整数倍;Au(T+D)、Au(T+N1)、Au (T+N2)品种提取的黄金实物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Ag(T+D)合约暂时不开放交割申报和提货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变化对提货单位进行相应调整,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2、乙方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提货流程办理提货手续,并应在交易所确定的提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货,否则乙方将不能提货,乙方被扣除的相关提货费用也不予退还。3、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所不对个人在交易所的

    17、贵金属交易活动和所提贵金属开具发票,乙方提出的黄金不得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4、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具体每笔提货保证金的金额以甲方要求的为准),并有权将因提货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提货保证金中扣除。如仍有不足,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5、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与交易所进行沟通。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

    18、交易所指定的仓库书面提出,同时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对上述程序和资料要求进行变更的,以交易所届时的要求为准。七、费用1、开户费:是指甲方代理交易所向乙方收取的为乙方开立个人黄金账户卡的费用,目前暂定60元/张。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调整后甲方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通知,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再就上述费用调整事宜另行通知乙方。2、交易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目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贵金属交易手续费为合约市值的1.5。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

    19、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交易成交后,系统将按照上述标准从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中扣除手续费。3、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费用不在本条第2款所述手续费之内。4、本条第3款所说税费标准应当按照贵金属交易实际发生时当期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乙方须知、声明和保证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其将遵守任何有关个人贵金属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20、2、其存入借记卡账户内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由其合法所有和处置;3、其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其将及时通过甲方规定的渠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4、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执行;5、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6、其在自行判断和在听取其认为必要的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独立决定贵金属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其并不依赖来自于甲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其理解有关贵金属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从甲方收

    21、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贵金属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因开展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承诺其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有能力评估贵金属交易的价值,(自己或通过独立的专业意见的帮助)有能力理解并且理解和接受了贵金属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其本人有能力承担并且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且其明确知悉甲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8、其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

    22、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9、对于乙方因本协议下的交易而对甲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清偿;10、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缴纳和补足保证金,缴纳各项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11、甲方有权将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和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当乙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其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12、其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且准确理解其中含义,特别是本协议中有关

    23、甲方的免责条款。九、免责条款1、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他人伪造、变造借记卡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甲方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

    24、,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7款规定不办理乙方无效交易委托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本协议的修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同意,否则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十一、本协议的终止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终止:1、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终止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的申请(“解约申请”),则在(1)乙方结清与交易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并且(2)乙方在提交解约申请的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的前提下,本协议在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解约申请时终止。2、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情况考虑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3、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已经发生的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十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三、本协议经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乙方是通过北京银行网上银行开办本协议下个人贵金属业务,则本协议经乙方在网上银行点击同意并经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审核通过后生效。经上海黄金交易所确认并返回客户编码后,客户方可开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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